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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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在行政诉讼中对第三人并未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在民事诉讼中是严格区分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对于不同诉讼地位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民诉解释》第236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第240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遵循“一行为一诉”的基本原则,行政争议一般与案件第三人权利义务的关联度并不太高,诉讼也主要是解决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因此,在诉讼地位上并未对第三人进行严格区分。所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