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配套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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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犯罪构成

●真题提示及答案解析

[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10年真题)甲(17周岁)因盗窃他人价值3万元财物被起诉,经审理查明,甲在15周岁时还曾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到5万元。对甲的行为应(  )。

A.按盗窃8万元从轻或减轻处罚   B.按盗窃3万元从轻或减轻处罚

C.按盗窃8万元减轻或免除处罚   D.按盗窃3万元减轻或免除处罚

2.(2010年真题)甲因家庭纠纷杀死了自己的父亲。甲所犯之罪(  )。

A.是纯正身份犯   B.是不纯正身份犯

C.不属于身份犯   D.属于亲告罪

3.(2010年真题)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对其应(  )。

A.认为构成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   B.不予刑事处罚,也不认为构成犯罪

C.认为构成犯罪,由政府予以强制治疗   D.认为构成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

4.(2010年真题)罪过是指(  )。

A.犯罪的故意   B.犯罪的过失

C.犯罪的故意、过失   D.犯罪的故意、过失、目的和动机

5.(2011年真题)下列有关犯罪行为方式与罪过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作为是故意的,不作为是过失的

B.作为是故意的或过失的,不作为是过失的

C.作为是直接故意的,不作为是间接故意的或过失的

D.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之间没有绝对的对应关系

6.(2012年真题)甲与妻子感情不和,一直找机会毒死妻子。一天,家中饮水机无水,甲打电话叫人送水,然后在水里放了毒药,结果将其岳父毒死。甲对其岳父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疏忽大意的过失

7.(2013年真题)甲误将苏打当毒药投入赵某的水杯中,赵某饮用后安然无恙。这一情形属于(  )。

A.意外事件   B.过失犯罪   C.对象错误   D.手段错误

8.(2014年真题)我国《刑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甲长期通过网络纠集他人进行赌博,人民法院认定其聚众赌博,对其单独定赌博罪。甲的罪行符合赌博罪的(  )。

A.基本的犯罪构成   B.修正的犯罪构成

C.加重的犯罪构成   D.派生的犯罪构成

9.(2014年真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因不满父亲再婚,与之断绝往来,在父亲晚年孤身一人、身患重病时拒绝予以照顾,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在本案中,甲违反了(  )。

A.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B.职务要求的义务

C.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D.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10.(2016年真题)甲(15周岁)指使乙(13周岁)抢夺手机,乙得手后为了逃跑,捡起砖块将追赶的受害人打成轻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   D.不构成犯罪

11.(2017年真题)甲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  )。

A.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去山区旅行,乙旅行时因汽车坠崖死亡

B.甲在家中“作法”诅咒与其有矛盾的乙,后乙突发疾病死亡

C.甲殴打乙致其轻伤,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死亡

D.甲持木棍对乙穷追不舍,乙迫不得已跳入冰冷的河中因痉挛而溺水死亡

12.(2017年真题)甲想用水果刀伤害张三,却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这种情形在我国刑法中属于(  )。

A.因果关系错误   B.打击错误   C.行为性质错误   D.意外事件

二、多项选择题

1.(2011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构成必要要素的有(  )。

A.罪过   B.犯罪动机   C.危害结果   D.危害行为

2.(2012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有(  )。

A.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B.盗窃病人财物致病人无钱治病死亡

C.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重伤

D.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把被害人打死

3.(2012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有(  )。

A.甲欲杀张三,却误将李四当做张三杀死

B.乙认为嫖娼不为罪,有意嫖宿了不满14周岁的幼女

C.丙以为他人电脑背包里有电脑,偷回家后发现里面装的是假币

D.丁用木棍猛击陈某头部,以为陈某已经死亡而离开,后陈某获救

4.(2014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危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有(  )。

A.甲为索取债务,将邹某关押在一居民楼里,邹某在逃跑时不慎摔死

B.乙在菜场卖菜时辱骂顾客王某,致王某情绪激动,心脏病突发而猝死

C.丙违章驾车,将行人赵某撞成重伤后逃跑,赵某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丁将陶某打晕后以为其已经死亡,就将陶某抛掷到水库中,陶某溺水死亡

5.(2014年真题)下列关于犯罪地点在刑法中的作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犯罪地点是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B.犯罪地点是犯罪的选择构成要件

C.犯罪地点是某些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

D.犯罪地点是某些犯罪的酌定量刑情节

6.(2017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有(  )。

A.甲设立公司,主要从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以牟利

B.乙与公司股东商议后,以公司名义走私香烟,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C.丙为使其公司承建工程,向国有投资公司主管人员支付巨额回扣

D.丁以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并将违法所得用来购买豪华别墅

三、简答题

(2014年真题)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

四、论述题

(2017年真题)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刑法》第17条第1、2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甲对17岁时盗窃3万元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但对15岁时盗窃5万元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另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选B项。

2.C

【解析】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以分为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纯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条件,无此特殊条件该犯罪则不能成立。如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纯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如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但如果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则应以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从本题表述情形看,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因此甲不是身份犯,更谈不上是纯正身份犯还是不纯正身份犯。可见,选C项,不选A、B项。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这类犯罪包括侵占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故意杀人罪不是亲告罪,不选D项。

