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第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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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宗至睿宗律令格式修定編年並分析

高宗永徽元年(650)

敕長孫無忌等“撰定律令格式”。

按:關於永徽律令格式修定的具體時間,史籍有不同説法,需要略作考證。

第一,發佈詔敕開始修定律令格式,是在永徽元年。《舊志》説:“永徽初,勅太尉長孫無忌、司空李勣、左僕射于志寧、右僕射張行成、侍中高季輔、黄門侍郎宇文節、柳奭、右丞段寶玄、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劉燕客、給事中趙文恪高明士《從永徽到開元律令的制定》(《律令法與天下法》,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認爲“趙文恪”當是“趙文”(162頁注1)。但諸書多作“趙文恪”,雖與兩《唐書·趙文恪》傳不合,未必不會有兩位同名“趙文恪”者,因此本文仍取“趙文恪”。、中書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張行實、大理丞元紹、太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賈敏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舊制不便者,皆隨删改。”《舊唐書》卷五〇,2140—2141頁。這裏籠統説是“永徽初”。而《册府》所記,與此全同,卻作“高宗永徽元年,勅太尉長孫無忌、司空李勣、左僕射于志寧、右僕射張行成、侍中高季輔、黄門侍郎宇文節、柳奭、左丞段寶玄、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警(應該是“敬言”二字)、刑部侍郎劉燕客、給事中趙文恪、中書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張行實、大理丞元紹、太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賈敏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舊制不便者,皆隨有删改。”《册府元龜》卷六一二,7345頁。作“永徽元年”可能是對的。《舊唐書·令狐德棻傳》説“永徽元年,又受詔撰定律令”《舊唐書》卷七三,2598頁。,就明確説是永徽元年下的詔敕。從理論上説,也應該在頒行新定律令格式的若干月或若干年前下詔佈置任務,因此永徽元年下詔,敕長孫無忌等開始修定律令格式,是極有可能的《高文》已經指明下詔時間是永徽元年,164頁。

第二,發佈這個詔敕是在永徽元年的幾月呢?卻無法判斷。我們試圖從參修官員的官職上考證,卻發現無論《舊志》還是《册府》,其所列官員官職或在職務或在時間上都存在矛盾。其一,據《舊紀》,永徽二年八月己巳,任命于志寧爲左僕射、張行成爲右僕射《舊唐書》卷四《高宗本紀上》,69頁。。上述名單中二人職務爲左右僕射。這就與永徽元年下詔敕修定律令格式的判斷相矛盾。而且,永徽二年閏九月,新修律令格式就頒行天下了。如果是永徽二年八月纔下詔敕修定律令,是不可能在兩個月内完成的。其二,上述名單中均記李勣爲“司空”,但據《舊紀》,永徽四年二月己亥,纔加授李勣爲司空《舊唐書》卷四《高宗本紀上》,71頁。。因此上述名單中李勣爲司空,當是永徽四年二月以後之事。這與永徽元年或永徽二年下詔敕的判斷更加矛盾。其三,上述名單中提到“黄門侍郎宇文節、柳奭”,但是查《舊唐書·柳奭傳》,柳奭只做過中書侍郎,永徽三年爲中書令,從未做過黄門侍郎。實際上,柳奭因爲是高宗王皇后的舅舅,在王皇后被廢後,被誣謀反,被殺於愛州《舊唐書》卷七七《柳奭傳》,2682頁。。我以爲,史臣在寫這份名單時,柳奭已以逆臣身份被處死,因此名單中删去了他的官職。即此名單中的“黄門侍郎”只指宇文節,而不包括柳奭。“柳奭”前面無任何官職,這是考慮到了其逆臣身份的緣故因此在標點斷句時,一定要將他與宇文節斷開,否則讀者會以爲二人均爲黄門侍郎。。總之,由於以上種種矛盾,顯然這份名單是有問題的,據此無法判斷該詔敕的具體月日。

更可靠的名單,見於《頒行新律詔》《全唐文》定其名爲《詳定刑名詔》,不確。。據《唐大詔令集》,該詔發佈於永徽二年九月,其中説道:“詔太尉揚州都督監修國史上柱國趙國公無忌、開府儀同三司上柱國英國公勣、尚書左僕射監修國史上柱國燕國公志寧、尚書右僕射監修國史上護軍北平縣開國公行成、光禄大夫侍中監修國史上護軍蓚縣開國公高季輔、銀青光禄大夫行黄門侍郎平昌縣開國公宇文節、中書侍郎柳奭、右丞段寶玄、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劉燕客、給事中趙文恪、中書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張行實、大理丞元紹、太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賈敏行等,爰逮朝賢,詳定法律。”《唐大詔令集》卷八二,470—471頁。詔敕中詳列參加撰寫者的官職,應是詔敕原文。在這份名單中,“李勣”不是“司空”,“柳奭”則明確寫作“中書侍郎”,在時間上與永徽二年九月相符。此份名單中,于志寧、張行成已是左、右僕射,因此是永徽二年八月以後的名單。前面説過,從八月到九月,不可能在這麽短的時間内修好律令格式,因此這個詔書中的名單,是修完律令格式後呈上時的名單,而非命令他們修定律令時的名單。

