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义务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享有法律和章程所赋予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决议。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合作社成员通过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实现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关,负责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策,管理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了维护理事会在合作社经营管理中的权威,保证合作社的正常运行,成员还应当遵守并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资金,应当有必要的法人财产,并以这些财产承担责任。在合作社成立初期,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是合作社法人财产的主要来源。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作为合作社成员的基本义务,规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同时,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合性质,资本的结合是以人的联合为前提,不是主导地位。再加上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仅规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义务,但对合作社成员是否必须要出资及出资最低限额等没有法定要求,而是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自行确定。合作社章程应当规定加入合作社时是否需要有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最低额和最高额、出资期限等,合作社成员应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合作社章程对成员出资的要求,不能违反本法关于成员出资的规定。
3.按照章程规定与合作社进行交易。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产生并发展,主要是通过把农民组织起来,共同生产、共同销售,解决农民在独立生产经营中仅靠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解决成本高的问题。合作社对外经营,对成员服务,对成员的服务是对外经营的基础。合作社的正常运行,需要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各项业务活动,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这个过程,既是成员加入合作社的根本目的,也是合作社成员的当然义务。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使用合作社置备的生产工具、农业机械、水利灌溉设备、饲养设备等生产经营设施,合作社章程应该根据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科学规范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行,有经营就会有风险,同时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以农业和相关产业为主,造成合作社既要面对市场风险,又要面对自然风险,使合作社生产经营更加容易产生波动,有盈余,也会有亏损。合作社的亏损,与合作社盈余一样,本质上也是来源于合作社为谋求全体成员利益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全体成员。所以,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盈余应当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才能返还给合作社成员,也是合作社成员承担亏损的法定要求。合作社成员承担合作社亏损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合作社章程规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合作社章程是合作社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合作社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合作社章程依法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