3.B

【解析】《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据此,选B项。

4.C

【解析】罪过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观方面最主要的内容。罪过形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心态。可见,选C项。

5.D

【解析】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在客观上的两种基本形式,故意与过失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基本态度的两种基本形式,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的划分相混淆,实际上,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例如,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都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都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故D项表述正确。

6.C

【解析】甲为了毒死妻子在饮水机中投毒,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其岳父被毒死的发生,甲对其岳父被毒死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故选C项。

7.D

【解析】甲误将苏打当做毒药投入赵某的水杯中,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认识错误中的手段认识错误,即甲本想使用毒药杀害赵某,但因为误认而错用了无毒的药物——苏打,从而造成手段不能犯未遂。可见,选D项。甲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其罪过性质,其主观心态属于故意,而不是过失,故不选B项。认定意外事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甲的主观心态明显是故意,故不选A项。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只不过搞错了对象,如行为人杀错了人。本题表述中,甲谋害赵某,并没有发生对象错误,故不选C项。

8.A

【解析】犯罪构成有基本犯罪构成和修正犯罪构成之分。基本犯罪构成是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犯罪构成是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而形成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各类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等犯罪形态。本题表述中,人民法院对甲单独定赌博罪,并没有认定存在赌博罪的各类停止形态,也没有对甲是否属于赌博罪的共犯作出认定,因此,甲的罪行符合赌博罪的基本犯罪构成,选A项,不选B项。犯罪构成还有标准犯罪构成和派生犯罪构成之分。标准犯罪构成是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犯罪构成是以标准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刑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的是赌博罪的标准犯罪构成,并没有规定赌博罪的加重和减轻的犯罪构成等派生犯罪构成。人民法院只能依据该标准犯罪构成规定对甲定罪。可见,不选C、D项。

9.D

【解析】遗弃罪为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而这种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和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本题表述中,甲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我国婚姻家庭法明确规定的义务,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甲违反赡养义务,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可见,选D项。

10.D

【解析】甲指使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乙抢夺手机并得手,甲、乙对抢夺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至于乙在手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而将受害人打成轻伤,这对二人行为的定性不产生影响。可见,选D项。

11.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A项表述中,甲虽有杀乙的故意,但乙的死亡(坠崖)并非甲的行为引起,因而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选A项。B项表述中,甲是迷信犯,乙突发疾病死亡并非甲的“作法”所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选B项。C项表述中,甲殴打乙致使乙轻伤,甲的殴打行为与乙的受伤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坠落的花盆砸死与甲的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这也是“不能将因果关系的认定推向极端”的应有之义,不选C项。D项表述中,乙跳河溺死是因甲穷追不舍所致,乙的死亡是甲的行为引起的,具有因果关系,选D项。

12.B

【解析】甲因存在客观认识错误,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造成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这属于目标打击错误或行为偏差,选B项。因果关系错误即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错误认识,包括: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行为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但却误以为造成危害结果;行为已经造成预定的危害结果但却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有误解。甲误伤李四,不存在上述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选A项。行为性质错误即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于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况)。客体错误属于分属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况,而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本题中张三捅伤李四,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因而不是客体错误,不选C项。不选D项是不言自明的。

二、多项选择题

1.AD

【解析】犯罪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构成的,其中,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统称为“罪过”)属于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而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关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则是构成犯罪的选择性要素。可见,选A、D项。

2.ACD

【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所规定的8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指的是8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A项表述中,聚众斗殴致人死亡中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故选A项。C项表述中,虽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非法拘禁罪不负刑事责任,但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重伤,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重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故意伤害罪(重伤)负刑事责任,故选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据此,选D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且被害人因财物被盗而无钱治病死亡的,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不选B项。

3.ACD

【解析】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包括假想犯罪、假想非罪和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等3种情形。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手段认识错误、目标打击错误(行为偏差)和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等5种情形。A项表述的杀错人的情形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故选A项。B项表述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中的假想非罪,故不选B项。C项表述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中的客体认识错误,故选C项。D项表述的情形为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故选D项。

4.ABC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A项表述中,邹某的死亡是因甲的非法拘禁行为所致,如果没有甲的非法拘禁行为,则不会出现邹某不慎摔死的结果,因此邹某的死亡结果与甲的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选A项。B项表述中,王某心脏病突发而猝死是因乙的辱骂行为所致,如果没有乙的辱骂,则不会引起王某死亡的结果,因此王某的死亡结果与乙的辱骂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选B项。但需要说明的是,王某确实患有心脏病,乙未必能够认识到这一点,但这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不过乙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乙是否对甲患有心脏病有所认识或应当认识,如果有所认识或应当认识,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认识,则按照意外事件处理,因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但有因果关系未必承担刑事责任。C项表述中,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赵某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赵某的死亡是因丙的交通肇事行为引起的,因此赵某的死亡与丙的交通肇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选C项,虽然赵某死亡是因得不到救助所致,但这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D项表述中,丁将陶某打晕,误以为陶某死亡,这属于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对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故选D项。

