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虚假供述的识别
虚假供述的识别是一项世界性难题。由于各种原因,即使是嫌疑人自愿作出的有罪供述也有可能是虚假的。在审判中,法官从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和“可信性”进行判断,排除合理怀疑。在侦查中,要正确识别虚假供述并不容易,有很多人会认为“一个没有杀人的人是不会承认自己杀人的”。然而,实际发生的很多冤假错案清楚地表明这种情况完全有可能发生。近期曝光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张叔平叔侄案、念斌案等都存在虚假供述。这些冤假错案大多与刑讯逼供有关,但是,没有刑讯逼供并不等于嫌疑人供述完全自愿。实践表明,即使在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也可能存在嫌疑人的虚假供述。有学者指出:“当前曝光的错案大都有很大的偶然性。以杀人犯罪的错案为例,一部分是因为真凶再现了,另一部分是因为被害人死而复活了;前者被戏称为‘真凶再现型’,后者被戏称为‘被害人复活型’。”
法学和心理学都是对人的现象进行研究,知觉、记忆、决策、沟通等现象是两门学科共同关注的问题。供述真实性的识别和判断从法律层面是审查判断供述合法性和真实性,对供述真实性的审查就是甄别口供的真伪。从心理学层面看包括非语言的观察分析、话语内的分析和生理反应的检测[10]。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运用行为科学技术对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全面记录与分析,获取更为全面的行为信息,帮助侦查人员判断供述动机及口供的真伪。这些技术包括现代的眼动分析技术、面部表情识别分析技术、语音分析技术、生理检测技术、肢体行为分析技术。总的来说,识别嫌疑人的供述有以下途径:一是从法律的角度对供述进行审查判断,包括嫌疑人讯问录音录像、讯问笔录等;二是通过非言语进行识别和判断;三是运用证据进行识别;四是图示的方式。第一种方法目前是最常用的,几乎所有案件对口供的审查判断都是通过笔录、录音录像等进行;运用非言语行为对供述的识别主要是行为科学技术手段,包括语音识别、面部表情识别等方面,这些技术目前正处于开发研究中,而运用证据对口供的识别是国外学者正在进行的研究,图示的方式日本学者研究较多。本书除了介绍从法律层面对供述进行审查判决,还借鉴相关学术成果对语音识别技术、证据识别做介绍和分析。
1.从法律层面判断嫌疑人供述真实性
对嫌疑人的供述真实性的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供述的动机。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动机多种多样,有基于悔悟的,有求于解脱的,还有争取从宽处理的,等等,当然也包括迫于各种压力而供述的。供述做出的动机和原因与供述的真实性息息相关。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真心悔过等动机而做出供述,表明供述的做出基于任意,这样的供述因具有较高的真实可靠性而证明力较强。如果是在供述激励机制的影响下,为了获得较轻的处罚而做出口供,此时供述的真实性往往较高,但是并不绝对,也可能避重就轻,只承认一部分犯罪事实或者做出虚假供述,此时就需要办案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综合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环境、受教育程度、道德品行等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进行判断。比如,我国《刑法》中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一激励机制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供述中就有可能故意诬陷他人以获得法律上的宽恕,特别是共犯供述常常“避重就轻,诬攀他人,因而造成冤狱者,数见不鲜”。[11]
2011年2月6日14时30分许,BJ市某区苗圃西里67号发生一起伤害致死案件,经查为租住在此的黑龙江人赵某杰(男,1967年出生)、杨某(女,1965年出生)所为。两人逃跑。经上网通缉,2011年7月将两人抓获。经过审讯,赵供述,事发当日,叶某坤(被害人,男,1969年出生)企图强奸杨某被赵某杰撞见,赵伙同杨某用蒙古刀将叶杀伤,叶跑至村口倒地,被人发现后报警。两人被抓获后对这一事实均供认,动机就是因为叶窜至赵和杨的租住处对杨某实施强奸。
分析:(1)现场照片和笔录。现场勘查发现案发小屋地上有避孕套,和强奸不符。(2)村头有一卖烟的老头说,这个女的(指杨某)不是正经人,经常看见她招男人到她屋里,像是个招妓女。村里也有人反映这个女的像是干这行的。(3)据房东说,当时这一男一女来这里租房子是说做买卖的,这里进货方便,近一些。(4)两人出逃后落脚处的老乡米某友反映,2月6日晚上两人来他家里,在他家住了几天后就走了,不知道去哪里了。当时两人经济非常窘迫,连100元都拿不出来,米还给了他200元。所以,做买卖的说法不可信。
审讯笔录摘要:
问:基本情况。
答:略。
问:宣读权利告知书。
答:知道了。
问:为什么要隐瞒真实姓名?
