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表决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表决权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的在本社成员大会上对有关决议事项作出赞成或反对的意思表示的权利。按照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表决权分为基本表决权和附加表决权。
1.基本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所谓基本表决权,就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选举和表决时每个成员都享有的权利。这里的“一人一票制”就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时,每个成员都具有一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基本权利。
本法规定“一人一票制”主要是基于: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人的联合,其核心是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是合作社人人平等的体现;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一位成员都有权利平等地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各种服务,所以合作社要维护全体成员的权利。成员不论出资多少,与在合作社中享有的表决权没有直接联系,每名成员各自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决定的,并由法律明确规定,章程不能与其作不同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人一票”的制度与公司“一股一票”的制度的区别:一是权利来源不同。“一人一票”坚持以人为本,强调的是成员的权利,体现公平原则(成员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而“一股一票”则坚持以资为本,强调的是资本的权利,体现效率原则(资本收益最大化原则)。二是分配方式不同。“一人一票”突出成员的权利,所以实行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制度安排;“一股一票”突出资本的权利,所以利润实行按股分红等制度安排。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表决权制度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以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制度具有明显的不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也实行“一人一票”。
2.附加表决权。所谓附加表决权,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之外,额外享有的投票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共同享有、利用合作社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的每一位成员都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和利用者,除去人合的贡献之外,合作社成员因出资额不同和与合作社交易量(额)不同而对合作社作出的贡献是不一样的。为了适当照顾在这些方面贡献较大的成员的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附加表决权,这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的补充。
要正确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附加表决权的规定:第一,附加表决权是为肯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而设置的。第二,附加表决权的作用有限,因为法律规定一个合作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同时合作社章程还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范围。此外,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附加表决权不适用理事会、监事会的表决。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章程有选择地设置附加表决权。可以选择设置附加表决权,也可以选择不设置附加表决权;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范围,在哪些表决事项可以使用附加表决权,在哪些表决事项不可以使用附加表决权;选择设置附加表决权的合作社还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百分之二十的限度内,自行决定本社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占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比,如百分之五或者百分之十。第四,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附加表决权与基本表决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基本表决权是法定的,只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法律规定就自然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附加表决权是自定的,由章程作规定,只有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才可能享有。其二,基本表决权的行使范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的所有选举和表决,而附加表决权需要在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