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经营分析:基于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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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承保收入:已赚保费

如上所述,我们在计算承保业务的收入、支出和利润时,通常只考虑保险业务。因此,在计算承保收入时,我们只考虑保险合同带来的保费收入,不考虑非保险合同带来的“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独立账户新增交费”。

一、理解已赚保费

直观上看,承保收入就是保费收入,但是,考虑到分入、分出因素和保险合同跨会计年度需要适用权责发生制的因素,我们将对应于当期的实际保费收入称为“已赚保费”。

已赚保费=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其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读者看到这里,可能会这样理解:人身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该与财产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同,因为人身险保险期限更长,未到期会更严重。而且人身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事实上包含三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针对1年期及1年期以下人身险)、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但是,与这种自然的想法不同,按照行业惯例,人身险公司在计算已赚保费时,只扣除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扣除“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和“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我们先按行业惯例进行计算,后面再进行更深入的讨论。

此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1)基于权责发生制,分出人应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当期损益,并同时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2)分出公司对再保险合同涉及的保费收入、准备金、费用、赔付等根据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单独进行总额列报,不得相互抵消。”

按照上述规定,所有与分出业务有关的收支,均需单独列报;反过来,所有与分入有关的收支,均已经与保险业务合并,无须单独列报。因此,在人身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里的四个保险合同准备金(未到期、未决、寿险责任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都是考虑了分入、但未考虑分出业务的准备金,于是,需要将再保险分入人提取的相关准备金(对分入人是负债,对分出人是资产)计入保险公司(分出人)的资产,称为应收分保准备金。

因此,对于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基于权责发生制,但按照行业惯例不扣除“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和“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其准确算法是: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期末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已赚保费案例

以2016年度中国人寿为例,根据2016年度中国人寿利润表数据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准备金数据,可以计算:

中国人寿2016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期末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04.9-79.4)-(1.3-0.9)

=25.1亿元

中国人寿2016已赚保费

=保险业务收入(含分入保费)-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305-17.6-25.1

=4262.3亿元

事实上,2016年,中国人寿股份公司保险业务收入共计4305亿元(其中,寿险业务总保费为人民币3619亿元,健康险业务保费540亿元,意外险业务保费146亿元),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1656亿元,独立账户新增交费0元。如本小节开头所述,保险业务收入不包含“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因此,后两项交费不应计入保险业务收入。

三、关于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讨论

如前所述,人身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事实上包含三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针对1年期及1年期以下人身险)、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但按照行业惯例,上面计算已赚保费时,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只考虑了“针对短期人身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而将“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与“(针对短期人身险的)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合并,称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放到了营业支出里。

我想说的是,核算已赚保费应该遵从权责发生制,应该核算真正对应当期的保费收入。因此,在不考虑分保的情况下,人身险公司的已赚保费应该这样算,

当期保费收入(已赚保费)

=当期保险业务收入+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当期保险业务收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为什么寿险行业不按上述公式计算已赚保费呢?可能是制定会计准则的人员认为保险公司做的就是保险,主要就是像财险公司那样的保险业务,于是直接将财险公司的核算办法搬到了寿险公司来用。而这种核算方式,会使寿险公司的营业收入看起来非常大,有些“虚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