5.BCD

【解析】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其中,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要构成要素,而危害结果、犯罪地点等其他要素则不是必要或共同构成要素,而是选择性要素。可见,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犯罪地点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例如“入户”抢劫可以成为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可见,C项表述正确。犯罪地点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例如,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反之,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可见,D项表述正确。

6.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据此,不选A项。单位犯罪一般表现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B项表述的情形即将非法利益归单位所有,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选B项。当然,如果B项表述的情形改为“乙与公司股东将非法利益私分”,则属于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自然人犯罪。C项表述中,丙为其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有投资公司主管人员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选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D项表述构成自然人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简答题

根据不同的标准,刑法中危害结果可分为:

(1)以危害结果是否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分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3)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4)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5)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每个要点3分,答对3个以上给10分——编者注)

四、论述题

(1)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理解。

(2)法律认识错误有三种情形:①假想非罪。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此种情形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行为人毕竟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小。②假想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③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这种对法律的误解不涉及行为人有无违法性意识,不影响罪过的有无以及大小,不影响定罪量刑。

配套练习及答案解析

配套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

B.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基础

C.犯罪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

D.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具体化

2.强奸罪(中止)的犯罪构成属于(  )。

A.基本的犯罪构成   B.修正的犯罪构成

C.派生的犯罪构成   D.从轻的犯罪构成

3.下列关于犯罪客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我国刑法典的分则体系是依据犯罪的一般客体为标准而进行分类的

B.犯罪直接客体就是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人或物

C.任何犯罪都必须有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D.一个犯罪可以同时侵犯数个直接客体

4.下列犯罪行为中,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的是(  )。

A.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B.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

C.非法拘禁他人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   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5.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B.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对象遭受损害

C.犯罪所用之物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D.人体可以成为犯罪对象

6.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是(  )。

A.危害结果   B.危害行为

C.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D.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7.下列行为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的是(  )。

A.受到诱惑而实施的行为   B.人在睡梦中的动作

C.身体受到外力强制情况下的动作   D.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

8.铁路信号员甲因和恋人分手饮酒自醉,未能按时发出改变信号,致使火车相撞。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

B.甲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C.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D.甲的行为义务来源属于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9.下列选项中,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的是(  )。

A.放火罪   B.交通肇事罪   C.遗弃罪   D.故意杀人罪

10.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是(  )。

A.甲负有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甲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却拒不执行判决,还将前来履行执行职责的法院执行人员打成轻伤

B.乙对严重残疾的儿子拒绝扶养,致其冻饿身亡

C.丙拦路抢劫孙某,过路人李某看见此情形后却见危不救

D.丁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戊累赘。某日将戊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丁5天后回家,戊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丁构成故意杀人罪

11.下列关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

B.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D.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宣告缓刑

12.下列关于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B.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适用缓刑的,可以宣告缓刑

D.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适用缓刑,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

13.下列犯罪中,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犯罪的是(  )。

A.污染环境罪   B.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C.违规销售枪支罪   D.洗钱罪

14.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76周岁)因过失致人死亡,对甲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乙(14周岁)在绑架他人之后将人质杀害,乙不负刑事责任

C.丙(15周岁)抢夺他人财物后,因抗拒抓捕而将被害人打死,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丁(17周岁)虽罪行极其严重,但不能适用无期徒刑

15.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应当以单罚制为原则,双罚制为例外

B.刑法分则规定只处罚单位的,自然人也可以构成该罪

C.单位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

D.对于以走私毒品为目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以自然人犯罪处理

16.甲试图毒死乙,便在乙的饭碗中下入砒霜毒药,实际上甲错把碱面当成了砒霜,结果甲没有死。则甲在认识上的错误属于(  )。

A.手段认识错误   B.因果关系的错误

C.对象认识错误   D.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17.甲明知自己石头扔得不准,但为了砸死经过自家楼下的乙,便置乙身边的丙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大铁石扔了下去。结果没有砸死乙,却砸死了丙。对于丙的死亡,甲的主观心理状态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18.某甲在林中打猎时,发现一只酣睡的猎物,同时又发现附近有一个孩子在玩耍,根据自己的枪法和离猎物的距离,甲不能肯定能够击中猎物。但某甲打猎心切,不愿意放过这一机会,随开枪射击,结果子弹打偏,将小孩打死。某甲对小孩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19.行为人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这是由于行为人(  )。

A.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   B.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C.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D.不具备犯罪的主体条件

20.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关键区别在于(  )。

A.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已经预见到,是否凭借一定条件可以避免

B.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希望的、积极追求的,还是放任的、置之不理的

C.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无否定、反对的态度并凭借了一定的避免条件和措施

D.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有预见,是否有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

21.下列关于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故意犯罪中都存在犯罪目的,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

B.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都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

C.犯罪动机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D.犯罪目的偏重于定罪,犯罪动机偏重于量刑

22.张某,15周岁,在绑架他人之后将人质残忍地杀害,张某的行为构成(  )。

A.构成绑架罪   B.构成故意杀人罪

C.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D.不负刑事责任

23.下列选项中,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刑法分则规定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B.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单位犯罪指的是法人犯罪