總之,據現有資料,我們不清楚永徽元年下詔命開始修定律令的具體月日。史籍中的名單反映的是修定完畢後呈上的狀況,還有些名單存在時間上的矛盾。

高明士《從永徽到開元律令的制定》一文(以下簡稱爲《高文》),又依據敦煌文書中的《永徽東宫諸府職員令》,補了參撰者“袁武”一人《高文》,165頁。

永徽二年(651)

閏九月十四日甲戌:

下《頒行新律詔》,頒律十二卷、令三十卷、式十四卷《會要》説《式》有四十卷。據《高文》考證,當爲“十四卷”,參《高文》,168頁。於天下。

其後,分格爲兩部:曹司常務者爲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爲散頒格。散頒格下州縣,留司格本司行用,遂有《散頒格》七卷、《留司格》十八卷。這是分《格》爲散頒和留司兩類《格》的開始。

按:此條記載考證如下:

第一,頒下日期,《舊紀》作閏九月十一日辛未,但《會要》、《文苑英華》均作十四日甲戌(《資治通鑑》依之),故當以十四日爲是。

第二,所頒法典卷數,來自《會要》,其中没有《格》。雖然《舊紀》明確説“頒新定律、令、格、式於天下”,但《資治通鑑》記爲“長孫無忌等上所删定律令式;甲戌,詔頒之四方”《資治通鑑》卷一九九,6275頁。,這與《會要》不記《格》的卷數是一致的。

《舊志》明確説長孫無忌删定永徽《散頒格》七卷、《留司格》十八卷,舊《經籍志》、新《藝文志》《舊唐書》卷四六,2010頁;《新唐書》卷五八,1495頁。略同,則永徽時確實曾删定《格》,且分《格》爲散頒和留司兩種永徽法典包括律、令、格、式,《高文》已做考辨。參《高文》,167—169頁。。但若據《會要》及《資治通鑑》,閏九月十四日的詔敕中應該没有提到《格》。七卷的《散頒格》與十八卷的《留司格》,當是此詔敕發佈之後陸續頒行的。

第三,《頒行新律詔》,是《唐大詔令集》的定名。這一名稱強於《文苑英華》(《全唐文》同)的《詳定刑名詔》《文苑英華》卷四六四,2368—2369頁。,因爲其詔書内容不是“定刑名”而是“頒律令”。但《唐大詔令集》的定名只説“頒律”,不提令式,也不完整。

在此詔書中,提到“太宗文皇帝至道難名,玄功不測,撥亂反正,恤獄慎刑。杜澆弊之餘源,削繁苛之峻法,道臻刑措,二十餘年。恥恪(格?)之義斯隆,惻隱之懷猶切。玉几遺訓,重令刊改,瞻奉隆規,興言感咽。朕以虚寡,夙嗣寶圖,寅畏上玄,憂勤庶類。乘奔履薄,懼一物之未安;旰食宵衣,慮萬方之多罪。雖解網之德,有慚列聖;而好生之惠,無愧伊心。於是仰遵先旨,旁求故實。詔太尉揚州都督監修國史上柱國趙國公無忌……等,爰建(逮?)朝賢,詳定法律。酌前王之令典,考列辟之舊章,適其輕重之宜,採其寬猛之要,使夫畫一之制,簡而易從;約法之文,疏而不漏,再移期月,方乃撰成,宜班下普天,垂之來葉,庶設而不犯,均被皇恩”,云云《文苑英華》卷四六四,2369頁。

從這段話看,唐太宗在位期間一直在改律令參拙作《貞觀年間修定律令的若干問題》,載《隋唐遼宋金元史論叢》第四輯,45頁。,臨死寫有遺囑“玉几遺訓,重令刊改”,希望能改出個律令的“定本”來。高宗面對太宗留下的“隆規”,即位之始,就著手删定律令,應該是按照太宗的遺囑辦事此點《高文》已指出,164頁。,其目的是撰定一個律令格式的“定本”來。這一點對理解太宗時代的律令與高宗即位之初的修定律令舉措,都是很有幫助的。

第四,關於永徽律令對舊律令的修改情況,劉俊文《唐代立法研究》(以下簡稱爲《劉文》)舉了幾個例子:1. 將禁止爲宫人通傳信物規定“附律”。2. 將外姻無服不爲婚的規定“著於律令”。3. 秘書丞、陵令、陵丞、校書郎、正字等品階加秩(永徽令)。4. 以周公爲先聖、孔子爲先師文見《唐代法制研究》,文津出版社,1999年,29—31頁。。可參看。

