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法学(2019年春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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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四十年变迁及其时代特征[1]

高一飞 陈恋[2]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司法改革。一是恢复重建中的司法改革(1978—1997),这阶段完成的主要司法改革内容有:进行机构恢复与重建、制定与实施基本法律、创设严打程序和下放死刑复核权、设立专门法院并对法院内部权力分设、改革经济检察机制并调整检察权。二是第一轮司法改革(1997—2007),这轮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进行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推进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检察体制机制改革。三是第二轮司法改革(2007—2013),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改革法院内部权力运行模式、全面推行司法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规范司法行为。四是第三轮司法改革(2013—),主要内容是: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基础性改革、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职权配置、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四十年司法改革的基本经验是:司法改革要坚持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司法改革应当全面推进、应同步进行体制改革与机制改革。党的十九大之前,我们已经完成了以四项基础性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四梁八柱”式的改革。党的十九大后,司法改革的方向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关键词 改革开放 司法改革 体制改革 机制改革 综合配套改革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这一关系国家命运的决定,揭开了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序幕。同时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3]我国的法制建设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新走上正轨,开始了司法改革的新征程。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基本法律,不断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可以说,改革开放的四十年,也是司法改革的四十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一场社会革命要取得最终胜利,往往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只有回看走过的路、比较别人的路、远眺前行的路,弄清楚我们从哪儿来、往哪儿去,很多问题才能看得深、把得准”。[4]在改革开放四十年之际,也是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继续推进的中途,总结梳理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合理评价改革得失,展望党的十九大后司法改革的未来,这对于推进司法改革,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