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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承诺,有效吗?

现实困惑

万某的一人公司主要经营广告业务,随着广告业的竞争和广告制作本身成本的增大,广告公司经营状况不善。万某逐渐对广告的经营运作不上心,将手头几个订单做完就准备关门歇业。一天万某收到其以前合作伙伴某制药公司的广告要约书,代其制作电视广告,涉及金额10万元。万某看到该要约书注明的承诺有效期只有两天了,一边责骂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一边制作计划书,第二天将承诺和计划书一起发给制药公司。天公不作美突降大雨,本来一天就可以到的信件,这一次却三天才到。万某认为他的承诺到制药公司时早就过了承诺期,失去一个大订单。没想到制药公司来电通知他前去签订合同,并预祝合作愉快。迟到的承诺也有效吗?

律师答疑

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但却由于其他原因而迟到的,属于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其他原因”是指受要约人预料之外的原因,也即受要约人对该事由的发生无主观上的过错。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这样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万某在得到要约信息后,及时进行了承诺,并为该合同做了计划书,他的承诺书本可以在一天之内到达要约人某制药公司,但是因天降大雨信件三天才到对方公司,制药公司同意合作,是合理合法的。企业的实际经营中应当注意“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现在通行的做法是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法理荟萃

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