永徽三年(652)

五月

詔解律人爲《律》作疏,參撰者有長孫無忌等。

按:此事比較清楚。《舊志》敍其事爲:“詔曰:‘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準。宜廣召解律人條義疏奏聞,仍使中書門下監定。’於是太尉趙國公無忌、司空英國公勣、尚書左僕射兼太子少師監修國史燕國公志寧、銀青光禄大夫刑部尚書唐臨、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寶玄、朝議大夫守尚書右丞劉燕客、朝議大夫守御史中丞賈敏行等,參撰《律疏》。”《舊唐書》卷五〇,2141頁。從參撰人員看,除唐臨外,均在永徽元年修撰律令的人員範圍内。唐臨時任刑部尚書。原來的班子中,只有刑部郎中(賈敏行,現爲御史中丞)和刑部侍郎(劉燕客,現爲尚書右丞),這次令刑部尚書加入,提高了修撰班子的級别《高文》因此認爲在法典的編撰中,刑部扮演較重要的角色,其次爲大理寺。166頁。

關於參撰人員,今本《唐律疏議》所收《進律疏表》還有不同説法,詳見本文第二部分《關於參撰人員的幾個問題》一節。

永徽四年(653)

十月九日

《律疏》成,三十卷。呈上。

十一月五日(癸丑)

頒新《律疏》於天下。

按:此事清楚,分見《會要》與《舊紀》。只今本《唐律疏議》所收《進律疏表》結尾署日期爲“永徽四年十一月十九日進”。不取中華本《唐律疏議》將《進律疏表》作爲附録,或體現了點校者的謹慎。

顯慶元年(656)

六月十八日以後

或改《祠令》:將“高祖祀於明堂;太宗亦祀於明堂,降配五人帝”改爲“高祖祀於圜丘,太宗祀於明堂”。

按:此處所據爲顯慶元年六月十八日長孫無忌所上之奏《唐會要》卷十二《饗明堂議》,283—284頁。。依此奏所説,永徽二年七月有詔書令太宗也祀於明堂,但“禮司致惑”“率意定儀”,竟然降太宗祀,並將此儀著在令中。這個“令”,應該就是永徽二年頒佈的《永徽令》。從長孫無忌上奏後高宗“從之”的記録看,到顯慶年間,可能對這條令文進行了修改。

七月十一日以後

或改《學令》:將“周公爲先聖,孔子爲先師”改爲“周公配享武王,孔子爲先聖”。

按:此據《會要》引顯慶元年七月十一日長孫無忌等議。據議文,“《永徽令》改用周公爲先聖,遂黜孔子爲先師”。這是“新令不詳制旨,輒事刊改,遂違明詔”的結果,應該“改令從詔”。高宗“從之”《唐會要》卷三五《褒崇先聖》,636—637頁。。這次修訂的也是《永徽令》。可知《永徽令》制定倉促,到顯慶年間可能有所修改。

《唐令拾遺》據此復原爲《學令》一乙(永徽),但没有提到顯慶年間的改訂《唐令拾遺》中譯本,長春出版社,1989年,175頁。。《唐令拾遺補》同。

九月十九日以後

或改《衣服令》兩條:1. 改“乘輿祀天地服大裘冕”爲“諸祭並用袞冕”。2. 改舉哀“著白帢”爲“著素服”。

按:此據《會要》引長孫無忌等顯慶元年九月十九日奏文。高宗“可之”《唐會要》卷三一《輿服上》,565—566頁。上奏文的包括長孫無忌、于志寧等,都是永徽律令編撰的參加者,這是很奇怪的。,説明是改正了的。要注意的是,奏文要改的,只提到了《武德令》,即直接從《武德令》改,而没有提到《貞觀令》(也没有提到《永徽令》),頗疑貞觀年間一直在改令,雖然君臣希望做出一個令文的定本,但最終也没有形成一個確定的、完整的令文文本。

《唐令拾遺》復原了《衣服令》十三(武德、永徽),但没有提到顯慶年間的改正《唐令拾遺》,328—329頁。。《唐令拾遺補》同。由此或可知,顯慶年間可能對《永徽令》做過不少修訂(祠令、衣服令、學令等)。

九月二十九日

改《律疏》:將舅報甥三月(緦麻),改爲五月(小功)。

按:此出《會要》,原文作:“顯慶元年九月二十九日,修禮官長孫無忌等奏曰:‘依古喪服,甥爲舅緦麻,舅報甥亦同此制。貞觀年中,八座議奏曰:舅服同姨,小功五月。而今《律疏》舅報於甥,服猶三月。謹按旁親之服,禮無不報,已非正尊,不敢降之也。故甥爲從母五月,從母報甥小功,甥爲舅緦麻,舅亦報甥三月,是其義矣。今甥爲舅,使同從母之喪,則舅宜進甥,以同從母之報。修《律疏》人不知禮意,舅報甥服,尚止緦麻,於例不通,理須改正,今請修改《律疏》,舅服甥亦小功。’……從之。”《唐會要》卷三七《服紀上》,674頁。