答:(沉默)。
问:为什么不说话。
答:(沉默片刻)。我和杨某于2011年2月在北京丰台大红门,大概是正月十四,把一个南方男子扎了,死没死不知道,我两人就走了。
问:详细过程交代一下。
答:我和杨是在黑龙江大庆蔬菜批发市场认识的,当时我们都在那里卖菜,我两人都离婚了,就住一起了。1999年我们来到北京丰台经营服装买卖,一直到出事。出事那天大概是上午八九点钟吧,我去大红门服装批发市场批服装,杨自己在家,就是租的房子那里,大概上午十点来钟我回家,在房门外就听见杨在喊:“救命!”我急忙踢开门进屋,一个南方小个子男的要往外跑和我撞个满怀,他手里有一把蒙古剔刀,我抓住他,他就用刀划我,我转身刀扎在我屁股上,我抢过刀,照他的肚子扎了四五刀,他大喊救命,我就住手了,他推开门就跑了。
问:你租的是民房还是公房?
答:民房,是平房。
问:房东叫什么名字?
答:不知道叫什么。
问:你回家是几点?
答:上午11点左右。
问:房间的格局是怎样的?
答:一进门是小厨房和水池子,再进去是卧室。
问:你进屋能和小个子撞个满怀吗?
答:能。那个男的正要跑,杨也下地了,上衣完整,下身没穿好,我还看见裤衩了。
问:你用刀子除捅他肚子外,还捅了哪里?
答:没有。但我个子高,也可能伤到其他部位。
问:这时杨在干什么?
答:用巴掌打他后背。
问:说什么话了吗?
答:没有。
问:以前认识这个小个子男的吗?
答:不认识。
问:你和杨拿了这个男的身上什么物品吗?
答:没有。
问:你看见这个男的身上有什么东西吗?
答:没看见。
问:当时用的蒙古刀哪去了?
答:放在家里水池子台边上了。
问:事后杨是怎么对你说的这件事的?
答:她说这个男的进屋把她强奸了。
问:你逃亡这么长时间去了哪些地方?
答:近期到调兵山做小生意。
问:你为什么要扎五六刀?
答:当时就想扎服了他。
问:“服了”是什么意思?
