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将原先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三级鉴定缩减为两次鉴定,每次鉴定60天,两次一共最多需120天。《条例》对当地医疗事故鉴定代理机构医学会受理及作出鉴定的时间作了详细规定,如第二十八条规定,医学会必须在接受材料5天后作出是否接受审理的鉴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医学会在接到当事人材料后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