《會要》寫上奏日期爲顯慶元年,而《舊唐書·禮儀志》記作顯慶二年《舊唐書》卷二七,1021頁。,不知孰是。從顯慶元年長孫無忌密集上奏,修改祭祀禮儀種種規定看,當以《會要》記載爲準。若如此,則下條的改《祠令》,當亦爲顯慶元年事。

又,長孫無忌也是《律疏》的參撰者之一,現在又批評“修《律疏》人不知禮意”,可見當年修《律疏》時,他可能没有直接參加,也可能背後存在某種政治因素。詳見後文。

顯慶二年(657)

七月以後

或改《祠令》:存祀太微五帝,於南郊廢鄭玄六天之義。

按:此據《通典》卷四三《郊天下》。據所引長孫無忌奏議,“《祠令》及《新禮》,並用鄭玄六天之義”,“違棄正經,理深未允”,且“令式相乖,理宜改革”,“詔從無忌等議”《通典》卷四三,1193—1194頁。。《唐令拾遺》據此復原爲《祠令》四乙(永徽),並加按語,説《舊唐書》等記爲顯慶二年,《通典》記爲永徽二年,《册府元龜》記爲龍朔二年。作者傾向於顯慶二年《唐令拾遺》,65—67頁。。我同意這一看法:第一,永徽二年七月,《永徽令》尚未頒佈;龍朔二年,長孫無忌已經得罪流放。《資治通鑑》也置其於顯慶二年。第二,從以上所引看,顯慶年間長孫無忌等密集上奏,修改令文,則此奏議當也是系列奏議中的一件。第三,若真是系列奏議之一,似不應晚在前述奏議之後,因爲祭天比上述幾條都要重要,頗疑此議也應是顯慶元年事但奏議中提到“《祠令》及新禮”,“新禮”應該指《顯慶禮》,而《顯慶禮》是顯慶三年纔頒佈的,顯慶二年怎麽會提到“新禮”呢?此點存疑。

顯慶三年(658)

九月十九日

改令文(《儀制令》?):縣主出嫁,改“出降”爲“適”;娶王女,改“尚主”爲“娶”。

按:此據《會要》所引:“詔:古稱釐降,唯屬王姬。比聞縣主適人,皆云出降,娶王女者,亦云尚主。濫假名器,深乖禮經。其縣主出嫁,宜稱適;娶王女者,稱娶。仍改令文。”《唐會要》卷六《公主·雜録》,69頁。《唐大詔令集·禁縣主稱出降詔》作:“二年九月。”《唐大詔令集》卷四三,211頁。但一來《通典》卷五九也作“三年”,且《會要》有具體日子;二來顯慶三年正月適纔頒佈了新的《顯慶禮》,此詔或針對新禮而言。綜上,本文取“三年”説。又,詔書最後的“仍改令文”,《通典》作“仍永以爲式”《通典》卷五九《嘉禮四》,1670頁。,或是唐後期人已将此規定視爲“永式”了。

《唐令拾遺》第十二《封爵令》將其復原爲“七(永徽)”《唐令拾遺》,232頁。,但未說明它實際是對《永徽令》的改動。

顯慶五年(660)

二月二十四日

高宗以每年二月,太常卿少卿分行二陵,事重人輕,文又不備,鹵簿威儀有闕,乃詔三公行事,太常卿少卿爲副,太常造鹵簿事畢,則納於本司,仍著於令。

按:事見《唐會要·公卿巡陵》《唐會要》卷二十,402頁。,所著之令,當爲《永徽令》。改後亦應仍名《永徽令》。《唐令拾遺》將其復原爲《儀制令》第九條,但歸入“開元七年”令《唐令拾遺》,410—411頁。。若從“凡《開元令》之前修改之令,均可名《永徽令》”的原則出發,此條似應仍歸爲《永徽令》。《唐令拾遺補》同。

龍朔二年(662)

二月

改易官名,勑司刑太常伯源直心等,重定格式,唯改曹局之名,而不易篇第。

按:此次“重定格式”,日期依《會要》。具體參撰人名單,則《舊志》比較詳細:“勅司刑太常伯源直心、少常伯李敬玄、司刑大夫李文禮等重定格式”。這裏只提“格式”,當是連“令”並言之《唐六典》明確提到對《令》的刊定。。“重定”,《新唐書·藝文志》作“删定”;《唐六典》作“刊定”。

