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版导言
问题
从1996年开始,我参加了一项关于“中国乡村基层政权”的研究。对这个课题感兴趣的原因在于,它使我有机会触及新资料,处理新问题,这对我是一个新挑战。以往接触到的政治社会学文献,对中国乡村的分析多立足于历史文献,而面对当代中国的时候,分析的对象则主要是城市或城镇社会。这恐怕是因为城市社会的变化速度,对于政治、经济、文化变迁的影响地位,以及可供研究使用的资料之保留状况等,为政治社会学的研究提供了更佳素材。而对当代农村的政治社会学研究,一个基本难题是缺乏来自基层的一手资料。这种“缺乏”事实上与研究者的关注取向有关,人们倾向于将“冲突”和“秩序”这类政治社会学关心的基本问题的重点,放到制度和组织建制相对完备、文化影响相对更大的城市生活中去;而对乡村关注的主题多在“经济发展”或与发展有关的组织变迁方面,比如乡镇企业的性质、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农业产出与生产组织的变化关系等。这种关注重点或多或少反映了“经济式”地处理当代农村问题的主流取向。
不可否认的是,农村问题的经济式处理为我们提供了相当广阔的视野,尤其是在乡村社会经济关系变迁的分析方面,往往有令人印象深刻的发现。但是,“经济式”提问关怀的基本问题是农业产出的效率,其基本思路是将人民公社组织归于经济上不成功的试验,从而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探询更为有效的经济组织或经济关系发展方式。这些分析依据的主要是效率原则——如何调动生产要素的投入、如何提高土地产量、如何集结资金支持公益、如何调整产权关系增加制度刺激等,而所有这一切,都是要寻找乡村有效致富的道路,用非学术语言说,就是要解决一个“穷”字。在这种视角下,基层政权主要被看作一个活跃的经济角色,它的基本作用在农业资源的动员及效率化组织方面。[1]这些经济分析给我们增加了许多关于乡村生活的知识,但是对于乡村社会日益发生的冲突现象,“经济式”处理很难提供特别的帮助;相反,它容易使人将乡村的“秩序稳定”障碍归结为由经济发展水平,即穷所致,因此得出解决基层秩序的根本出路在于经济发展和收入提高的结论。
这可能使我们忽略其他更重要的原因。基层政权与乡村社会的冲突关系,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最新调查所明示:“基层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不高”(浙江遂昌调查,1997);在50个村中,村民认为支部做得“一般”或“较差”的两项之和为46.6%(浙江嘉兴郊区调查,1997);“干群关系紧张,人民来信来函频繁”(浙江兰溪化里村调查,1997);“乡村工作难度大,有些矛盾一碰就激化”(杭州西湖区调查,1997);[2]对现任干部“不满意”或“很不满意”的村民,占被调查人数的63.1%,认为干群关系“不好”或“很不好”者占74.3%。[3]很明显,这些调查反映了一个基本事实:在相当多的地区,乡村基层政权与其应当依赖的社会基础之间存在脱节现象,导致冲突不断产生。因此,民政部门承认这样的情况——“一些地方村民会议难以召开”(民政部调查,1994),“不少村民感到委任干部与己无关”(民政部调查,1994)[4]——并不使人感到奇怪。毫无疑问,这些现象揭示了基层政权面临的社会及政治结构困难:它与治理的对象——社会之一致性和关联性正在减弱。
如果单纯从经济的逻辑看,这样一个现实和通常的预计相反:为什么(相对于从前)经济发展了,村民富裕了,但针对基层政权的不满或“上访”反而增加了?这说明,虽然经济发展作为长期的、基础性的因素是重要的,但“穷”似乎不能完全解释上述现象的发生。换句话说,从政治社会学的立场看,基层秩序仅仅由“经济致富”并不能得到保证,需要把基层政权作为一个重要政治分析单位,来认识基层社会的冲突和秩序问题。但是,近年来,虽然有中文文献讨论基层政权的社会政治性质,[5]亦有学者主张推进乡村政治体制的变迁“计划”,[6]但基层政权的政治角色远不及它的经济角色更能引起广泛的注意。对于基层政权政治角色的状态及其后果研究,如它的授权来源、它同社会利益的关联方式、它的政治杠杆机能——平衡基层社会和国家体制的目标、乡村社会建制对其行为的制度支持,以及相关的乡村政治形态反映出的乡村社会利益结构等,应当说有相当的忽略。