24.张某穿着貂皮大衣,戴着鹿皮缝制的帽子,去深山老林之中捡拾蘑菇。后天空下起大雪,张某到一棵大树下蹲着避雪。而来山林打猎的王某恰好途经此地,远远望去,误以为张某是雪豹,便欣喜若狂,开枪射击,张某中枪身亡。则王某的主观心态是(  )。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25.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  )。

A.制造毒品罪中,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

B.赌博罪中,用于赌博的筹码

C.盗窃罪中,用于窃取财物的绳索

D.受贿罪中,用于受贿的钱财

二、多项选择题

1.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  )。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

2.甲、乙二人在市场买菜发生纠纷,甲将乙推了一下,乙倒地而亡。尸体解剖表明,乙患有心脏病,受惊吓而死亡。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乙的死亡是甲不能预见的,因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D.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对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3.下列犯罪中,属于特殊犯罪主体的是(  )。

A.行贿罪   B.徇私枉法罪   C.医疗事故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有(  )。

A.贪污罪   B.受贿罪   C.职务侵占罪   D.挪用公款罪

5.甲于14周岁生日那天在大庭广众之下用绳子勒住另一小孩,路人乙看见后不予制止,眼睁睁看着甲将小孩勒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犯

B.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C.甲不负刑事责任,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D.乙不构成犯罪

6.下列表述的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6 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7.甲误以失效的农药投毒杀乙,未发生死亡的结果。甲的认识错误属于(  )。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不构成犯罪

C.犯罪工具的认识错误   D.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

8.甲某酒后看到邻居乙与自己的父亲发生争吵,于是拿起一块大石头,朝乙砸过去,不料没有击中乙,反而击中自己的父亲,导致其父死亡。对某甲的行为的性质认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构成故意伤害罪

B.对其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对其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9.甲欲毒死妻子,便在妻子的饭碗中放置剧毒药物,不料妻子吃饭时,其3岁幼子突然抢要母亲的饭吃。甲害怕事情败露,没有阻止,致其幼子与妻子一起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对其妻子的死亡持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B.甲对其儿子的死亡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C.甲对其妻子和儿子的死亡持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D.甲对其妻子和儿子的死亡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10.甲因憎恨自己所在学校的校长将自己开除,意欲夜晚潜入学校将校长杀死,后来在情急之中误将校长的秘书乙当做校长杀死。甲的行为属于(  )。

A.行为对象错误   B.故意杀人未遂

C.故意杀人既遂   D.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11.关于不作为犯,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在不作为犯罪中,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拟制的

B.在不作为犯罪中,可以是直接故意的不作为犯罪,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的不作为犯罪

C.遗弃罪是一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

D.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犯罪。该罪以拒不退还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

12.下列有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只要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B.危害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C.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也会存在因果关系

D.偶然因果关系虽然会影响量刑,但对定罪则不会产生影响

13.下列犯罪中,属于真正身份犯的是(  )。

A.刑讯逼供罪   B.诬告陷害罪   C.贪污罪   D.玩忽职守罪

14.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故意“明知”的范围的是(  )。

A.对本人行为及其结果的违法性的明确认识

B.对本人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明确认识

C.对本人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明确认识

D.对本人行为的目的和动机的明确认识

15.甲公司于2014年5月因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较大损失,已构成犯罪,但甲公司已于2015年4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对于甲公司的骗取贷款行为(  )。

A.对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B.对甲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C.对甲公司不再追诉

D.对甲公司判处罚金

三、简答题

1.简述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2.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构成条件和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3.简述过失犯罪的概念和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理原则。

4.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及其特点。

5.简述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其评价。

6.简述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7.简述刑法中特殊主体的类别。

四、论述题

1.试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2.试论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

五、案例分析题

1.甲(15周岁)喜好计算机。乙(16周岁)在A商场任售货员,是甲的朋友。甲欲盗窃A商场计算机元器件,就到乙家密谋盗窃一事。乙开始不太同意,后在甲的鼓动下同意,并让甲准备充分点儿。次日晚上12点多,甲、乙撬开商场后,偷得价值4万余元的计算机元器件。在逃离现场时,乙为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在逃跑的路上,乙对甲说:“我把电炉插上了。”甲未吱声,事后才知道插电炉是为了放火。当夜,该商场被火烧毁。

根据刑法理论和刑法知识分析甲、乙的行为性质及其处理,并说明理由。

2.贾某,男,24岁,平日里好勇斗狠,崇尚暴力。2008年5月13日,贾某手头缺钱,便计划趁晚上夜深人静的时候从过路人手中抢一些首饰。当天晚上,刘某下班后回家,刚好经过贾某的“地盘”。贾某抡起手中的木棒向刘某的头上砸去,刘某当即昏倒。贾某把刘某身上的财物洗劫一空后便逃离现场。李某下班经过此地,看见有一人晕倒在地,头部还在流血。于是赶紧将刘某抱到公路旁边,并伸手去拦截过往的出租车。出租车司机杜某看见刘某头部都是血,怕沾上官司赶紧开车离开。出租车司机傅某停车后,李某将刘某抱上车后,自己并未上车,也未付钱,并转身离去。傅某非常生气,但还是发动车辆向医院驶去。半途中傅某越想越生气,便将车开到偏僻的地方,并将刘某从车中抱出放在地上。第二天刘某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

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理论,结合上述案情分析:

(1)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为什么?