答:就是他不还手了。
……
两名嫌疑人都承认伤害致死这一事实,但是动机方面供述有虚假可能。由于起因不同,量刑有很大不同。如果是因为强奸引起的是正当防卫(或过当),至少是激情杀人。如果因为敲诈或抢劫则情节恶劣。虽然二人承认捅人了,但说是叶某强奸所致。所以,查清案件的动机、起因对于此案很重要。案件总体情况似乎与嫌疑人所称强奸不符,不排除以下情况:第一,本身就是卖淫嫖娼,因为嫖资问题发生纠纷;第二,以招妓为名实施抢劫;第三,以招妓为名实施敲诈。
第二,审查供述形成的时间以及一贯性。对供述真实性的考察,除对其内容进行考察外,还需要对供述做出的时间和多次供述之间的一贯性进行考察。实践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要进行多次审讯,从而会形成多次供述,这就需要对多次供述进行纵向上的比对才能确定供述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如果多次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具有一贯性,表明供述者在多次审讯中的心理状态都较为稳定,受外界因素的干扰较少,这样的供述内容可靠性较高,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也就更大。如果供述内容经常反复,经常出现矛盾,那么供述的证真实性就大打折扣。另外,供述做出的时间早晚对供述的证明力也有一定的影响。一般而言,在诉讼较早期特别是刑拘后立即做出的供述,其受内外因素影响较小,与后期做出的供述相比真实性相对较大,当然这种情况并不是绝对的,这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需要指出的是,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多次供述进行比对最常用的方法是对每一次审讯笔录进行审查,这种做法因审讯笔录本身都存在真实性问题而不科学,最好的方法是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审查,这样可以最大化回复供述取得的整个过程,以此来审查供述的一贯性。对于没有录音录像的,可以根据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证言来判断供述是否具有一贯性。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供述的一贯性是指供述实质内容特别是关于犯罪的供述具有稳定性,而非所有内容都稳定不变,因为供述毕竟是经过主体大脑加工作出的主观性陈述,受主体记忆、感知和表达能力影响较大,对犯罪的具体情节可能出现错误的感知、错误的记忆,比如,说色盲的人无法正确分辨颜色,或随着时间的推移遗忘了一些细节,这些都可能导致陈述内容出现虚假和变化,但是这并不能说供述具有不自然的特征,不能因此而否定供述的证明力。
第三,审查供述的具体内容。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内容做到具体明确,能说明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以及其他细节方面,并且前后多次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供述内容较稳定的,供述的真实性也相对较大[12]。因为若犯罪嫌疑人确系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且其真心坦白,那么其供述的内容应当明确而具体,包含一些外人无法知悉的犯罪细节方面的内容,这也被称为“暴露秘密”的陈述。特别是当这些犯罪细节并未被侦查人员所获悉,但在之后的调查中被证实,则该供述的证明力较高。比如,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找到了作案的凶器或者找到了被害人的尸体,这就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包含的秘密被证实,其真实性就很高。“六部委”《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中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从这可以看出,关于“暴露秘密”的供述对案件事实充分的证明。
第四,从犯罪嫌疑人一贯行为、文化程度、身份等来判断。对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的初犯、偶犯,其在审讯过程中作出的供述真实性相对较强,而对于积习成癖的累犯,其反侦查能力较强,供述中的虚假成分可能更多,在判断其供述真实性时就要慎重。
1999年,BJ市西客站分局刑警队接报案称,BJ某通信技术公司职员郭某某于1999年10月7日晚失踪。公安机关接报案后,询问了郭某某的亲友及部分目击郭某某当晚活动情况的证人,但一直未能找到郭某某的下落。2006年7月7日,BJ登高力科贸有限公司员工在西客站北恒大厦地下二层风机室发现一具尸体并报案,公安机关经鉴定为郭某某,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导致颅及脑损伤死亡,因尸体腐败风干,也不排除合并其他手段致死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在排查中发现曾在西客站施工的杨某华言语异常有作案嫌疑。赵某强,男,53岁,农民;杨某华,男,52岁,农民;王某明,男,43岁,农民。三人为四川射洪人,文化程度:一人只会写自己名字,不识字;另二人小学一年级,长年外地打工,案发期间在西客站工地打工。经审讯,杨某华供述伙同赵某强、王某明在西客站地下二层强奸、杀害一名女青年并藏尸于风机室。公安机关据此抓获赵某强、王某明二人最初不供述,后分别做出有罪供述。法院一审宣告三被告人无罪。一审宣判后,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抗诉,BJ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抗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呈现由不供认犯罪到供认犯罪,由供述犯罪细节少到供述犯罪细节多,由供述不一致到逐渐趋向一致的特点,真实性难以确定。除了本案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供证矛盾明显,存在诸多疑点。如供述不符合嫌疑人半文盲这样文化程度的人的表述特点,另外,此案时间较长,而嫌疑人的描述过于细致,反而不真实。
王某明审讯笔录摘要:
问:这个女孩的特征?
