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已经发出,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怎么办?
现实困惑
某宾馆向某养鸡场打电话询问有无优质放养鸡,养鸡场回应有优质放养鸡,只是价格贵,每斤十五元,现有100只。宾馆认为太贵,希望每斤可以降到十二元,如果可以接受这个价格,请养鸡场立即发货50只。养鸡场经理认为十二元太便宜,他们可以承受的价格是每斤十三元,他派人将50只鸡送出,约125斤。养鸡场经理电话告知宾馆他们已经运了50只放养鸡到宾馆,请接受,价格每斤十三元。宾馆总经理觉得养鸡场变更了要约价格是新要约,尽管他已经发出了货物但还是不接受,宾馆总经理决定撤销合同。货物已经发出,与要约内容中的价格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律师答疑
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是合同的基础,如果对这些项目进行了变更,其实也就是对合同进行变更。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养鸡场经理对合同中每斤放养鸡的价格从对方认定的十二元变更为十三元,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其所做的承诺为新要约。至于其主动送50只放养鸡到宾馆的行为,是其自己的行为,与宾馆没有关系。该买卖合同不具备要约与承诺的主体条件,没有有效成立,宾馆总经理不存在撤销合同的前提。宾馆总经理可以就养鸡场送出的货物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为依据,主张合同不成立,不接受该批50只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法理荟萃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