(3)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4)傅某的行为构成何种行为的犯罪?为什么?

3.甲(40岁)是某市肉联厂职工。2010年7月5日下午3时许,甲到姐姐家,提出要带外甥乙(9岁)去附近水库游泳。乙的母亲即甲的姐姐告诉甲,乙不会游泳,叮嘱甲要照看好乙。约4时许,甲带乙到达水库,租了2个救生圈,2人一起下水游泳约1小时,而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乙提出再次下水,甲开始不允许,经乙再三请求,甲拗不过只好同意。乙带一个救生圈下水,甲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乙。乙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岸上的人发现后,喊叫起来,甲一看急忙下水施救,但已找不到人,后乙从水中浮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乙系溺水死亡。后甲被抓获。甲归案后,又主动交代,2008年6月的某一天,当他翻晒自家草垛时,曾一铁叉戳在躲在麦草堆里睡觉的一流浪汉的胸部上,当他发现流浪汉呻吟呼救后,立即放下手中铁叉后退几步。为了逃避责任,他从流浪汉身上拔下铁叉便走,后流浪汉被过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由于医务人员过失,未给予及时抢救,流浪汉失血过多而死亡。在回家时,甲发现自家院墙边上有人影闪动,怀疑是邻居丙发现了自己的行为,于是举起铁叉就朝那边刺去,后来甲才发现原来刺中的是一头猪。

根据刑法理论和刑法学知识并结合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对乙的死亡,甲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甲一叉刺中流浪汉胸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甲的行为与流浪汉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为什么?

(3)对流浪汉死亡的结果,甲在主观上持何种心理态度?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4)对于刺中猪的行为,甲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二者的联系表现在: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可见,B、D项表述错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它们的功能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而能够从总体上区分罪与非罪;而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解决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问题,进一步明确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可见,A项表述错误,C项表述正确。

2.B

【解析】犯罪构成可以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但并没有规定强奸罪的修正形态,修正形态包括停止形态的修正(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形态)和共同犯罪的修正(帮助犯、教唆犯等形态)两种,修正形态规定于刑法总则中。可见,选B项。犯罪构成还可以分为标准犯罪构成和派生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适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且致人死亡),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标准犯罪构成。而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是适用“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较轻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派生犯罪构成(减轻的犯罪构成)。可见,C项表述不符合题意。要注意:有减轻的犯罪构成的说法,但没有从轻的犯罪构成的说法。可见,不选D项。

3.D

【解析】我国刑法分则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10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分则体系。可见,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混淆了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错误的。任何犯罪都必须有犯罪客体,但未必有犯罪对象,如脱逃罪,没有犯罪对象,但有犯罪客体。可见,C项表示错误。一个犯罪可以同时侵犯数个直接客体,例如,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不仅侵害财产权还侵害人身权,就属于复杂客体的犯罪。可见,D项表述正确。

4.A

【解析】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简单客体即某一犯罪行为只侵害一个利益,如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只侵害了财产权,因而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简单客体,故选A项。复杂客体即某一犯罪行为侵害两个以上利益,如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不仅侵害财产权还侵害人身权;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不仅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还侵害了他人的健康、生命权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不仅侵害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B、C、D项的表述属于侵犯复杂客体的情形。

5.D

【解析】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但不一定有犯罪对象,例如,组织、参加、领导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脱逃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偷越国(边)境罪,这些犯罪都侵犯了某类犯罪客体,但是这些犯罪却没有犯罪对象。可见,A项表述错误。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例如,盗窃电脑,电脑未必损坏,但是犯罪客体,即财产所有权受到了侵害。可见,B项表述错误。犯罪所用之物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所利用的物,例如,盗窃罪中,罪犯使用的绳索就是犯罪所用之物。犯罪所用之物并不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可见,C项表述错误。从物质表现形式上看,犯罪对象包括物体和人体两种。可见,D项表述正确。

6.B

【解析】在犯罪客观方面中,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方面的必要要素,而行为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都属于选择性要素。可见,选B项,不选A、C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有在实害犯(或结果犯)中探讨才有意义,而在行为犯或危险犯中,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中因果关系的问题,可见,不是所有犯罪都存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故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并非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故不选D项。

7.A

【解析】一般而言,下列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1)无意识行为,如反射动作,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身体受到外力强制情况下的动作,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等。(2)欠缺有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3)欠缺刑事违法的行为,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言论等,言论成为危害行为,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可见,B、C、D项表述都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A项表述中,行为人受到诱惑而实施的行为,仍是在行为人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故选A项。

8.D

【解析】甲作为铁路信号员没有按时发出改变信号导致火车相撞,这属于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见,A、C项表述错误。甲的不作为义务的来源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故D项表述正确。甲的不作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甲的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见,B项表述错误。

9.C

【解析】纯正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来实现。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包括遗弃罪,逃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可见,选C项。不纯正不作为犯既可以通过作为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来实现。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和交通肇事罪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现,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犯。故意杀人罪的作为方式例如用枪将人打死,不作为的方式例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奶任其饿死;放火罪的作为方式例如用引燃物将货物点燃,不作为的方式例如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作为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导致火灾发生;交通肇事罪的作为方式例如酒后开车,强行超车等,不作为方式例如通过交叉道口不鸣笛示警、夜间航行不开照明灯、岔路口不减速等。可见,不选A、B、D项。