八月

改《令》及《律疏》爲:凡非所生,父卒而嫁,爲父後者無服,並不心喪,亦不解官。

按:此據《舊唐書·禮儀志》,略云:“奉勅議定,方垂永則,《令》有不安,亦須釐正……望請凡非所生,父卒而嫁,爲父後者無服,非承重者杖朞,並不心喪……又依禮,庶子爲其母緦麻三月,既是所生母服,准例亦合解官,《令》文漏而不言,於事終須修附。既以嫡母等嫁,同一令條,總議請改,理爲允愜者……母非所生,出嫁義絶,仍令解職,有紊縁情。杖朞解官,不甄妻服,三年齊斬,謬曰心喪。庶子爲母緦麻,漏其中《唐會要》卷三七,四庫本作“終”制。制。並《令》文踈舛,理難因襲。望……總加修附,垂之不朽。其《禮》及《律》,有相關涉者,亦請准此改正……詔從之。”《舊唐書》卷二七,1022—1023頁。

九月二十三日

改令(《衣服令》?):改“八品、九品服青”爲“八品、九品服碧”;又規定非朝參處,聽服黄。

按:此據《唐會要·章服品第》。略云:“准舊令:六品、七品著緑,八品、九品著青。青深亂紫,非卑品所服。望請改六品、七品著緑,八品、九品著碧。朝參之處,並依此制。非常朝參處“並依此制,非常朝參處”九字,據《册府元龜》卷五八六補。,聽兼服黄。從之。”《唐會要》卷三一,569頁。這裏的“舊《令》”,當指《永徽令》。

麟德二年(665)

奏上所改定之令格式。其中《格》題名爲《永徽散行天下格中本》七卷、《永徽留本司行[格]舊《經籍志》此處缺一“格”字,據《新唐書·藝文志》補(1495頁)。中本》十八卷(源直心等撰)、《永徽令》三十卷。

按:此據《會要》、《舊志》、《六典》。《格》的題名據《舊唐書·經籍志》。但《新唐書·藝文志》將《永徽散行天下格中本》寫作《天下散行格中本》,即有“散行天下”和“天下散行”的不同。又由《格》的題名中有“永徽”字樣可知,龍朔二年下詔、麟德二年完成的令格式,仍稱之爲“永徽”令格式《舊志》《會要》都只提“重定格式”,但《六典》提到了對《令》的刊定。

儀鳳元年(676)

二月五日

下《删輯格式制》,令有司整理編次永徽年以來的詔敕,删輯格式。

按:此詔書有兩點需要考證。第一,其題目史籍有不同説法:《唐大詔令集》卷八二與《全唐文》卷一一,作《頒行新令制》,而《文苑英華》卷四六四,作《删定刑書制》。池田温《唐代詔敕目録》取《唐大詔令集》的説法。但是細讀詔文,似與“令”没有關係,而是讓所司“沙汰”、“編次”詔敕,也没有“頒行”法典,或涉及“刑書”的意思,所以暫定名爲《删輯格式制》。《舊志》《會要》都説儀鳳二年是“删輯格式畢,上之”。這也是本文定名的根據之一。該詔書略云:


比者在外州府,數陳表疏,京下諸司,亦多奏請,朕以爲帝命多緒,範圍之旨載宏;王言如絲,彌綸之道斯洽;前後處分,因事立文,歲序既淹,條流遂積。覽之者滋惑,行之者愈怠。但政貴有恒,辭務體要,道廣則難備,事簡則易從,故自永徽以來,詔敕總令沙汰,詳稽得失,甄别異同,原始要終,捐華摭實。其有在俗非便,事縱省而悉除,於時適宜,文雖煩而必録。隨義删定,以類區分,上稟先規,下齊庶政,導生靈之耳目,辟風化之户牖,俾夫施之萬祀,周知訓夏之方,布之八埏,共識司南之路。仍令所司編次,具爲卷帙施行,此外並停。


以上詔敕,内容明確,即因永徽以來詔敕,前後處分,因事立文,積累過多,需要詳稽得失,沙汰删定,以類區分,編次爲卷帙施行。這種對詔敕的編次、删定,只能形成格式。

第二,其年代亦有不同。《唐大詔令集》作二月五日,《文苑英華》作十二月五日。考慮到第二年三月,就頒佈實行了新修訂的律令格式。若是十二月下詔,到第二年三月,時間太短,因此似乎應以元年二月爲是。《唐代詔敕目録》依《文苑英華》,繫其年爲元年十二月。

儀鳳二年(677)

三月九日

左僕射劉仁軌等删輯格式畢,奏上。其中包括《永徽留本司格後本》十一卷(劉仁軌撰)、《永徽成式》十四卷、《永徽散頒天下格》七卷《舊唐書》卷四六《經籍上》,2010頁。

