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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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是合作社的参与者、所有者、管理者和合作社服务的利用者,成员在合作社内部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的权利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民主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民主权利主要包括:一是参加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的职责包括修改合作社章程、任免合作社的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等。参加成员大会是合作社成员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其参与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具体体现,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二是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通过召开成员大会,以合作社成员表决作出决议的方式,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合作社的所有成员都有参加表决的权利,参加表决的时候有赞成的权利,也有不赞成的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投票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的权利,也都有作为候选人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有按照章程规定选举成员代表的权利,也有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的权利。三是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根据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成员可以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等方式发表意见,参与合作社的民主管理。

2.经济权利。合作社成员的经济权利包括:一是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的权利。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为成员服务是合作社的核心功能。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购买、使用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储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有权使用本社置备的生产工具、农业机械、水利灌溉设备、饲养设备等生产经营设施。二是分享盈余的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谋求成员的共同利益,成员共同占有、使用合作社的财产,共同分享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通过经营活动营利,是为了更好地为成员服务。根据这一特点,为了区别于其他营利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合作社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润称为盈余。合作社盈余的本质是来源于其成员向合作社提供的产品或者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属于全体成员。法律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参与盈余分配权,成员享有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的权利。这样规定,体现了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保护了农民成员的利益。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确立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合作社年终可分配盈余,首先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并且按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其余部分,按出资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合作社盈余的具体分配办法由合作社章程或者由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上述规定。

3.知情权利。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者,是合作社服务的利用者,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参与者,需要了解合作社的基本情况,以及合作社的发展、管理、经营状况,合作社的收入支出和盈亏等财务状况,因此,法律保护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合作社成员的知情权利主要是指依法查阅本社相关资料的权利。合作社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成员名册,合作社历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合作社历年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为了保障合作社成员的知情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4.其他权利。除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享有的权利之外,合作社章程可以在与法律规定不抵触的情况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如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