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个简化的寿险承保业务分析模型
我们首先看两个极端简化的案例:一个案例是寿险公司只经营短期纯保障性保险;另一个案例是寿险公司主要经营储蓄性保险。
案例一:只经营短期保障险
美能达寿险公司专门经营短期意外险(保险期限为1年),2016年年初收到保费100亿元,所有保单年底到期。年初花费手续费佣金支出30亿元,当年业务及管理费支出25亿元,税金及附加支出5亿元,当年赔付支出30亿元。
请问,在不考虑投资收益的情况下,美能达寿险公司2016年度的承保利润有多少?如何度量该公司承保业务的绩效呢?
分析:
承保利润=保费-(手续费佣金+业务管理费+营业税及附加)-赔付
=100-(30+25+5)-30
=10亿元
经营绩效指标:
赔付率=赔付/保费=30/100=30%
成本率=(赔付+其他各种支出)/保费=90/100=90%
承保利润率=承保利润/保费=1-成本率=10%
上述计算结果说明,2016年度,美能达寿险公司每收100元保费,赔付支出为30元,其他各种支出为60元,承保利润为10元。
可以看出,如果只经营短期纯保障性人身保险,人身险公司和财险公司一样,都可以获得承保利润。(事实上,正是由于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经营特点与财险类似,所以,保险监管机构也允许财险公司经营短期保障性人身保险。)
案例二:主要经营储蓄性保险
万事达寿险公司专营短期寿险(1年期),2016年年初收到保费100亿元,该短期寿险的保险责任为“1年内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给付所交保费的105%;被保险人1年内未身故,满期给付所交保费的104%”,所有保单年底到期。年初手续费支出2亿元,当年业务及管理费1亿元,税金及附加为零(1年期及1年期以上的储蓄性保险免收增值税),当年给付104.2亿元(多出来的0.2亿元是由部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导致的保险金给付造成的)。
请问,在不考虑投资收益的情况下,万事达寿险公司2016年度的承保利润有多少?如何度量该公司承保业务的绩效呢?
分析:
承保利润=保费-(手续费+业务及管理费+税金及附加)-赔付
=100-(2+1+0)-104.2
=-7.2亿元
上述计算结果说明,2016年度,万事达寿险公司每收取100元保费,赔付支出为104.2元,其他支出为3元,承保亏损为7.2元。这也说明,如果没有较高的投资收益,万事达寿险公司必然发生亏损。
这个案例有些极端,期限只有1年,完全是为了对现实进行简化,以便说明储蓄性保险的承保亏损问题。现实中,多数人身险公司的多数业务都是长期储蓄性或理财性保险,一些公司前几年甚至主要经营短期理财性保险,因此,必然会出现承保亏损。
一、读者可能的疑虑
看了上面两个案例,读者可能会认为:“还是经营短期意外险好,可以获得承保利润,如果再加上投资收益,利润就非常可观了!”不过,保险公司经营者需要在规模增长和盈利之间进行权衡,意外险固然利润较高,但保费规模却很有限,规模有限自然利润也有限;储蓄型保险固然会发生承保亏损,却很容易做大保费规模。
利润和规模对于保险公司的重要性,不同的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的同一家公司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市场上的保险公司多种多样,有的做保障性业务多一些,像是美能达,有的做储蓄性业务多一些,像是万事达。总体而言,大多数公司都更靠近万事达一些,即以储蓄业务为主、保障业务为辅,这显示出,在大多数保险公司经营者眼中,规模通常比利润还要重要,因为媒体和公众都是按照规模对保险公司进行排名的,规模大的保险公司可以排名靠前,进而获得消费者的认可。
细心的读者可能还会想到:“上一章财险公司的简单案例中,美能达财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为5%,而经营短期意外险业务的万事达寿险公司的承保利润率达到了10%。”事实上,我案例中的数据都非空穴来风,而是与经营状况较好的保险公司高度相符的,经营意外险的承保利润确实高于财险业务。
二、实际情况下的三点考虑
从核算承保亏损的角度来看,现实中的寿险公司比上面的案例要复杂一些,主要是三点:
(1)寿险公司有保险业务,也有非保险业务,即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业务和投资连结保险业务。我们在计算承保业务的收入、支出和亏损时,通常只考虑保险业务,不考虑非保险业务。
(2)寿险公司也有少量的分出、分入业务。由于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标的与财险业务的大型保险标的相比,其价值要小得多,因此,寿险公司的分出、分入要比财险公司少很多。尽管分出、分入很少,但在计算保费收入时也需要增加分入保费、扣除分出保费;在计算赔付支出的时候,需要扣减从分入人那里得到的“摊回赔付支出”;此外,分入、分出业务还会带来分保费用和摊回分保费用,即寿险公司作为分入人要为分出人支付分保费用,作为分出人则可以从分入人那里收到“摊回分保费用”。
(3)除少量短期保险(如意外险)外,大多数人身保险产品都是长期的,其保险期限必然是跨越会计年度的。因此,按照权责发生制,在计算承保业务收入时,需要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