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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启动诉讼程序的原告或上诉人如果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若认为原告或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则裁定不予准许。在作出不予准许撤诉的裁定后,人民法院将会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在诉讼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诉讼活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庭有对诉讼活动的指挥权。如果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即意味着原告或者上诉人对人民法院的审理不予配合。而且,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准许,那么案件不继续审理下去可能无法纠正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者是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原告或者上诉人尽管有撤回起诉或上诉的权利,但由于进入到诉讼程序后涉及的不再仅仅是原告或上诉人一方当事人了,还涉及另一方当事人以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等,因此,原告或者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或上诉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才可以结束诉讼,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能撤回起诉或者上诉,就必须继续审理下去,原告或上诉人也有继续参加诉讼活动的诉讼义务,不能随意地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即使人民法院没有权力强制原告或者上诉人参加诉讼活动,但人民法院有职权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和作出案件的判决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