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201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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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再版前言

《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出版五年来,一些大学将其列入研究生的必读书目单,但不少学生抱怨书店已经售罄,向我求问。我多方寻书不得,便向出版社提出再版请求。浙江人民出版社由于发行部门的市场考虑,同意转交再版权给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世纪文景的文化理念和学术品位,使他们毫不犹豫地接受了再版工作。张静为此致谢。

再版有部分修改。但修改不涉及观点,主要改进的目标在于增强表述的准确性,我希望仍然保持初版的关注重心。五年以来乡村制度正在发生变化,比如全国人大刚刚通过法律减免农业税务(不过还需要时间在全国逐步铺开实行);我冬天在安徽三县之行,也发现了减税后的一些反应。这些新发展表明,在资料上新版有可以更新的空间。这些变化对于基层政权的意义是: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它们的管治权威,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何村民对免税和收粮补贴政策的反应很正面,而基层干部的反应却相当负面。可是我并不认为,这些变化足以触及本书观点的改变。这是因为存在制度依赖,现在说基层已经发生了结构性变化还为时尚早。

《基层政权》的中心主题在于说明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及其性质,并用此解释乡村冲突的结构和制度性来源。我试图表达,虽然基层政权与社会利益的分离不断再造紧张的社会关系,但更多的社会建制仍将权力分配给基层政权,从而使它们仍然位于控制并整合基层利益的中心地位。这种制度安排,允许其与社会力量的对比处于严重的不平衡中,它们不断“生产”不稳定关系结构。可是由于国家治理对其的依赖,它们在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力方面保持控制优势。这可以解释基层社会存在的大量冲突现象。其社会政治结果,一方面是基层权威道德的、管辖的合法性下降,以其为中心的社会整合变得越来越困难;另一方面是其离间社会和国家联系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近年来大量的调查结果发现,基层民众对不同层级的公共组织评价差异很大——越是基层的评价就越低,这就佐证了上述事实。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本书的一个重点在于对地方权威性质和作用的分析。通过其治理原则与现代治理原则的相悖事实,我希望阐明基层治理和“现代公共治理”的制度距离。为此,再版除了压缩修改外,还加了两章。其一是“个人与公共:两种关系的混合变形”,以加强说明乡村社会关系尤其是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我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原因是当我们谈论基层政权的时候,是在讨论公权力而非私权力,公共关系和规则的存在被视为必要前提,所以有必要了解它们在乡村基层的存在形式。另加的一章是“村民与国家”,目的是运用新的案例,在理论和比较的视野上,说明历史上发生的国家政权建设的基本内容及其和公民权确立的关系。这一章通过“成员权”和“公民权”两个定义系统的相互掣肘,讨论了现代国家的角色和能力问题。

本书的理论针对性,指向在很多研究中成为基本前提的“国家政权建设”理念,即以国家权威为中心的动员体系、权利界定体系、组织体系、法律责任和整合地位的现代性“建设”,是否能解释地方社会变迁的争论。一直以来,学界主流视角注意的是国家政权机构建设和管理渗入,其重要特征是汲取资源能力的发展。但事实是,这些“建设”并没有导致现代意义上的基层(公共)政权产生,它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关系——公共权威和村民的现代性关系,没有把村民身份转变为公民身份,从而成功地将人民的认同从地方层次转向国家。换句话说,人们的权利界定和实现,与国家的实质性关联仍然微弱,却与地方性权威单位的治理原则密切相关。

这表明,上述“国家政权建设”,在中国并没有成功地解决国家管辖权的实质扩张问题,更没有发展出制度化的方法,使国家权力的象征地位稳定地转变为实际意义上的管治地位。从历史到当代,基层政权相对于中央权威并非被动的执行者,它们已经营造了相当的(非法律权利意义上的)“自主”活动空间;它们的社会位置及其专门利益,无论是相对于国家权力还是社会权力的发展,都具有相当的“自主性”意义,并导致了国家管治对它们的严重依赖。由于这种依赖,国家不得不容忍基层政权的不当行为对于国家权威在道德和治理原则上的损害,来换取基层社会的象征性服从,以便使通过它们的间接控制得以持续。

这一理论的针对性,意在质疑在学术界颇有影响的、将“国家政权建设”视为基层秩序解释性变量的思维框架。事实上有大量证据表明,在治理原则上,现代公共组织的行为规则并未普及,在治理结构上,统一而直接的管辖结构也没有通过“国家政权建设”而确立。而所有这一切,持续了利益分离和权力分布的结构不平衡,从而制造着政治整合困难。这一困难并不能由“国家政权建设”来解释,因为这一“建设”的基本任务并没有完成,它未使基层社会的治理结构、原则和规范发生朝向现代的重要变化。

张静

2006年春节于曼哈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