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诉讼费用
俗话说,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由于诉讼也是有成本的,因而通常情况下诉讼程序的启动并不是免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了法院启动审判程序要收取诉讼费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一、诉讼费用交纳的范围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包括: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缓交、减交、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自然人当事人由于自然灾害、经济等各种原因,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减半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形: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诉讼费用的免交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这样的司法救助。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等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