而这种忽略产生的问题并不令人轻松。比如,当我们对乡村基层组织的基本性质和作用缺乏了解的时候,我们何以能够确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方针?它将要“加强”的可能是什么?我们何以能够有信心,说这种“建设”的最终结果正是我们需要的?目前,这种“建设”的行动已经在不同层次显示了不同的甚至是冲突性的目标。在国家层次,政府希望国家体制恢复对基层政权的监控,通过提高其治理水平缓解它与村民的冲突。[7]国家已经意识到,相当部分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不是连接国家体制和社会,而是起着离间它们的作用,从而影响着基层稳定。于是,希望通过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高它的自律,并接受社会监督。但对于基层干部,“加强基层政权”的含义则往往是恢复农村改制以来基层政权失去的控制能力及权力,他们感到了地位的危机:“都单独经营了,有事找市场不找干部,所以现在不好管了”(1997年浙江调查,村干部语);“要求基层有战斗力,就要解决有公钱好办事的问题,因此要加强集体经济,让基层组织掌握资源”(1997年浙江调查,市委干部语)。的确,随着生产资源相对价值的变化,比如随着农用土地获得收入的机会降低,由资源垄断方法形成的、村民对基层政权的依赖和服从大大减少,这影响了它(相对于从前)的地位。对于基层政权而言,寻找权力来源、再确立自己的中心地位刻不容缓。但不幸的是,它们并未意识到,传统的、由“掌握资源”扩充权力的方法,被经验证明效果相反:它无涉于解决基层权威的社会授权问题,因而无法通过公共代表机制集聚权力,所以常常事与愿违,表现出对权力基础的毁坏性作用。
如果注意近代以来的有关讨论,人们不难发现,当前基层政权面临的政治困难,在中国历史上曾多次重复出现。一个世纪以来,在中国各地多次发生的“乡村民众抗争”事件,对中国政治经济变迁的影响,一直是英语世界中国历史研究的一个重点。这些研究使我们知道,和欧洲社会相比,社会抗争事件在中国乡村多于在城市,矛头也常常指向某一级地方政府,而不是国家体制。[8]很明显,基层“稳定”的困局不是今天的新现象(虽然它的表现方式与社会变化有关),而是历史上延续至今的地方社会治理方式及原则多次危机的再现。这种不断的再现,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去研究,基层社会结构及其制度建制中是否存在着紧张关系?是否,这些紧张经由一系列制度变迁(如人民公社制)得到进一步的延续和强化,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关系今天又明显浮现出来?是否,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几种政权体制下不断探索的基层秩序问题——如何提高基层权威的效率,使其既能有效治理社会,同时又能完成国家给予的任务——仍然没有获得有效的解决方案?虽然在这一阶段基层经济的变化是巨大的,但为何它没有缓解社会矛盾?这就使问题不能不进入政治乃至更为广阔的社会制度分析方面。
改变了分析角度,或许可以帮助我们看到其他因素在乡村秩序中的作用。比如,对乡村基层政权进行一种政治社会学的分析,将其视为一个政治单位,观察其对于基层社会整合的作用。这种分析关注的基本问题不是它的行政效率或经济效率方面,比如它是否能够有效地执行上级的任务,比如其对农业产出的组织作用,等等。即使我在书中涉及这方面的内容,我的关心重点也不是上述两个效率,而是与基层政权相关的权力结构关系,即各种权利的配置、规则及运行后果。我希望讨论基层组织的权威来源,使这些权威取得、运用、巩固或弱化的结构因素,以及这些方面对于基层的秩序和冲突发生的作用。
内容
