《荷兰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125节f款
行为人在作案中被抓获的诉讼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关押监禁的、可提起控告的诉讼案件或第138节a中所提到的犯罪行为的诉讼案件,因受电信法[《荷兰法令、法规和公告》(1998—520号)]的第3章第1节所提到特许权雇聘的任何人,应向检察官或在司法机关的初步调查阶段的检察长官提供要求的所有关于非公众所用的,通过电信基础设备传送涉嫌参与的通讯信息。
第125节g款
在司法机关的初步调查期间,如果此调查要求紧急调查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关押监禁的可提起控告的犯罪行为有关,检察长官应授权调查员对通过电信基础设施传送的非公共的涉嫌参与的任何通讯进行窃听或录制,并在48小时内作出该窃听或录制的正式报告。
第125节h款
检察长官应尽早当面销毁与调查不相关的从这些报告及物件中可能得到涉及第125节f款的或关于在第125节g款中用窃听或录制手段获得的信息的正式报告及其他物品。关于销毁此报告及物件的正式报告应及时地制定出来。
第125节i款
1.在司法机关的初步调查期间,检察长官可命令获得有利于揭示真相的被存储、处理编排或用自动系统传送的某些资料,录制此类信息;且允许该人获得此类信息、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检察长官的命令所决定的方式将此类信息送交法院登记处。
2.此类命令可能与下列数据有关:
(a)可能涉嫌、由犯罪嫌疑人编辑、为犯罪嫌疑人所用、被用于不法行为或有关不法行为的数据;
(b)数据被犯罪嫌疑人占有;或
(c)数据描述了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与自动系统有关的行为。
3.此命令可口头或书面下达,书面下达的命令应予存档。
第125节j款
1.在房屋的搜查过程中,可对其自动系统进行调查,以找到相应的有利于揭示真相的数据,一旦发现,可予以复制。
2.现居住或通常工作或暂住在被搜查的房屋的人允许合法拥有此类自动系统,不得对此类系统进行进一步调查。
3.只有得到法院的明确允许,才可以搜查没有用于犯罪的物件以及事实上并未用于犯罪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材料。
第125节k款
1.在调查明确要求此种行为时,可以命令任何应当知道自动系统的安全原理的人,在搜查房屋过程中,按照第125节j款的规定,提供进入现有的自动系统或其零件的途径。收到此命令者,可让搜查人员获得自己所了解的自动系统的情况。
2.如果所存储的数据是在自动系统中发现,可根据本节第1项,用此类方法向应当了解存储该数据方法的人下达命令。
第125节l款
除得到许可外,不得对由获得豁免的人编辑的数据进行调查,在此情况下他们有权保密。只有在不违反教规、职业或官方的保密责任的情况下,在未得到这些人允许时,可对存储此类信息的自动系统进行调查。
第125节m款
1.关于第125节i款第1项和第125节k款中所提到的命令不可交付给犯罪嫌疑人。
2.经房屋搜查或本篇所提及的某种经许可而录制并使用自动系统存储的数据,应将该数据的一览表交给自动系统的管理者。
第125节n款
1.如果发现经房屋搜查或本篇所提及的某种经许可而录制的数据与此调查没有更多的联系,应立即予以销毁。
2.销毁工作应由录制数据者或按命令执行,同时应制定一份关于该情况的正式报告,补充到此案件的文件中。
第552节a款(第1项)
有关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查封(或没收)、被查封物件的使用、不按命令归还被查封的物品、检察或使用自动系统存储的以及房屋搜查过程中录制的数据,使用第125节i款和第125节j款中所提及的数据的行为提出诉讼。
第552节n款(摘要)
1.根据条约或协议,外国司法部门可以提出请求并得到承认,如与窃听、录制或通过电信基础设施传送的非为公众使用的数据有关,检察官应将其交给检察长官。
2.应检察长官要求和请求,应以书面申请形式提交检察长官。
第552节o款(摘要)
1.为遵照根据条约或协议,外国司法当局提出并得到承认的请求,如果提出第552节n款第2项所规定的申请,在法律上它与司法机关的调查机构的预先申请具有相同的效力,认为检察长官的权力关系到由他检察的犯罪嫌疑人、证人和专家,其权力关系到其有权命令交出或传递证物、进人并搜查财产、查封(或没收)证物、复制通过电信基础设施传送的为非公众所用的数据;
2.如果录制数据的不法行为发生在我国,可根据该第1项对数据进行录制。
第552节p款(摘要)
1.检察长官应尽快回复检察官的申请,封存其展开检察的和他在本案中采取任何其他行动的正式报告。
2.关于有关条约或协议、授权,物证以及载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检察长官查封(或没收)的数据的输送设备,法院应当遵从检察官的处置。
3.除非认为合法拥有被查封(或没收)的物证的人不居留在我国,而且只有在达成转交给外国当局的这些物件不需要再用于刑事诉讼后即应当归还的协议下,方可授予他们前段所提及的允许权。
4.如果将载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检察长官查封(或没收)的数据的载体被转交给外国当局,应就可能由检察长官提出的相似的使用条件达成一致。
第592节
1.有关当事人根据检察长官或检察官发出的命令交出或传送物件时,国家应给予其补偿。补偿开支应记入检察长官或检察官的预算之中。
2.有关当事人因执行检察长官根据第125节i款发出的命令而遭受的损失应得到补偿,补偿的费用记入检察长官的经费预算中。如果接到命令的人未能保存和留存民法中所规定的证据,可以给予较小数额的补偿。
3.检察长官或检察官应发布执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