10.D

【解析】A项表述中,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纯正不作为犯,故不选A项。B项表述中,乙的行为构成遗弃罪,遗弃罪属于纯正不作为犯,故不选B项。C项表述中,过路人李某不负有救助义务,虽然具有道德的可责性,但却不构成犯罪,既然不构成犯罪,就谈不上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区分,故不选C项。D项表述中,丁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由于故意杀人行为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因此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犯,故选D项。

11.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据此,A项表述错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4条第1、2款规定,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据此,B项表述错误。《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C项表述正确。修正《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据此,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是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即便年满18周岁,也不适用缓刑,故D项表述错误。

12.D

【解析】修正《刑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据此,A项表述过于绝对,故不正确。修正《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B项表述未区分故意和过失,故不正确。修正《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C项表述错误。根据《刑法》规定,D项表述正确。

13.B

【解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故选B项。污染环境罪和洗钱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故不选A、D项。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故不选C项。

14.A

【解析】修正《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A项表述正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乙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指的是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指具体罪名,因而乙应当对杀害人质的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可见,B项表述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据此,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可见,C项表述错误。上述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据此,D项表述错误。

15.D

【解析】对单位犯罪采取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可见,A项表述错误。刑法分则规定只处罚单位的,自然人不能构成该罪。刑法分则规定只处罚自然人的,单位不能构成该罪。可见,B项表述错误。单位犯罪多数是故意犯罪,但也有少数是过失犯罪,如商检失职罪。可见,C项表述错误。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必须是合格的单位,对于以从事犯罪活动为目的而成立单位的,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可见,D项表述正确。

16.A

【解析】手段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本题题干表述中,甲试图毒死乙,但由于误认而错用了无毒的碱面,系手段不能犯未遂,属于手段认识错误。可见,甲的行为属于手段认识错误,故选A项。

17.B

【解析】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伤害丙,虽然不积极追求但却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系间接故意,故选B项。

18.B

【解析】某甲明知自己开枪打猎的行为可能打中小孩使其毙命,但为了追求打到猎物的目的,仍然开枪打猎,听任打死小孩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具备了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和其特定的意志因素,因而构成间接故意。

19.C

【解析】《刑法》第16条规定了无罪过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意外事件有三个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的原因。因此,意外事件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是没有预见到,而且在当时的具体环境和情形下,也不能要求他预见到,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没有预见的能力和预见的义务,危害结果对他来说纯属意外。如果对于这个纯属意外的结果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可见,选C项。

20.D

【解析】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行为当时对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到,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应当不应当认识到,有没有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意外事件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是没有预见到,而且在当时的具体环境和情形下,也不能要求他预见到,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结果的出现对他而言是意外。可见,选D项。A项表述的情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关键区别;B项表述的情形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键区别;C项表述的情形是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键区别。

21.A

【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直接故意犯罪都包含有犯罪目的,但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以有其他目的。可见,A项表述错误。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其中,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而目的和动机则不属于必要要素。可见,B项表述正确。直接故意存在犯罪动机,但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则不存在犯罪动机。可见,C项表述正确。犯罪目的偏重于定罪,犯罪动机偏重于量刑。可见,D项表述正确。

22.B

【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张某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要注意,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是8种犯罪行为,而不是8个罪名。15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对杀害人质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可见,选B项。

23.D

【解析】有的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如伪造货币罪、盗窃罪等;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有的犯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只能由单位构成该罪,那么自然人当然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故A项表述正确。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来处理,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可见,B项表述正确。单位犯罪不能等同于法人犯罪,法人犯罪仅仅是单位犯罪的一部分。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可见,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

24.D

【解析】从本题题干表述的情形分析,王某显然没有意识到他所射击的是一个人,所以应当排除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因为这两者行为人都有认识。故排除A、B项。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相同点在于行为人都没有认识,区分的关键在于这种无认识是否可以避免。如果可以避免则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不能避免则是意外事件。本题中,张某身着貂皮头戴鹿皮帽,蹲在树下,天上下着大雪,王某又“远远望去”,同时地点又在深山老林中,而且还是去打猎,很难期待王某预料到他看到的可能会是一个人,因此应当认定王某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只能是意外事件。

25.A

【解析】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犯罪组成之物、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用之物是有区别的。犯罪对象有别于犯罪所生之物。在制造毒品罪中,犯罪客体是国家毒品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犯罪所生之物是毒品。可见,选A项。犯罪对象有别于犯罪组成之物。在受贿罪中,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是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而用于贿赂的钱财则属于受贿罪的组成之物。在赌博罪中,赌博用的筹码也属于犯罪组成之物。可见,不选B、D项。犯罪对象有别于犯罪所用之物。例如,在盗窃罪中,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绳索,在运输毒品罪中,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运输毒品的车辆,都属于犯罪所用之物。可见,不选C项。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解析】犯罪构成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组成的。可见,备选项应全选。