按:此次修訂律令,是因爲官號復舊,因此對律令的改動不會很大。這次法典修撰的重點是沙汰永徽以來詔敕,删輯格式。《會要》記其參修人員名單爲:尚書左僕射劉仁軌、尚書右僕射戴至德、侍中張文瓘、中書令李敬元(玄)、太子左庶子郝處俊、黄門侍郎來恒、太子左庶子高智周、吏部侍郎裴行儉馬戴、兵部侍郎蕭德昭裴炎、工部侍郎李義琰、刑部侍郎張楚金、右司郎中盧律師等。

要辨明的是,《舊志》記奏上日期爲二月九日,而《會要》作三月九日。查《資治通鑑》,儀鳳二年三月癸亥朔(三月一日),“以郝處俊、高智周並爲左庶子”《資治通鑑》卷二百二,6383頁。,而上述參撰人中,郝處俊、高智周已是左庶子,因此奏上日期必在三月一日後,故當以“三月九日奏上”爲是。

從《永徽留本司格後本》、《永徽成式》等看,這次修訂的重點確是格式,且均以“永徽”命名而不冠“儀鳳”,與上述龍朔、麟德修律令相同。换言之,高宗年間對律令格式的修定,一直冠以“永徽”律令格式的名稱。特别是《永徽成式》的“成”字,比較少見。若非衍字,則當是高宗在位年間《式》的定本了。

文明元年(684)

四月二十二日癸酉

下《頒行律令格式制》,要求所有在職官員嚴格遵守此前制定的律令格式文本。

按:此詔書題名依《唐大詔令集》卷八二。《文苑英華》卷四六四則作《定刑法制》。不過從内容看,是説武太后看了“所司進律令格式”,感覺“萬目咸舉,一事無遺”,“理在不刊,義歸無改”,因此不必删定,只要將先前的“律令格式之本”宣佈,使“凡厥在職,務須遵奉”《唐大詔令集》卷八二,472—473頁。即可。所以它不是“定刑法”,而是“頒行律令格式”,不過這個“律令格式”不是新删定的,而是先前制定的文本而已。《全唐文》將此詔書歸入睿宗卷,誤。《唐代詔敕目録》依《文苑英華》,題名作《定刑法制》。

從此詔書或可證明,從儀鳳年後到文明年,律令格式没有進行過修改删定。

垂拱元年(685)

二月二十九日

敕:記言書事,每切於旁求,補闕拾遺,未弘於注選,瞻言共理,必藉衆才,寄以登賢,期之進善,宜置左右補闕各二員,從七品上,左右拾遺各二員,從八品上,掌供奉諷諫,行立次左右史之下,仍附於令。

按:此據《舊唐書·職官志》《舊唐書》卷四三,1845頁。。所“附”之令,應該就是一個月後頒佈的新令。

三月二十六日辛未

頒下新删定的律令格式。其中《律》《令》僅改24條,其他雖有不便,大抵依舊此據《舊志》與《册府》,而《會要》作“律惟改二十四條”,没有“令”字。從二月敕新置左右補闕拾遺“附於令”看,所改包括《令》。;《格》十卷,其中含《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頒格》二卷、《新格》二卷。《新格》所編乃武德至垂拱詔敕中的便於時者,武則天親自作序;《式》二十卷,增加了計帳、勾帳二式。參撰者有内史裴居道等。

按:此據《舊志》、《會要》、新《藝文志》等。需要説明的是:第一,由於是武則天作序,因此《垂拱格》往往被視爲“御撰”。《舊紀》就説“頒下親撰《垂拱格》於天下”《舊唐書》卷六,117頁。。第二,參撰者有“内史裴居道、夏官尚書岑長倩、鳯閣侍郎韋方質,與删定官袁智宏等十餘人”(《會要》)。新《藝文志》“裴居道”作“秋官尚書”,不知何據。又多了個“咸陽尉王守慎”,顯然引自《舊志》。其他可補充的還有周思茂、范履冰、衛敬業等。《舊紀》説“太后嘗召文學之士周思茂、范履冰、衛敬業,令撰……《臣軌》兩卷、《垂拱格》四卷……藏于秘閣”《舊唐書》卷六,133頁。。第三,關於《垂拱格》的卷數,各書記載頗不同。

1《舊志》(第二處記載)、《會要》均説編《新格》二卷,另編《留司格》六卷,共八卷。

2《舊志》又説有《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頒格》三卷(第一處記載)《舊唐書》卷五〇,第二處記載見2143頁;第一處記載見2138頁。,共九卷。

3舊《經籍志》不作《新格》,而作《垂拱格》二卷、《留司格》六卷《舊唐書》卷四六《經籍上》,2010—2011頁。,共八卷。這應該與《舊志》(第二處記載)和《會要》相同。

