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第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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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宗至睿宗時的律令修定

——律令格式編年考證之三

黄正建

唐高宗到睿宗時對律令格式的修定,情況比較清楚,但仍有一些細節需要考證。本文依然先進行編年考證,然後就其中的若干問題予以探討。

編年考證所用資料,與此前文章一樣,用簡稱替代,主要有《舊紀》——《舊唐書》卷五至卷七高宗至睿宗本紀;《舊志》——《舊唐書》卷五〇《刑法志》;《會要》——《唐會要》卷三九《定格令》;《册府》——《册府元龜》卷六一二《刑法部·定律令第四》。

其他使用較多的還有《全唐文》,《文苑英華》,《唐大詔令集》,《唐六典》,新舊《唐書》經籍志、藝文志,《新唐書》本紀,《資治通鑑》,以及新舊《唐書》列傳。以上史料,除《唐大詔令集》用商務印書館本外,均使用中華書局本(點校本、影印本、標點本),不再注明。

編年體例如下:

1. 先列年號,括弧中注公元年。2. 列出月日干支,原僅有干支者,據平岡武夫《唐代的曆》换算平岡武夫主編《唐代的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無月者排在該年之下,無日者排在該月之下。3. 綜合史料列出史實。年月及史實均用黑體表示。4. 以“按”的形式寫明出處並略作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