2.ABC

【解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因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进行客观的判定。本案中,甲推乙,乙因心脏病倒地而亡。对此,不能以甲不知道乙患有心脏病或者未曾预见到推乙一下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为借口,而否认其因果关系的存在。可见,B项表述错误。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虽有因果关系,但乙患有心脏病并不是甲能够预见的,因而甲的行为引起乙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可见,A、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

3.BC

【解析】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故不选A项。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包括负有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故选B项。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由医务人员构成,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故选C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故不选D项。

4.ABD

【解析】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故选A、B、D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故不选C项。

5.CD

【解析】甲用绳子勒人时,过路人乙并没有救助义务,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算。据此,甲在其生日当天实施杀人行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而对其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可见,选C、D项。

6.ABCD

【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选C项。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38条规定,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和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属于转化犯,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综合《刑法》第17条第2款、第238条、第292条的规定,选A、B、D项。

7.CD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手段认识错误,对于手段认识错误,一般认定为故意犯罪(未遂)。可见,选C、D项。

8.BCD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目标打击错误。尽管因伤害导致死亡的后果和自己欲伤害的人不一致,但是乙与自己的父亲都属于“人”的范围,因此这种不一致不影响对行为人罪责的认定。本题中,甲只是出于伤害的故意而导致死亡的后果,因此,应当成立故意伤害罪。

9.AB

【解析】本题表述中,行为人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其妻子被毒死的结果,而希望、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其儿子被毒死的结果,而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并放任该结果发生,是间接故意。可见,A、B项表述正确。

10.AC

【解析】甲本想杀害校长却将其秘书乙当成校长杀死,这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对于此种情况,一般认为,甲本有杀人的故意并实施了杀人行为,完整地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犯罪既遂。尽管死亡的人和预定杀害的人不一致,但此种不一致并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对“有生命的人”的犯罪,属于具体对象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对实际发生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这也是“法定符合说”的体现。可见,A、C项表述正确。

11.BC

【解析】在不作为犯罪中,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拟制的。故A项表述错误。不作为犯罪是从行为角度对犯罪的划分,而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是从犯罪故意的角度对犯罪的划分,一个是从客观角度,一个是从主观角度,两者之间不矛盾,故不作为犯罪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可见,B项表述正确。遗弃罪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而且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可见,C项表述正确。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是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表现,所以只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客观上没有实施拒不退还的行为,也成立侵占罪。所以,不能认定侵占罪是不作为犯罪。可见,D项表述错误。

12.BC

【解析】确认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把危害结果归咎于行为人。但是有了因果关系并不一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还有其他条件(如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影响着刑事责任能力的承担,例如,未满14周岁的少年的杀人行为,少年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肯定有因果关系,但是因未满14周岁的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故不能追究这位少年的刑事责任。可见,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如果履行自己的作为义务就能够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不履行该作为义务而致该结果发生的,认为具有因果关系。可见,C项表述正确。一般说来,偶然因果关系会成为量刑考虑的因素。但在特殊情形下,偶然因果关系也会影响定罪,虽然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不能说偶然因果关系对定罪绝对没有影响。可见,D项表述错误。

13.ACD

【解析】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主体不具有特殊身份,就不成立犯罪。例如,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所以,如果主体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就不可能成立刑讯逼供罪。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逃税罪、遗弃罪等,都是真正身份犯。可见,选A、C、D项。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具有这种身份,则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例如,诬告陷害罪的实施者既可以是普通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换言之,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个特殊身份并不影响诬告陷害罪的成立,但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因此,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属于不真正身份犯。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都是典型的不真正身份犯。

14.BC

【解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即“明知”,“明知”的范围包括:(1)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具体而言是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2)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这是对犯罪故意进行否定评价的根据。据此,选B、C项。“明知”的范围是否包括对本人行为及其结果的违法性认识,目前尚有争议。本书采取权威性观点,认为“明知”的范围不包括对违法性的认识,故不选A项。犯罪故意中的“明知”必须是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如果不是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就不属于“明知”的范围,动机和目的都不是犯罪构成的事实,而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因此不属于“明知”的范围,故不选D项。

15.ABC

【解析】《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单位构成骗取贷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但甲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指出,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对甲公司不再追诉,也意味着对甲公司不再判处罚金,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应追究刑事责任,选A、B、C项。

三、简答题

1.(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这种义务主要来源于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行为人职务、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以及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义务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或者根本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1)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①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②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是单位整体犯罪意志的表现形式。③单位犯罪法律明文规定才负刑事责任。法律明文规定,即刑法分则条文的明确规定。单位犯罪多数是故意犯罪,但也有少数属于过失犯罪。

(3)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当刑法分则和单行刑法及其附属刑法规范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于例外情况。

3.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理原则包括:

(1)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其主观罪过形式当然是故意,并且不能理解为当然包括过失。只有当法律条文明示该条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或者包括过失,过失才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充分显示刑法是以惩罚故意犯罪为主,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2)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中所规定的过失犯罪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就是:都必须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换言之,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完成形态并且只处罚完成形态。这与故意犯罪不同,对于故意犯罪,不仅处罚其完成形态,而且处罚其未完成形态。

