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公开宣告(1846—1848年)
1846—1848年期间,马克思、恩格斯在日益兴起的无产阶级革命斗争进程中,先后写出《普鲁士宪法》《德国的制宪问题》《哲学的贫困》《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共产主义原理》《共产党宣言》等一系列重要文章。这一时期的有关文章,特别是《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等阐发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核心立场,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学作为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而公开问世了。马克思、恩格斯还先后以《反克利盖的通告》《驳卡尔·格律恩》《德国的制宪问题》等许多文章,批判所谓“真正的社会主义”,阐明无产阶级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斗争策略。所谓“真正的社会主义”,是小资产阶级的一个流派。它用“博爱”这种市侩的感伤主义说教,散布“阶级和平”的思想,企图把共产主义变成一种“爱”的新宗教。此外,马克思、恩格斯还发表了《共产主义者和卡尔·海因岑》和《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等文章,揭露德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的狭隘性和不彻底的民主主义,捍卫并论证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原则。这些论著,从不同角度阐明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思想。
一、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的阐释:《哲学的贫困》等
1846年12月底到1847年6月,马克思撰写了《哲学的贫困。答蒲鲁东先生的“贫困的哲学”》(以下简称为《哲学的贫困》)一书。这一著作是为了回应比·约·蒲鲁东的《经济矛盾的体系,或贫困的哲学》。蒲鲁东在其著作中散布庸俗的资产阶级经济学思想、歪曲法与经济关系的真实联系。马克思通过批判蒲鲁东主义,科学地阐明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
随着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创立,现实的经济关系及其运动已经成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考察法律现象的基本出发点。因此,他们对于立法与经济关系之间联系的考察,就彻底摆脱了以往的理性主义的羁绊,得到了科学的表述。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提出一个重要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命题:“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18]马克思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119]。金银之所以神圣化,并不是因为君主占有了金银,盖上自己的印章使它们成为普遍的交换手段。相反,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普遍的交换手段占有了君主,让他盖上印章并赋予其政治上的神圣性。不是法律决定金银具有普遍的交换能力,而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金银的事实上的交换能力在法律上表现出来。因此,马克思又得出一个重要结论:法律只是事实的公认。这个事实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任何立法者想用一道法令阻止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发展,是根本办不到的。在这里,马克思进一步阐明:“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形式、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120]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马克思在发生学意义上给民法下了定义:“民法不过是所有制发展的一定阶段,即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的表现。”[121]
马克思、恩格斯密切注意欧洲大陆资产阶级制宪斗争的进展状况,写下了《普鲁士宪法的破坏》《法国的政府和反对派》《普鲁士宪法》《德国的制宪问题》《“莱茵观察家”的共产主义》《瑞士的内战》《法国的改革运动》《1847年的运动》《奥地利末日的开端》《三个新宪法》等许多文章,评述了近代资产阶级立宪运动的历史意义,阐明了无产阶级在这场运动中所应采取的斗争策略,分析了欧洲立宪运动中的各种宪法,揭示了宪法及法制的一般本质及其特征,从而为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奠定基础,丰富了其法律理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欧洲资产阶级的立宪运动有其客观的必然性和历史的合理性,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反对封建君主专制斗争的必然政治措施。他们也清醒地看到资产阶级立宪运动的历史局限性。他们指出,作为这一立宪运动领导者的资产阶级,在根本利益上是同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相对立的。在法国,掌握议会立法权的是大金融贵族和资产阶级财阀巨头,是金钱交易所;这些人操纵着内阁,而内阁在选举的时候也关心仅使那些效忠于现存制度和受这个制度的恩惠的人当选;这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势,在议会选举过程中采取贿赂、收买、恫吓和各种各样的包庇行为,到处肆意破坏法律,可是这一切违法行为却被符合法律的表决掩饰起来。在德国,尽管普鲁士颁布了宪法,但“这个所谓宪法不过是给普鲁士人民设下的一个陷井而已”[122]。
在《共产主义者和卡尔·海因岑》和《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等文章中,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德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分子海因岑的唯心主义法律观,揭露了资产阶级国家权力的本质、职能及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进一步深化生产方式决定财产关系、进而决定法律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原理。马克思说:“现代的资产阶级财产关系靠国家权力来‘维持’,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就是为保卫自己的财产关系。”[123]这是资产阶级国家权力的主要社会功能。海因岑所谓“财产关系上的不公平全靠权力来维持”的观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如果资产阶级从政治上即利用国家权力来“维持财产关系上的不公平”,它是不会成功的。“财产关系上的不公平”以现代分工、现代交换形式、竞争、积聚等为前提,绝不是来自资产阶级的阶级政治统治;相反,资产阶级的阶级政治统治倒是来自这些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宣布为必然规律和永恒规律的“现代生产关系”。马克思历史主义指明财产问题的历史意义,认为绝不能把财产问题归结为关于公平的词句。“财产问题的表现形式极不相同,这是同一般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各国工业发展的特殊阶段相适应的。”[124]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财产问题的提法都归结为给竞争以广阔的自由和消灭一切封建财产关系(封建领地、行会、垄断等),因为这些封建财产关系在16—18世纪变成工业发展的桎梏。财产问题从来就随着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成为这个或那个阶级的切身问题。17—18世纪时要废除封建财产关系,财产问题就是资产阶级的切身问题;19世纪时要废除资产阶级财产关系,财产问题就是工人阶级的切身问题。这样,马克思就从历史角度提出废除私有财产的无产阶级革命的必然性。
二、《共产党宣言》: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纲领性文献
1847年6月初,共产主义者同盟在伦敦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同年8月,在马克思的领导下,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支部和分部在布鲁塞尔成立;同年10月底至11月,恩格斯受共产主义者同盟巴黎区部委员会的委托为同盟草拟名为《共产主义原理》的纲领草案;同年11月,恩格斯写信给马克思,建议以宣言形式拟定共产主义者同盟纲领。11月29日至12月8日,马克思和恩格斯参加在伦敦召开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二次代表大会的工作。他们的理论观点为全体代表所接受,大会委托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宣言的形式制定共产主义者同盟纲领。大会闭幕后,他们着手写作宣言。1848年2月24日,《共产党宣言》在伦敦出版。
《共产党宣言》是科学共产主义的第一个纲领性的文献,其中包含着对于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原理的经典论述。在这一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极其鲜明地阐明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世界观,揭示法的运动规律,分析和揭露资产阶级法的阶级本质及其特征,明确提出无产阶级建立新型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历史使命。《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精辟地分析人类文明社会的演变史,深刻地揭示社会发展的客观运动规律,同时也明确提出科学地把握法的运动规律的重要思想。他们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推动着人类社会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不断发展;而阶级斗争是文明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至今的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125]。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了关于法律本质的重要原理,这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最核心观点。马克思、恩格斯在驳斥资产阶级的谬论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126]这一论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资产阶级法的本质的经典性表述。它深刻地揭示出法的本质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揭示了资产阶级法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意志。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提出,必须进行工人阶级革命,以工人阶级的统治来代替资产阶级的统治,从而建立新政权、新民主和新法制。无产阶级的共产主义革命的基本特征,“就是要最坚决地打破过去传下来的所有制关系”[127]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无产阶级革命争取“民主主义”,进而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128]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在消灭私有制关系的同时,消灭阶级对立存在的条件,进而消灭一切阶级乃至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29]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130]无产阶级在建立自己的政治统治的过程中,为了对资产阶级所有权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实行暴力干涉,确立新型生产关系,必须采取法律措施。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其一,剥夺地产,把地租供国家支出之用;采取征收高额累进税、强制公债等方法来限制私有制;一部分用国营工业竞争的办法,一部分直接用纸币赎买的办法,逐步剥夺土地私有者、厂主以及铁路和海船所有者的财产;没收一切流亡分子和叛乱分子的财产。其二,通过拥有国家资本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把信贷集中在国家手里;封闭一切私人银行和钱庄;把全部运输业集中在国家之手;实行土地国有化,即把全部资本、全部农业、全部工业、全部运输业和整个交换都集中到国家手里。其三,根本剥夺资本家个人对工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管理权,一切生产部门将由整个社会来管理,即为了公共的利益,生产部门按照总的计划和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实行财产共有,剥夺资本家对一切生产力和交往工具的支配权,剥夺他们对产品的交换和分配权。其四,征收高额遗产税;取消旁系亲属(兄弟、侄甥等)继承权;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这都是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所提出的构想;而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则提出“废除继承权”),等等。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59-460.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3.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3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77.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39.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391.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393.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389.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452-453.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1.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42.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6.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7.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7.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47.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4.