4新《藝文志》作:《格》十卷、《新格》二卷、《散頒格》三卷、《留司格》六卷《新唐書》卷五八《藝文二》,1495—1496頁。,共二十一卷。這個記載與前述各書均不同,頗疑前面的《格》十卷是總數,後面是其組成部分,但《散頒格》的三卷或當作“二卷”,纔合共“十卷”之數。

5《舊紀》又説撰《垂拱格》四卷,我想這裏的四卷應該是《新格》二卷、《散頒格》二卷的合稱。如果對《舊紀》所記的推測不誤,則《舊志》(第一處記載)與新《藝文志》中《散頒格》三卷,均當作“二卷”。

結論或是:《垂拱格》共十卷,含《留司格》六卷、《散頒格》二卷、《新格》二卷但《劉文》認爲《垂拱散頒格》就是《新格》(35頁)。若如此,那怎麽解釋當時還有《垂拱留司格》呢?垂拱修訂《格》難道只修訂了《散頒格》?舊《經籍志》在《垂拱留司格》後注“裴居道撰”,證明當時裴居道主持修訂的包括《留司格》。此外,新《藝文志》也是《散頒格》與《新格》並列著録的。,其中《新格》是垂拱年間新編的,武則天作序。第四,垂拱格式編撰水準很高,《舊志》説“時韋方質詳練法理,又委其事于咸陽尉王守慎,又有經理之才,故《垂拱格》、《式》,議者稱爲詳密。”

從二月敕中的“附於令”看,此次删定包括《令》文。由此也可知,凡詔敕增改職官及品秩,一般並不整理編入《格》,而是“附於令”中的。

載初元年(689)

正月(即永昌元年十一月)

下《改元載初赦》,“令所司刊正禮樂,删定律令格式不便於時者”《唐大詔令集》卷四,19頁。

按:此時距武則天改“唐”爲“周”的革命,不足一年。第二年的九月即改元“天授”,建立武周了。革命前夕,要求所司對律令格式予以删定,反映武則天對律令格式的高度重視。

武周天授二年(691)

設律令“詳審使”,刊定隋唐以來律文。

按:此出自《黄君墓誌》。墓誌説他“深閑憲典”、“尤精法理”,“天授二年□□□□之□□□隨時。或廢在寬弛,或失之淫濫,乃命公爲詳審使,兼命刊定隋唐已來律文。公遠摭□□□□□□□□□之輕重,□□□之廢興。括囊數百年,筆削千餘道。張湯之定法令,務除苛虐;郭躬□□□□,□□□□。損益咸中,朝廷訐能”《全唐文補遺》第七輯,三秦出版社,2000年,339—340頁。。文字雖因闕文而不連貫,但意思是明白的,即天授革命的第二年,武則天就開始對隋唐律文予以刊定,爲此還特别設立了“(律令)詳審使”。這一工作應該是完成了。武周時刊定過“武周律”,這一事實的發現,填補了武周時代修定律令格式狀況的空白。

中宗神龍元年(705)

六月二十七日

尚書右僕射唐休璟、中書令韋安石、左散騎常侍李懐遠、禮部尚書祝欽明、尚書右丞蘇瓌等受詔定《垂拱格》及格後至神龍元年正月二十五日已前制勅,爲《散頒格》七卷,又删補舊式爲二十卷,表上之。制令頒於天下。

按:此據《册府》、《會要》、《舊志》等,其中《會要》作“神龍二年”,誤。此次删定的重點是從《垂拱格》頒佈以後至神龍元年正月二十五日中宗復位止,即武周一朝的詔敕。因是《垂拱格》以後的詔敕,《會要》直接就説是“格後敕”此時還不能説格後敕是法典名(即書名),因此不能用書名號。。敦煌文書存有神龍散頒格的原件。

又,新《藝文志》將此次删訂的《式》,著録爲《删垂拱式》二十卷《新唐書》卷五八《藝文志》。但《删垂拱式》不成名,當是《新唐書》作者以理推斷後所擬之名。

另外要注意的是,此次没有頒佈《留司格》,或者意味著《留司格》已被取消,只剩一種格即《散頒格》,到後來,《散頒格》的名稱也没有了。

景龍元年(707)

十月十九日

以神龍元年所删定格式漏略,命刑部尚書張錫,集諸明閑法理人,重加删定。

按:此據《會要》。但這次删定格式,未見頒下,似乎没有完成。

睿宗景雲元年(710)

下勑書令删定格令。

按:此據《會要》。

景雲二年(711)

