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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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发展(1848—1871年)

从1848年欧洲革命到1871年巴黎公社前这一阶段,是马克思、恩格斯在革命斗争和科学研究中检验、运用与发展他们自己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时期。1848—1849年,欧洲大陆爆发了一场规模巨大、影响深远的革命。先是巴黎人民举行起义,推翻代表金融贵族的奥尔良王朝,建立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接着,维也纳和柏林相继爆发革命,人民群众在街垒战斗中为自己争得了部分民主权利。同时,意大利、波兰、匈牙利、捷克等国也掀起波澜壮阔的民族解放运动。马克思和恩格斯以极大的革命热情和无畏的斗争精神亲身参加了这次大规模的革命运动,并为无产阶级制定了在革命中的战略和策略。这场欧洲革命失败后,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地总结革命的经验教训,写下许多光辉著作。他们在总结大革命及其经验教训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对资产阶级国家的性质、形式以及资产阶级法律制度进行了评析和批判,揭露了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的实质、资产阶级国家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以及资产阶级普选制的实质及普选权与无产阶级革命的联系。马克思、恩格斯在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充满了革命的批判精神。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之一。1864年成立的国际工人协会即第一国际,就是适应国际工人运动发展需要而诞生的工人阶级的世界性组织。马克思和恩格斯是第一国际的组织者兼领导人。第一国际成立后,马克思、恩格斯同工人运动中的改良主义、机会主义展开了不懈的斗争,提出和论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许多基本观点。马克思抨击改良主义者、机会主义者的抽象的正义观、权利观、资产阶级人权观等。这些论述在许多方面划清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同唯心主义法律观的界限,丰富和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