[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91.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53.
[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76.
[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91.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50.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51.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9-40.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41.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57.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63.
[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0.
[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7.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48.
[3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
[3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5.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69-170.
[3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6.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3.
[3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4.
[3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6.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66.
[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59.
[4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8.
[4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8.
[4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0.
[4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1.
[4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2-13.
[4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
[4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8.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57.
[4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3.
[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62.
[5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
[5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3.
[5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0.
[5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32.
[5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1.
[5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0.
[5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84-85.
[5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85.
[5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521.
[6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497.
[6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520.
[6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523.
[6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568.
[6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481.
[6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437.
[6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475.
[6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581.
[6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86.
[6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62.
[7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87.
[7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4-25.
[7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5.
[7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85.
[7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562.
[7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568.
[7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64.
[7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419.
[7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62.
[7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62.
[8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582.
[8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577.
[8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584.
[8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63.
[8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48.
[8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54.
[8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23.
[8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548.
[8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705.
[8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32.
[9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56.
[9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48.
[9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48.
[9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38.
[9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68.
[9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35.
[9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12-313.
[9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22.
[9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16.
[9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34-335.
[10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229.
[10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3-524.
[10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4.
[10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67-568.
[10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44.
[10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63.
[10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77-378.
[10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78.
[10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78.
[10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95.
[1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75.
[1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71.
[1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74.
[1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8.
[1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76.
[1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516.
[1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81.
[1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516.
[1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21-122.
[1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21.
[1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2-43.
[1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87.
[1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33.
[1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331.
[1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334.
[1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58.
[1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8.
[1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489.
[12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
[1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66.
[1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