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研究(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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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贪污贿赂犯罪主体

贪污贿赂犯罪是职务犯罪,所涉罪名的主体大都需要特殊的身份要素,系刑法中的身份犯。具体罪名所要求的身份并不完全相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罪的主体分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等。这些身份的具体界定在实务中都有一定的复杂性。但理论争议最多、实务认定最困难的是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由于这也属于贪污贿赂犯罪核心罪名(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的共性问题,故本书开篇探讨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及其司法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