本书第一章关注的基本问题是近代以来基层权威授权来源的变化,以及这种授权变化对于地方社会结构的影响。我希望理出一个近代历史中基层权威授权来源的变迁图景(这个图景的描述是非常轮廓性的),作为后面各章讨论的基础。第二章涉及当代基层政权角色的多边性、复杂性和矛盾性,特别是经济角色与政治角色的内在紧张,这种紧张在我看来是基层冲突的一个来源。这两章关心的一个共同问题是基层政权和地方社会利益联系的分裂及其所导致的不稳定结构关系,我把基层权威和社会利益关联上的分离现象,视为基层低度稳定的结构原因。
但既然如此,为什么在很多地方,它的权威尤在,并且仍具有主导的控制地位?从第三章开始,本书转向观察乡村社会建制中若干对基层政权集中权力有利的方面、若干对基层权威的“支持性”因素,比如财税制度,如何以集体结算、以支定收、非法律性的方式强化基层政权的定税地位;比如乡村政治,如何围绕基层政权中主要人物的权力竞争展开;比如干部更替的一般程序,如何刺激了基层干部利益集团(政治支持系统)的产生,这个集团以相互支持和荐举保持其未来利益的延续和安全;比如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乡规民约”,如何被基层权威用来强化局部的治权;等等。
通过这些讨论我试图表达,虽然基层政权与社会结构的利益分离产生了紧张和不稳定,但更多的社会建制仍在强化这种分离,并继续将更多的权力分配给基层政权,从而使其具有控制基层的中心地位。这些方面既延续了基层权威与社会利益的分离结构,又允许其与社会力量处于严重的不平衡中。在体制监督弱化的基本背景下,这两个相反的方面共同作用,造成了基层政权目前的状态:不断“生产”出不稳定,又在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力方面占有绝对优势,这是基层社会冲突和秩序的基本现实。
这种现实的社会政治结果,一方面使基层权威道德的、管辖的合法性下降,以其为中心的基层社会整合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才出现了上访日益向更高级别的机构集中的现象);另一方面使其离间社会和国家关系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因为在我们的体制下,乡村社会联系国家的唯一组织化渠道是基层政权。这样,在学术界长期有影响的、基层权威作为国家代理人的图像就不那么令人信服了。即使在当代,基层政权相对于中央权威也并不是被动的,它们已经营造了相当的(非法律权利意义上的)“自主”活动空间,它们的社会位置及其利益构成,无论是相对于国家权力还是相对于社会权力的发展,都具有相当竞争性意义,它们多利用上下两边的名义给对方增加压力,但并不是站在二者利益的某一边。
与这些分析相关,本书多处涉及地方政权“性质”的讨论,特别是通过其治理原则与宪政原则的相悖事实,来说明其和现代公共政权的距离。这种意见必定会涉及已经在很多研究中成为基本前提的“国家政权建设”理念,即以国家权威为中心的动员体系、权利界定体系、组织体系、法律责任和整合地位的现代“建设”是否完成的讨论。一直以来,学界注意的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建设和汲取税收能力的发展,但是人们发现,这些“建设”还没有导致宪政意义上的基层(公共)政权产生,就是说,它并没有建立起基层权威和村民的现代关系。而“国家政权建设”框架,将基层政权假定为国家行政体制的一部分,并以它们的统一性为分析前提。这样,基层政权的行为——最明显的是税费行为——很多时候被理解为国家行为,社会中相当多的与基层政权的冲突也被理解为针对国家的冲突。但实际上,这种“国家政权建设”并没有成功地解决国家管辖权的实质扩张问题,更没有发展出制度化的方法使国家权力的象征地位稳定地转变为管治地位。有关基层政权的这些性质有助于我们观察国家治权扩张的结构阻力所在,这是“分割的管辖权”和“乡村制度诸问题”两章的主题。
资料