(3)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危害结果相同,但如果属于过失犯罪,则处罚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4.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

(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或是说意识和意志的外在表现。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

(3)危害行为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这是危害行为的实质要素(内容)。没有侵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因而被排除在犯罪之外。

5.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表现为如下情形:

(1)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对于假想非罪,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即由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2)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对于假想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行为人将其行为误认为此罪为彼罪,或者此刑为彼刑的,不影响定罪量刑。

6.(1)客观性。刑法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相对性。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

(3)必然性。因果关系的基本和主要表现形式是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复杂性。因果关系在不同的场合会呈现“一因多果”“一果多因”等复杂的状态。

7.(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等。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等。

(3)以特定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以及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等。

(5)其他特殊主体类别。主要有: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以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回答两种主要情形即可——编者注)

四、论述题

1.不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或者构成要素的本质特征。不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如下四个方面:

(1)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行为人拒绝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只有经过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被视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换言之,只有当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成为刑法规范所要求履行的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律义务的根据。

(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这一特定的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例如,值班医生负有抢救病人的职责,游泳场的救生员负有抢救落水人的义务,值勤消防人员负有灭火的义务。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如果一定的法律行为产生某种特定的积极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以致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或威胁,就可以成立不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例如,受雇为他人照顾小孩的保姆,负有看护小孩使其免受意外伤害的义务。如果保姆不负责任,见危不救,致使小孩身受重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行为人自己先前的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了危害行为。

2.(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是指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间既存在联系,又存在区别。

(2)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联系表现在:①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②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动机促成犯罪目的的形成: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刑法注重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态度,当行为人把某一犯罪结果作为其追求的目标时,该心理内容就是犯罪目的。如果脱离了对犯罪结果态度的判定,则难以确定犯罪的目的或动机。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③在某些情况下,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即是如此。

(3)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区别表现在:①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它比较具体,已经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②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复杂客体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罪一目的;同种犯罪动机则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③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④犯罪活动与犯罪动机在一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而犯罪目的则反映了行为人精神的、政治的需要。⑤一般而言,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

五、案例分析题

1.(1)甲不构成盗窃罪,乙构成盗窃罪:①乙是商场的售货员,具有一定的职务便利,但由于乙是晚上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并没有利用售货员职务之便,因此其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②甲不满16周岁,乙已满16周岁,因而甲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乙应当对其盗窃行为负刑事责任。

(2)甲不构成放火罪,乙构成放火罪:①乙为破坏现场插上电炉子并放上纸箱的行为,导致商场被焚毁,其纵火的主观故意心态是十分明显的,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放火罪。②甲在乙放火时并不知道乙在实施放火行为,甲并没有放火的主观故意心态,因此甲不构成放火罪。

(3)虽然甲不负刑事责任,但对甲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如果有必要,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对乙应当以盗窃罪和放火罪实施数罪并罚。

2.(1)贾某构成抢劫罪,不另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应以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贾某用木棒打击刘某的头部,是为了抢劫刘某身上的财物,这种暴力行为属于抢劫罪的犯罪手段,不另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2)李某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李某参与了对刘某的救助活动,但不能仅仅依此认定其已被法律赋予了救助到底的义务。实际上,通过李某的参与,原本处于偏僻角落的刘某最终到了傅某的出租车上,应当说刘某的处境已经得到了明显的好转。另一方面,李某的救助也没有排除其他人救助刘某的可能性,恰恰相反,依照一般人的看法,刘某遇救的可能性实际上大大提高了。由此可见,不能认定李某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3)杜某不构成犯罪。因为杜某并未参与对刘某的救助活动。法律也并未规定出租车司机必须对受伤的人进行救助。所以可以从道义上谴责杜某,但绝不能认定杜某构成犯罪。

(4)傅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傅某参与了对刘某的救助,尽管参与的方式多少有些自愿,但通过傅某的参与,刘某的处境变得更糟,同时他的救助也剥夺了其他人救助刘某的机会,所以应当认定其未能履行其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已经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3.(1)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甲对乙的死亡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乙死亡的结果,所以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①甲无意中刺中流浪汉胸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事件。本案中,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应当认为,甲在翻晒自家草垛时,不可能预见到有人藏匿其中,因此,对其一叉刺中流浪汉胸部的行为,甲在主观心态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对此,甲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②甲的行为与流浪汉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流浪汉死亡是由于甲的行为引起的。即便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导致流浪汉失血过多而死亡,但这并不能中断甲的行为与流浪汉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对流浪汉死亡的结果,甲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在于:①从主观方面看,甲明知是自己刺中了流浪汉,而且被害人被刺中胸部,一定伤势不轻,所以甲应当预见到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是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可是,由于甲害怕承担责任,又见周围无人发现,便弃之不顾,对被害人是死是伤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②从客观方面看,由于甲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处于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因此,他就负有防止具体的危害行为发生的特定义务,但甲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拔下铁叉一走了之,而后流浪汉因失血过多未能及时救治而死亡。综合上述两点,甲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4)对于刺中猪的行为,甲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甲刺出铁叉的时候具有杀人的故意,虽然没有产生预期的结果,但这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应当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