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院管辖
当事人解决民事纠纷,需要法院居中裁判。到哪个法院去解决纠纷,是我们必须明确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民事案件在我国的主管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一般设在县、县级市、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一般设在市、州、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一些专门法院,此不赘述。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由于我国法院的辖区一般与行政区划相一致,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所在的行政区域,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另外,《民诉法解释》对“原告就被告”原则作了几点补充:
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4.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并不利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处理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第22条作出了例外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民诉法解释》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2]。特殊地域管辖是在一般地域管辖之外对某些特殊案件的管辖法院所作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的解释规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发展,各种纠纷层出不穷。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2.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诉讼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力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五、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与共同管辖相对应的是选择管辖,所谓选择管辖又叫协议管辖,是指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从法院的角度划分管辖权,后者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行使诉权。
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也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形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