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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单位建立劳务关系

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处工作时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该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顾某华,女,出生于1958年2月13日,于2009年11月入职北京新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公司)。顾某华曾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2009年11月1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其与新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委向顾某华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顾某华不服,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我于2009年11月1日至2015年8月10日在新某公司工作,故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请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辩称:劳动者入职时已经年满50周岁,且该劳动者并非干部身份,故劳动者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顾某华所述,其于2009年11月到新某公司工作时,年龄已超过50周岁,故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双方之间建立的应属劳务关系。经法院多次释明,顾某华仍坚持按照劳动关系主张权利,故对其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于2009年11月1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顾某华的诉讼请求。

顾某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人民法院认定劳务关系的前提是该劳动者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了退休金,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里并没有明确。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里说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劳动合同终止,该条同样也没有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劳动关系是否终止,或者说没有明确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基于对以上两条文的不同理解,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认识。

就北京地区而言,为统一裁判口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十二条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论该类人员是否享受养老保险,是否领取退休金)与原单位或新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本案中,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处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法院认定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至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哪些区别,在之前的案例中我们也多有讨论,这里不再赘述。只是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本单位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使其享受退休待遇,如果还想继续留用该员工或者新招用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时,应当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并明确劳务报酬支付方式、劳务合同解除情形及补偿方案、因工作受伤的风险负担等内容,以求权责明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14]


[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9805号

[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3520号

[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2000号

[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2734号

[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61473号

[6]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8762号

[7]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5539号

[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0352号

[9]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952号

[1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9648号

[1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2761号

[1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785号

[1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8619号

[1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22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