问:身高约在1.60米以上,口音是北京人,体形一般,不算胖也不算瘦,一般化。头发披到肩,上身穿深色的休闲服,具体什么颜色记不住了,前胸那儿有拉链,休闲服是长袖的,头发上也没有什么配饰,里面穿了一个胸罩,什么颜色的记不清了。下身穿休闲裤,长裤里面穿三角裤,深红色的,脚上穿一双拖鞋,深色的。
问:案发当时这个女孩都带了什么物品?
答:她挎了一个包,右手拎了一个塑料袋。
问:包的特征?
答:黑色的皮质包,磨砂面的,包的上面有两根提带,包的上面有弧度,书包的提带在包的两侧,包长约三十公分,高约二十公分,厚二三公分,包的提带是两根,都是半圆的,长四十多公分,包是用暗线缝的,手提包也是黑色的,包的拉链安装在包的上面顶端,包的内衬是浅色布质的,在包的里面两侧各有一个小包。
问:包里都有什么物品?
答:有一部手机、200元、身份证、驾驶证、一根和毛笔一样的画眉的化妆笔、口红、大宝搽脸油、一个红色半圆的钱包、一块毛巾、一包带有塑料包包的卫生巾、一个香港回归的圆形纪念章、一条围巾、一副眼镜、一个小圆镜,别的记不清了。
问:都有什么特征?
答:身份证名字叫郭什么的,不是郭晓红就是郭晓银,住址是北京,具体什么记不清了……
上述审讯中王某明对于一个时隔七年的案件的叙述过于详细,不符合常规,可信度较弱。由于本案案发系因为被害人尸体被发现,属于“先证后供”,增加了判断被告人有罪供述真实性的判断难度。本案三名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王某明的供述中所用语言诸如:“配饰”“内衬”等不符合一个半文盲的农民的语言特点。
在审查刑事案件案卷材料时,人们总是想当然地以为所有材料都是“真实”的,不论其证明力大小,不论其证明内容能否印证案件的犯罪事实,至少笔录所呈现的内容都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亲口表述,而侦查机关也已经较为准确地记载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但在少数的案件中,也能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记载内容与犯罪嫌疑人实际供述过程不一致,尤其是在案件证据种类单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在全案证据中起重要作用的案件,如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常出现“一对一”的案件。之所以会出现此类情况是由于案件类型的特殊性,该类案件能收集到的证据较少,所以侦查人员极力追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内容能与相关当事人的证词相对应,避免出现“一比一”的不利局面。在审讯中,为了增加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提问时需注意周延性。如嫌疑人供述:“3年前的6月5日上午10点钟,我在西单商场偷了……”此时要加问:“为什么记得这么清楚?”原来那天是他女朋友生日所以记得清楚,这样就合理、可信了。因为人的记忆是有限的,超出一般记忆情形的要问原因,才能增加供述的真实性。再如“你今天给某某送的什么东西”,答:“白粉”,应追问:“白粉是什么?”答:“是海洛因”,这样的供述才有证明力。
2.运用语音分析技术(LVA)识别供述真伪
由于犯罪嫌疑人反审讯意识和能力的提升,虚假供述的识别难度越来越大。如何有效识别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是办案人员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传统的比对法、鉴定法、侦查实验法等方法为我们甄别供述真伪提供了可行的途径,而行为科学技术则丰富了供述真伪甄别的方法,并且这种方法显得更为有效。运用语音分析技术识别供述真伪即通过语音情感分析技术探测嫌疑人对审讯问题的认知情绪反应,通过数字化数据分析,识别,诸如犹豫、思考、紧张、负罪感、愧疚、内心冲突以及谎言等。LVA技术利用一个专有的和独特的技术,发现以声音为媒介的大脑活动的痕迹。该技术的核心在于信息生成的算法,精确地检测从较高频率(RHFR)到较低频率(RLFR)范围内的微小变化。绝大部分我们能够理解的、听到的以及能够分析的声音都处于这两个范围内,LVA技术具有一套独特的算法,以区分不同的压力类型、认知过程和情感反应,使用129个音频参数精确地发现和测量声波中无意识的变化,并创建一个基调以便标示谈话者的情绪图谱。
