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參撰人員的幾個問題
從高宗到睿宗,參與修撰、删定律令格式的人員,見於史籍的有60餘名。這些人員,大部分在各種史籍的記載中均相同,個别有“名字”和“官銜”的差異。這種差異有些是筆誤(如“唐紹”作“唐詔”)、漏字(如“張楚金”作“張楚”)、避諱(如“段寶玄”作“段寶元”),有的則因繁簡不同(如“太尉長孫無忌”與“太尉揚州都督監修國史上柱國趙國公無忌”,“夏官尚書岑長倩”與“夏官尚書同鳳閣鸞臺三品岑長倩”)。這些差異基本不影響我們對於修定律令事務的認識。可強調指出的有這樣幾點:
第一,宰相掛名佔了不少名額。這些宰相有的恐怕純粹是掛名,例如李勣、唐休璟,基本是武將。也有些顯然懂法律,例如戴至德、劉仁軌。兩人作僕射時,“更日聽訟”判案,屬於雖然掛名,也懂得法律的宰相。當然也有直接參與的,如韋方質,時任“鳳閣侍郎同鳳閣鸞臺平章事”,“改修垂拱格式,方質多所損益”。
第二,在各人傳記中明確寫有參加修定律令的,有這樣幾位:1. 于志寧(永徽律令、《律疏》),“前後預撰格式律令、五經義疏及修禮、修史等功,賞賜不可勝計”。2. 令狐德棻(永徽律令),“永徽元年,又受詔撰定律令”。3. 韋方質(垂拱格式),已見上述。4. 蘇瓌(神龍格式),“以明習法律,多識臺閣故事,特命删定律令格式”。5. 岑羲(太極格式),“睿宗即位……删定格令,仍修氏族録”。6. 徐堅(太極格式等),“多識典故,前後修撰格式、氏族及國史等”。從這些人的經歷看,他們在參與修定律令的同時,也參與了修禮、修史、修氏族志姓氏録等,可見熟悉法律,不過是他們衆多知識中的一種。
第三,參撰人員中,不用説還有法律專門人才,以及單純的文士。前者如王守慎(垂拱格式),《舊志》記韋方質“委其事於咸陽縣尉王守慎”,“垂拱格式,議者稱爲詳密”。查王守慎傳記,未見説曾任縣尉,只説當過監察御史,不願與來俊臣等同流合污,云云,但他一定是法律專門人才。還有一個是王文端(永徽律令)。按:王文端,在史籍(《會要》、《唐大詔令集》等)中只説是“太府丞”,别無記載,但我們發現了他的墓誌,對瞭解此人有很大幫助。墓誌記載,王文端,名“植”,字“文端”,“特好九章之書,尤精五聽之術,歷代沿革,因時輕重,若視諸掌,悉究其源。年廿三,雍州貢明法省試擢第,授大理寺録事……遷長安縣尉,目覽耳聽,片言折獄……應詔舉,遷魏州武陽縣令,仍在京删定律令……授尚書省都事……遷太府寺丞……授宗正寺丞,奉使越州推事。以龍朔二年(662)二月十日,寢疾卒於會稽郡,時年六十”。
從墓誌可知,王文端“明法”出身,是法律專業人才,雖爲縣令,但一直“在京删定律令”,删定的應該是永徽律令。爲“太府寺丞”,是律令修完呈上時的官職。要注意的是,王文端可能與前面的王守慎一樣,最早是以縣尉身份參與修撰律令的。
單純的文士,可舉周思茂、范履冰、衛敬業等爲例。他們在正史中都入了《文苑傳》。《舊紀》説武則天“嘗召文學之士周思茂、范履冰、衛敬業,令撰……《臣軌》兩卷、《垂拱格》四卷……藏于秘閣”,則這些文士也是修撰律令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四,從參撰人員或修定律令事件,或也可反映其背後存在的政治情況。可舉三例如下:
1. 前面第一部分列舉了參加修撰《律疏》的成員,即:太尉趙國公無忌、司空英國公勣、尚書左僕射兼太子少師監修國史燕國公志寧、銀青光禄大夫刑部尚書唐臨、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寶玄、朝議大夫守尚書右丞劉燕客、朝議大夫守御史中丞賈敏行等(《舊志》)。