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否收取费用?由哪方负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费方式分为几种情况:①对于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②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由医疗机构预交鉴定费,如果是由患者提出的,则由患者预交鉴定费。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④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鉴定,指定医学会鉴定的,一般要由医患双方共同支付鉴定费用。⑤医患双方争议的案件经过技术鉴定后,如确认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支付。关于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具体规定,而是规定鉴定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因而各省规定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我们说,鉴定费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委托或者申请对医疗事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当向鉴定机构交纳的一定数额的费用。这是因为开展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必然需要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以支付专家鉴定组的劳务费和交通费,调查取证人员的差旅费,鉴定机构的日常办公费等项开销,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鉴定费只限于鉴定机构和专家鉴定组开展职权内的有关鉴定事项支出。不包括应医患双方的要求或者鉴定工作需要,另行委托其他法定专门机构进行转制鉴定所需费用的支出,如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中有关事项的检验;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交检;尸体解剖或者其他病理检查等所需的费用。这些费用,当事人应当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