中部某省某市一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公司高层都已被警方控制。但公司高层口径都非常统一,承认的事实一是有集资的事实,但并无恶意;二是所筹措的款项都用于公司的经营;三是对相关法律政策了解不足,也许操作上面有违规的地方,但并无违法的故意;四是但由于管理松懈,款项的支出管理层签字就可以,还没来得及建立详尽的账目,但集资人的名录都登记在册,肯定会按时还款。
由于涉及集资人员众多,需要短期内将转移出去的款项追回,否则有可能造成群体事件。在对公司高管审查无果的情况下,基于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应该有财务人员参与,否则很难实施。财务人员刘某某作为重点审查人员。警方经过三天与刘的谈话,刘非常顽固,始终不承认对非法集资的关键事实知情。坚称所有的财务行为都是按领导指示办理,具体用途,去向均不知情。办案人员希望借助LVA情感分析系统核实刘是否确实不涉案,期望通过LVA分析发现线索,引导办案方向。
办案人员将与刘的谈话录音导入LVA系统中,谈话录音共3分45秒,通过LVA系统发现刘在以下几处出现了明显的异常:
问:“你们收的现金是怎么处理的?”
答:“这点钱,有一部分就按你们说的贪污了,有一部分付利息了。”
问:“领导让你把钱汇出去干什么了?”
答:“这个你得去问他,他用来干什么我不知道。”
问:“你知道你们领导在外面有其他公司吗?”
答:“据我所知,没有别的公司。”
问:“领导私人借款你知道什么用途?”
答:“他怎么写的,我就认为他是干什么的。”
问:“领导私人借款你为什么没有记账?”
答:“我想他用了就马上还回来,就没记账,这点是最失策。”
通过以上的分析,刘在案件的关键点,资金的去向,用途等方面都有很高的异常情绪,刘在没有记账方面说了谎。由此可以判断警方的调查方向没有错,坚定了警方的决心,警方决定利用这一点,马上对刘进行二次谈话,明确告诉她在什么地方说了谎,并且已经确定她有私人借款的相关账目,刘在思考半小时后,承认了涉及非法集资案,并且交出账本。警方据此账本成功追回大部分集资款项。
行为科学是研究自然和社会环境中人的行为或人类集合体的行为,以实现预测和控制人的行为目的,它是基于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和语言学等学科的一门边缘科学。国外警察机构已有类似的研究和相应的机构,如美国联邦调查局、英国苏格兰场、日本警察总部等都有专设的行为科学部(BSU)或行为科学小组。其任务是根据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调查和统计学分析,并依据这类分析为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讯提供具有可行的策略建议。美国FBI中就设有行为科学学科(BSU),BSU可以为个案侦查提供犯罪(罪犯)分析结论、侦查建议、不明嫌疑人的侧写(刻画)、审讯策略方法、要案管理、起诉和审查策略以及提供专家证词等服务和帮助。[13]。
3.运用证据识别供述[14]真伪