而今本《唐律疏議》所收《進律疏表》記其人員,除上述諸人外,還有:尚書右僕射、監修國史、上柱國、開國公遂良,銀青光禄大夫、守中書令、監修國史、上騎都尉柳奭,太中大夫、守黄門侍郎、護軍、潁川縣開國公韓瑗,太中大夫、守中書侍郎、監修國史、驍騎尉來濟,朝議大夫、守中書侍郎辛茂將,朝請大夫、使持節潁州諸軍事、守潁州刺史、輕車都尉裴弘獻,守刑部郎中、輕車都尉王懷恪,前雍州盩厔縣令、雲騎尉董雄,朝議郎、行大理丞、護軍路立,承奉郎、守雍州始平縣丞、驍騎尉石士達,大理評事、雲騎尉曹惠果,儒林郎、守律學博士、飛騎尉司馬鋭等。這些人爲何没有出現在前述《舊志》、《會要》、《册府》等諸書中呢?其中辛茂將以下,可能因爲級别不夠,被列入“等”中,而其他數人,其實均爲因反對立武則天爲皇后而被貶官處死者。據《舊紀》,永徽六年貶吏部尚書柳奭爲遂州刺史、右僕射褚遂良爲潭州都督,顯慶二年貶潁川縣公韓瑗爲振州刺史、中書令來濟爲台州刺史,褚遂良再貶爲愛州刺史,柳奭再貶爲象州刺史,顯慶四年斬決柳奭、韓瑗。後人寫史,删去這些“罪人”名字,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2. 長孫無忌參與了永徽律令和《律疏》的修撰,但在律令和《律疏》頒佈的三年後,借修纂《顯慶禮》的機會,密集表達了對永徽令和《律疏》的不滿,認爲修定永徽律令和《律疏》的人往往不解“禮”意,率意做疏。對此,他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見。這是很奇怪的事情,因爲永徽律令也好,《律疏》也好,都是長孫無忌掛帥編撰的。三年後的這次密集批評,不是等於批評自己嗎?永徽律令是高宗下詔編撰的,《顯慶禮》也是高宗命令修訂的,還親自作了序(《舊唐書》卷二一),這其中是否反映了一些政治的鬥爭或其他狀況呢?長孫無忌也反對武則天爲皇后,且在顯慶四年被逼自盡,但爲何在修撰永徽令和《律疏》的名單裏,還有他的名字呢?是否反映了高宗對此冤案的一種態度呢?值得玩味。
3. 參與修撰儀鳳格式的人員,《會要》説有“尚書左僕射劉仁軌、尚書右僕射戴至德、侍中張文瓘、中書令李敬元(玄)、太子左庶子郝處俊、黄門侍郎來恒、太子左庶子高智周、吏部侍郎裴行儉馬戴、兵部侍郎蕭德昭裴炎、工部侍郎李義琰、刑部侍郎張楚金、右司郎中盧律師等”。考察這些參撰人員,發現許多都與太子弘(孝敬皇帝)相關。例如其中的尚書右僕射戴至德,太子弘時任左庶子;侍中張文瓘,太子弘時任左庶子;兵部侍郎蕭德昭,太子弘時任右庶子。他們都是太子弘的東宫舊僚。我們知道,太子弘死於上元二年(675),時傳爲武則天下毒所害。爲何死後二年,在儀鳳二年(677)修訂格式時,要起用這麽多太子舊人呢?何況這些人均是太子弘的左膀右臂。《舊唐書·孝敬皇帝弘傳》云:“咸亨二年,駕幸東都,留太子於京師監國……是時戴至德、張文瓘兼左庶子,與右庶子蕭德昭同爲輔弼,太子多疾病,庶政皆決於至德等。”莫非這裏要表達高宗(或武則天)對太子弘去世的哀痛和某種程度的補償態度?
總之,從歷次參與修定律令格式的人員中,也能看到某種政治的或社會的背景。不過資料有限,這一問題目前還不能深入討論。
本文梳理了從高宗永徽到睿宗太極年間對律令格式的修定,補充了武周時期的修撰資料(如黄某删定隋唐律令)和修撰人(如王文端)的資料,並得出以下簡短結論:
第一,永徽律令格式和《律疏》頒佈後,一直有所修訂,其中伴隨《顯慶禮》的修撰,一度有密集修訂。這一密集修訂背後有無政治背景,還是反映了禮、法的矛盾,值得硏究。
第二,從儀鳳到垂拱的十年間,律令格式基本没有修訂過,保持了法典的穩定。
第三,此一階段,但凡言修定律令或修定格式,均包含律令格式四種法典,不過有從重視修改律令到重視修改格式演變的趨勢。
第四,儀鳳之前,以“改令”的方式補充、修改法典的比較多,儀鳳以後,以編輯《格》《式》的方式修改法典的日益增多,反映了《格》地位的日益提高。
第五,儀鳳以前包括龍朔(麟德)、儀鳳兩次所改法典,都仍冠以“永徽”法典字樣,即均仍名爲“永徽”律令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