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打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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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组织与回避

一、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只在第一审程序中出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关于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二、回避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3]

我们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总是会希望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其他诉讼活动的参加人能够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回避制度可以让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合法地退出案件处理活动,保证案件的公正性。

回避有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和自行回避三种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5.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1]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页。

[2] 参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页。

[3]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