近三十年来,随着国外学者对谎言行为的实验研究以及运用仪器识别谎言技术的发展和引进,国内相关研究也得到促进,并且在研究范式上经历了很大的变化,从传统意义上的生理心理测试,发展到利用多种检测方法进行包括微表情、眼动、声音等多个观察对象的测查。除了借助神经生理科学的研究成果运用仪器检验人们在说谎时的神经生理变化之外,人们更希望掌握运用观察就可以识别谎言的方法,以便更好地在日常警务工作中随时发现谎言,为达到这一目标,国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的关于非言语线索的相关研究和培训,然而,总体上的研究结果表明,人们对谎言识别的准确率保持在机会水平上,例如,研究人员(Bond C.& Depaulo B.M.,2006)在一项元分析研究中大规模地考察了人在辨别真假陈述方面的能力。通过对近25000人的测试结果加以分析,他们发现被试辨别真伪的平均准确度也仅为54%,略高于随机概率[15]。鉴于依靠非言语行为识别谎言的准确性存在的问题,研究者们在近十年来将研究重点放在如何利用主动的提问技巧来识别谎言。本书通过梳理国外学者对揭露谎言方法的研究进展,引入以使用证据策略(Statistic Use of Evidence,简称为SUE)为主的揭露谎言方法,为国内侦查审讯中揭露谎言方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提供借鉴。在真实的审讯中,审讯人员手中或多或少会掌握一些表明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有关的证据。而审讯中的关键技术,是如何运用这些证据来引出犯罪嫌疑人是否说实话的线索。国外学者认为,SUE技术是假定无辜者和说谎者具有不同的反审讯策略,而实证研究也证明了这一论点。无辜者运用更直接的言语策略,即正面回答审讯人员的提问,而有罪者对与犯罪有关的关键信息更多采用回避策略。研究者们通过实验发现,SUE技术在识别欺骗方面是成功的,可用于引出关于过去行为或意图方面的欺骗线索(无论是成人还是儿童)。运用该技术培训瑞典的警察,结果发现,那些受训过的警察在识别谎言方面的能力要远超出那些未被训练过的警察,受训过的警察识别谎言的准确性为85%,而未受过训练的警察识别谎言的准确性为56%。
(1)SUE框架矩阵
SUE技术既包括策略层面的,也包括技巧层面。策略层面更抽象更原则,与具体案件无关。而技巧层面的SUE技术就更加具体,包括了一套不同的与个案相关的具体技术,一般来说,可以有三组技巧:证据技巧,提问技巧以及出示技巧。这些技术在准备审讯计划的时候就要加以考虑,在审讯过程中也是非常重要的。SUE技巧可以用来评估证据,以及系统地穷尽有罪犯罪嫌疑人对证据的可能解释,并用最有效的方式出示证据。而所有的技巧必须是在相关策略框架下进行。研究者认为,与策略层面的SUE相比,技巧层面的SUE还没有得到足够的研究。研究人员(Granhag P.A.,2010)假定,当出示单个证据时,可以用两个维度考查提问框架的几个方面:第一个维度是关于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强度(由弱到强),第二个维度是对证据准确性的感知程度(由低到高)。这两个维度的交互关系,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在一个案例中,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发现了装有爆炸材料的手提箱,审讯人员在购物中心获得了视频监控中的一段,观察到此嫌疑人购买的红色手提箱和作案工具是相似的。对于这个视频证据,审讯人员可以对其进行多重建构:证据的来源可以是弱的(我们有信息告诉我们你在购物中心购买……)或是强的(视频监控显示的是……),证据的具体性或精确性可以是低的(你去过一个行李箱商店)或高的(你买了一个红色手提箱)。证据的来源与精确性可以相交而形成一个框架矩阵,可以更好地展示或解释一份证据可以在哪几个方面来使用。在这个象限中,A代表最间接的证据表现形式,即弱的来源和低的精确性(如有信息告诉我们你最近去过一个行李箱商店);B和C代表的是中间水平,而D代表的是最直接的用证方式(我们通过监控视频发现你最近买了一个红色手提箱)。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矩阵仅限于一份证据的四种选择,而在现实的侦查审讯中,一份证据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组合表达方式。因此,审讯人员事实上对于证据的处理可以有更多的选择。
