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丁乐雄诉王俊芬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丁乐雄
被告:王俊芬
【基本案情】
丁乐雄诉称:其与王俊芬经人介绍认识,王俊芬分别于2014年6月14日、15日、20日向原告借款共计58300元,并出具了6张借条。之后其多次催讨,王俊芬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偿还。判令王俊芬偿还借款本金58300元及利息,并由王俊芬承担诉讼费。
被告王俊芬辩称:其不认识丁乐雄,没有向丁乐雄借过钱,丁乐雄也没有借给过一分钱给她,丁乐雄诉称的借款是由于2014年6月14日、15日其在岳阳打牌输了钱,经人介绍,丁乐雄用扑克牌代替现金向其发放了借款50000元,并于2014年6月20日逼迫其打下8300元利息的借条,实际上其自始至终未向丁乐雄借钱,丁乐雄诉称的58300元借款不是事实。该58300元是赌债,不是合法债务,不应受法律保护。
王俊芬提出反诉称:丁乐雄采取恐吓、威胁王俊芬及其家人,并打砸其房门等方式追讨非法债务,逼迫其给付了5000元给丁乐雄,该5000元为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并且反诉费由丁乐雄承担。
丁乐雄辩称,如果王俊芬与其不认识,也不可能借钱给她,王俊芬也不可能出具借条,事实上王俊芬借钱是实,那5000元是她归还的借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4日,王俊芬与他人在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东院附近的小区内打麻将,因王俊芬打牌输钱导致资金不够,遂于当日向坐在同一房间内沙发上的丁乐雄三次借款,每次借款10000元,三次共计30000元,王俊芬每次借款后分别向丁乐雄出具了借据,当日共向丁乐雄出具了三张各为10000元的借据。2014年6月15日,王俊芬以同样的方式分两次再次向丁乐雄借款20000元,并向丁乐雄出具了两张借据。2014年6月20日,丁乐雄向王俊芬催讨借款利息未果,最终由王俊芬向丁乐雄出具了8300元的借据为凭。此后丁乐雄多次向王俊芬及其家人追讨,2014年7月1日因丁乐雄在王俊芬所居住的长炼南山小区门口催讨该借款时,王俊芬曾向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长炼派出所报警请求处理,长炼派出所以王俊芬等人打牌所在地属于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八字门派出所的管辖范围,遂将丁乐雄、王俊芬移送八字门派出所调查处理。2015年2月16日,王俊芬通过其前夫李先云的帮助,从案外人瞿小和处借款5000元用以偿还丁乐雄的欠款。
【案件焦点】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了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还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丁乐雄与王俊芬之间的借贷关系性质如何认定。王俊芬在与他人打牌时,丁乐雄就坐在同一间房子里,此时丁乐雄应清楚王俊芬在从事赌博活动,王俊芬为了赌博前后两天共分五次向丁乐雄借款,每次借款10000元,从借款的数额、频繁度可知王俊芬的借款行为有违常理,明显是为了打牌赌博。丁乐雄作为在场者,其应明知王俊芬借钱是用于赌博,丁乐雄在明知王俊芬正在赌博的情况下,还向王俊芬出借借款,丁乐雄的出借行为直接资助了王俊芬从事赌博违法活动。丁乐雄、王俊芬为掩盖借款性质出具了借据,双方企图用出具借据这一合法形式来掩盖借款用途的非法目的,以逃避法律的否定评价,因此不能仅凭借据来肯定双方间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丁乐雄与王俊芬之间的借贷行为依法应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了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还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此,丁乐雄、王俊芬之间形成的借贷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无效,不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在审理中,王俊芬辩称其没有收到丁乐雄出借的金钱货币,而是丁乐雄用扑克牌替代方式向其出借借款的,王俊芬除辩称意见外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考虑到王俊芬在每一次借款后都向丁乐雄出具了借据,本院认定实际在王俊芬、丁乐雄之间发生的借款数额为50000元。丁乐雄另诉称的2014年6月20日王俊芬出具借据的8300元,事实上是在双方借贷关系发生后,丁乐雄向王俊芬催讨借款利息未果的情况下,王俊芬才出具的借据,该款项并没有在双方间实际发生,依据法律规定因违法借贷行为产生的利息也不应予以保护。王俊芬反诉称其于2015年2月16日迫于丁乐雄的催讨压力给付了5000元,该5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因双方间的借贷行为涉及违法,王俊芬给付的5000元虽是从他人处筹集,但从本质上属于偿还非法债务,性质上属于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本院将依法对王俊芬、丁乐雄从事违法借贷活动的行为予以制裁,故对王俊芬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丁乐雄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王俊芬的反诉请求。
【法官后语】
该案例涉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否有效,因违法借贷行为产生的利息是否应予以保护,非法债务是否应予以保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该两条以列举方式对合同无效以及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合同无效的类型与表现形式。根据其规定,可以明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没有列举违法犯罪活动的类型,根据相关立法精神,赌博是属于犯罪活动的一种的,因而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是无效的。借贷关系因违法而无效,不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王俊芬在与他人打牌时,丁乐雄就坐在同一间房子里,此时丁乐雄应清楚王俊芬在从事赌博活动,王俊芬为了赌博前后两天共分五次向丁乐雄借款,每次借款10000元,从借款的数额、频繁度可知王俊芬的借款行为有违常理,明显是为了打牌赌博。丁乐雄作为在场者,其应明知王俊芬借钱是用于赌博,丁乐雄在明知王俊芬正在赌博的情况下,还向王俊芬出借借款,丁乐雄的出借行为直接资助了王俊芬从事赌博违法活动。丁乐雄、王俊芬为掩盖借款性质出具了借据,双方企图用出具借据这一合法形式来掩盖借款用途的非法目的,以逃避法律的否定评价,因此不能仅凭借据来肯定双方间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丁乐雄与王俊芬之间的借贷行为依法应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该借贷合同是无效的,丁乐雄的非法债务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该案例从立法本意出发,告诫借款人借款时必须明确贷款的用途,避免被用于违法犯罪行为,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编写人: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吕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