七月

玄宗爲皇太子,將親釋奠於國學,有司草儀注,令從臣皆乘馬著衣冠。太子左庶子劉子玄進議,以爲不當著衣冠而應穿朝服。皇太子手令付外宣行,仍編入令,以爲常式。

按:此據《舊唐書·劉子玄傳》。若據《舊唐書·輿服志》,爲景龍二年。《唐會要·釋奠》作景雲二年。由於此爲李隆基爲皇太子時事,應以景雲二年爲是。“七月”,從《唐會要》分見《舊唐書》卷一〇二,3171—3173頁;《舊唐書》卷四五,1949—1951頁;《唐會要》卷三五,641—642頁。。此時所編入之令,不知當爲《神龍令》、《太極令》還是《開元令》。此條令文《唐令拾遺》未復原,似當復原爲《儀制令》之一條。

太極元年(712)

二月二十五日

景雲元年受詔删定格令後,完成奏上,名爲《太極格》。參修者有户部尚書岑羲、中書侍郎陸象先、左散騎常侍徐堅、右司郎中唐詔、刑部員外郎邵知與、大理丞陳義海、左衛長史張處斌、大理評事張名播、左衛倉曹參軍羅思貞、刑部主事閻義顓等。

按:此據《會要》等。

二月三十日

頒新格式於天下。内有《太極格》十卷。

按:此據《舊紀》、《舊志》、《六典》等。至此,《格》不再區分爲《散頒格》與《留司格》,爲唐代格典編撰史上的一大變化《劉文》,38頁。

四月三日辛丑

下詔對“造僞”及“枉法受贓”、“非選至京”、“私相囑託”等行爲加重處罰。

按:此據《舊紀》和《册府》。《全唐文》定名爲《頒新格式制》,誤。一是因爲早在二月已經頒佈了新格式;二是因爲從内容看,與新格式無關。不過此詔書所言,比《神龍散頒格》的處罰又有所加重,也許以後會被編入《開元格》中。

通過以上梳理我們看到,從高宗永徽年間開始,雖然頒佈了新的律令格式,但一直在不斷修訂,到顯慶年間與修新禮相伴,這種修訂達到高峰。此後龍朔(麟德)、儀鳳,都在修訂,但都以“永徽”爲名,説明整個高宗朝的律令格式,都可以“永徽”律令格式爲名。此後直至武太后垂拱年間,基本没有從事修訂。垂拱以後,武周時代可能曾删改過前朝(唐朝)律令,但詳情不明。中宗復位,重新編次垂拱以來特别是武周朝詔敕,成神龍格式。睿宗即位,以神龍格式粗略,重删定爲太極格。玄宗以前的律令格式修撰至此告一段落。

關於改令,還可注意到:最集中的改令,發生在高宗顯慶年間,多由長孫無忌主持。顯慶四年長孫無忌死後,改令也戛然而止。因此,這種改令或牽扯以長孫無忌爲首的老臣集團與以高宗武后爲首的制定律令集團之間的矛盾。

高宗、武后是希望法典穩定的。高宗曾針對詳刑少卿(大理少卿)趙仁本撰《法例》三卷發表議論説:“律令格式,天下通規,非朕庸虚所能創制。並是武德之際,貞觀已來,或取定宸衷,參詳衆議,條章備舉,軌躅昭然,臨事遵行,自不能盡。何爲更湏作例,致使觸緒多疑。計此因循,非適今日,速宜改轍,不得更然。”《舊唐書》卷五〇《刑法志》,2142頁。武則天也説過:“近見所司進律令格式,一一自觀。至於經國成務之規,訓俗懲違之範。萬目咸舉,一事無遺。但能奉以周旋,守而勿失,自可懸諸日月,播之黎庶,何事不理,何化不成?先聖憂勤萬務,省念庶績,或慮須有弛張,所以迅令删定。今既綱維備舉,法制宏通,理在不刊,義歸無改,豈可更有異同,别加撰削。必年月久遠,於時用不便,當廣延羣議,與公卿等謀之。今未有疑,無容措筆。”《唐大詔令集》卷八二,472—473頁。因此,長孫無忌等的蔑視當時修令官員,以及此後的頻繁改令,或是對高宗、武后的另一種反抗。當然,也可能與政治鬥爭完全無關,只是他在參加《顯慶禮》的撰寫過程中,對禮、令矛盾的一種調整而已。

但是客觀上造成這樣一種法典修撰的歷史進程:從貞觀到顯慶,對法典的修改主要是改令。隨著長孫無忌集團的消失(或者説隨著《顯慶禮》的頒佈),以及龍朔(麟德)、儀鳳,特别是垂拱格式的修撰,此後大概很少以改令的形式修改法典(顯慶以後,“著於令”的記載明顯減少),而以《格》的形式修改法典的情況日益增多。隨之,《格》的地位、作用也就日益增大且日益重要了。

以上關於法典修訂的史實證明,每次修訂都包括了律令格式四種,不過重點逐漸移至格式而已。還要注意的是,從法典的法源看,皇帝的詔敕自然是基本法源,但皇太子的“手令”在某些條件下也可以是法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