Granhag等人(2013)通过回顾以往的SUE的研究发现,既往研究主要采用多证据的方式来进行实验,而多证据在现实侦查中的运用情形应当更为复杂,对发展一套具有操作性的用证技巧来说更具有困难性。因此,他们设计了仅围绕单个证据进行揭露谎言提问的实验。在实验的提问方法设计上,研究人员分别采用三种不同的模式:一是审讯开始,在自由陈述之前出示证据,然后让犯罪嫌疑人就证据问题自由陈述(Early evidence);二是在让犯罪嫌疑人自由陈述后和提出一些具体问题后出示证据(SUE-Basic),简称为SUE-B;三是在时机上与SUE-B一致,但出示证据的方式是按照证据的框架矩阵顺序进行(SUE-Inremental),简称为SUE-I。研究人员认为,基于有罪者和无辜者在面对证据时在心理上的差异(有罪者采取回避的策略,而无辜者直接回答),采用逐级出示(先从象限A开始,再象限B或C,以D结束)的方式和直接说出D相比在揭露谎言方面可能会更加有效。在逐级出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为了维持和证据的一致性,会不断提供新的谎言,进而其陈述的一致性就会被牺牲掉。关于对SUE揭露谎言效果的实验设计如下:研究人员先对195名成人被试(129名女性和66名男性)进行情境实验,之后运用三种谈话方式对被试(有罪和无辜)在随机分组的基础上提问,并对谈话结果采用双盲的方式在真实性上进行七级评分,然后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研究人员对实验数据运用交互分析发现,总体上,有罪的嫌疑人(M=5.67,SD=1.35)和无辜者(M=2.39,SD=1.34)相比,表现出更突出的陈述和证据之间的不一致,说谎的人表现出较高的陈述和证据的不一致性;在运用的具体方法上,早期出示和两种SUE相比,在引出更多的有罪者和无辜者的差异方面效果更差一些。此外,有罪的嫌疑人和无辜者在陈述之间的不一致上也有显著差异,有罪的嫌疑人更倾向于改变自己所说的故事。在三种方法上,运用SUE-I可以更多地引出有罪者与无辜者的在陈述上的差异,SUE-B在效果上稍弱一些,而早期出示在引出有罪者与无辜者陈述不一致性的差异上没有差别。[16]
(2)SUE对质技术
最近,研究人员(Tekin S.等人,2016)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人员掌握证据的感知程度的不同,对SUE技术在运用方法上进行改良,并对其在揭露谎言和引出供述的效果方面进行检验。改良的SUE技术被命名为SUE对质技巧(SUE-Confrontation tactics),该技巧是建立在SUE框架基础之上,目的是促使犯罪嫌疑人由隐瞒转为直接承认。其基本原理是针对侦查中已经获得的证据进行评估,分析待证事实和可用证据之间的关系,然后有计划地以掌握充分的证据影响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掌握并不充足的证据部分的感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是,侦查人员掌握犯罪嫌疑人计划阶段(阶段一)、踩点过程中(阶段二)的证据,但不掌握作案关键环节(阶段三)的证据,此时,就可以运用这种技巧。审讯人员首先通过策略性的使用可用证据获得犯罪嫌疑人在阶段一和阶段二的陈述和证据之间的不一致;之后,审讯人员通过指出这种不一致与犯罪嫌疑人直接对质进而影响他们对阶段三的证据的感知,会误认为侦查人员已掌握所有证据而不得不放弃狡辩。研究人员假定如果在进行对质之后,责令犯罪嫌疑人对陈述和证据之间的不一致做出解释(这种方式被命名为SUE对质/解释技巧),犯罪嫌疑人为了维护自尊和可信度,会运用更多的解释来证明他们是无辜的,因而暴露出的矛盾会更多。结果同样支持上述研究,即两种SUE技术比审讯开始出示证据在获得陈述与证据的不一致方面更为有效。并且,通过对SUE的改良运用,可以更高效地获得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的情节或证据。[17]
(3)针对非预期的问题的提问
国内学者也从认知—行为科学的角度综述了国外学家的识别谎言的研究,其中涉及在审讯中运用非预期的问题提问而引出犯罪嫌疑人在认知上的困惑及言语反应上的矛盾。研究者建议作为审讯人员,要事先对提问的问题进行区分,即嫌疑人在进行反审讯计划或串通时能够想到的问题和无论如何都想不到的问题。例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当同案犯之间准备串供时,一般会讨论相互之间怎么说来避免入罪。当审讯这一组同案犯,分别问他们能够预期的问题时,两者的回答应该是重叠的;当问及他们无法预期的问题时,两者的回答就可能出现不同。而对于无辜的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在两种条件下,他们的陈述相互之间的关系都不会显著不同。
关于运用证据揭露谎言的时机,部分SUE研究已经涵盖了这一部分。此外,还有一些主要针对审讯中揭露谎言的时机问题的实证研究。
根据Granhag P.A.等人(2013)的综述,由美国学者(LEO R.A.,1996)进行的研究表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控同时伴随证据的出示,是美国典型的审讯方法。事实上,两者结合而进行的审讯占了研究样本中的80%以上。而在英国进行的一项研究(1993)则呈现不同的方法,大约只有12%的样本是在审讯的开始就使用证据的。2004年,一项由30名有经验的警察对模拟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发现,警察在何时以及怎样出示证据的审讯风格上有很大的差异。Granhag P.A.等人总结,近些年的诸多研究共同表明,警察在审讯中使用证据是常见的现象,个别研究中达到100%,而在审讯结束前才使用证据的有三分之一左右。Sorochinski 等人(2011)发现,证据一直保留到最后出示,和同样的证据通过渐进式的方式出示相比,能够在说谎者和说实话者之间产生更丰富的言辞差别,主要体现在陈述和证据的不一致性上。而更早地出示证据,对发现欺骗的线索来说是效果最差的。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来解决不同的证据应当怎样出示,以达到引出对欺骗的诊断性线索的目的,或更有利于观察者识别谎言。而另一份研究(Dando & Bull,2011)同样支持更早使用证据效果较差的结论,但在渐进式和最后用证的效果方面,与前述研究得出的结论是相反的。这两份研究反映出的问题可能有样本的问题以及研究方法的问题,但另一方面,审讯过程本身很难用精确化的方式度量,因为涉及人的心理以及人际互动,其中有诸多不可控制的变量。总之,共性的认识就是在审讯中可以通过出示证据来揭露谎言,而且有技巧地出示证据的效果要优于无技巧和无计划地出示。
Walsh等人(2015)为了研究使用证据的时机与揭露谎言的效果,提出证据出示模式(Evidence Disclosed Model,简称EDM)可分为审讯开始出示与过程中出示以及审讯结束前出示三种情形。他们的研究表明,审讯开始出示仅在有限的范围发挥作用。他们认为,从目前的研究结果表明,运用证据揭露谎言的提问策略比PEACE模式下采用的信息收集型提问[18],从总体上能获得更多的信息。但审讯开始出示证据的EDM模式存在着更多的错误引导的可能性,因为调查人员的典型方法是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其有罪的证据,然后试图说服嫌疑人接受有罪的叙事,因而主要提问方法是引导性提问。因此,审讯开始就出示证据的模式被认为是最薄弱的技术和最不可能收集全面的陈述。另外,目前的研究发现,当访谈人员试图获得一份详细的供述时,如果嫌疑人已经开始陈述,通过分阶段的方法进行证据开示(即渐进的EDM),谈话不仅更加有技巧,同时也可以获得更完整全面的陈述。总体上,他们的研究发现,使用证据最好的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处于心理动摇的临界点,有供述行为的动机时,此时采用逐渐出示的方式,可以获得更多的有用信息,过早或过晚出示证据都是盲目的和缺乏效果的[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