本书依赖的资料大致来自这样几个方面。一是我和中国人民大学景跃进教授于1997年至1998年,一同赴南北方乡村实地考察获得的资料。它们包括:乡镇、村庄日常公务档案,人员名单、统计资料、会议记录、调解书、乡规民约等;历史档案,包括在不同地方档案馆获得的有关历史资料;人员访问,受访者主要为县级市以下单位的干部、乡镇干部、村庄干部和各级普通职员、普通村民等。二是通过他人慷慨协助,从各地乡村得到的文字记录,例如“信访”材料、投诉信件、答复信件、证明材料等;三是他人研究中整理的部分资料,例如民政部相关课题组在过去几年中出版的资料,学生完成的硕士论文中涉及的少数资料,已发表的纪实报告文学中的资料,从国际互联网上下载的相关调查材料,报纸、广播、电视中公布的若干材料等。这些材料的出处都以“脚注”注明。这些资料中的极少数,可能在不同的章节中被一再提及,但论述的问题重点不同。获得和运用这些资料,作者必定受益于多人的工作、理解和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本书还插用了部分历史文献资料,然而这对当代现实研究的主题适宜吗?在一次有关“乡村法律”的讨论会上,一些学者就我的“乡规民约”论文提出了这个问题:为什么我在讨论现实问题时会“突然”回到历史(资料)上去?他们担心,这种资料使用时间上的“断裂”令人“不好理解”。我的想法是,要求自己尽可能发现现今制度与历史遗产的关联,这涉及我对流行假定的关心——半个世纪以来的“国家政权建设”是否真实、是否触及了实质问题。如果现今基层制度的许多特征都能够在传统资源中找到,上面这个假定就存在着颇多疑问。我使用历史资料的目的不是论证历史事实,也不是论证现今制度的历史由来,而是为了发现当今制度的变化(或未变)方面,我强烈地感到历史资料对于理解上述问题的帮助。还有学者提出,为什么我使用不同地区的资料,而不是写一个村、一个乡或一个乡村社区。或许,这样做的原因是我不打算写一个地方的故事,而是希望抽取一些在各地的基层政权活动中显现的一般性问题。这并不意味着,我认为各地的基层权威都是一样的,他们在不同地区的表现可能极不相同,但我特别想要注意的是,它们能否反映一些原则和结构的相似。
处理上述资料时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乡村的文字资料和口述(访问)资料,哪一种更为可靠?特别是经过加工的文字资料或受官方意识形态影响的事实,令人担心它们反映乡村真实生活的价值。我以为,这基本上无法由研究者解决,我们能做的,只能是如何避免被资料“欺骗”。乡村留下的很多文字记录有权威参与,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这些人的治理观念和方式。但其中很多是应景文章,做给上面看的,这需要研究者保持警惕,需要发现那些实际操作中与文字表达不合的部分,特别需要判断这种“不合”是否属于基本原则或规则的不合。访问资料的缺陷具有偶然性,它受情绪、记忆、利益、关系的影响很大,令研究者难以辨别,且访问者的研究目的也会影响回答及对回答的使用。这些缺陷提醒我们要小心处理资料,不过分迷信资料,即使在资料丰富的时候,洞察都是不可或缺的。这就是不能读中文资料的韦伯对中国社会的洞察,在长时间中仍具有影响的原因。
我一向认为,资料对于研究的意义在于它是否能够说明问题,这同“从资料中发现问题”或“根据问题去引用资料”的分歧并无太大关联。学界有一种意见,说前者是从实证到理论,后者是从理论到实证;一个是从证据出发,所以贴近日常生活,一个是从框架出发,所以空洞无物。我认为,无论从哪里出发,研究问题的人都必须重视证据,因为他要用事实证明问题的存在,而要让资料的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就必须关心理论问题。理论是否有用,在于它能否作为辨明资料反映问题的引导,即便是“从资料中发现问题”,能够“发现”的前提也是理论训练造就的对于问题的敏感。如何对待资料和理论,与研究者的工作目的有关:他希望这些研究为他人提供什么——是事实证明还是资料集锦,是认识框架还是理论阐释,是“主义”倡导还是体制批判。在这方面,不妨宽容研究者自己的个性,不必有统一的戒律。重要的是,他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什么。知识“市场”上的选择需要做出取舍。
方法
最后我想简略交代本书采用的“方法”。方法必涉及方法论问题,因而这一部分可能十分枯燥、抽象。
在本书初稿即将完成的时候,我的同事孙立平教授用电子邮件传来一篇乡村研究的新作。这篇作品提倡一种“过程—事件”分析方法,他认为这同“结构—制度”的分析方法有相当不同,希望得到一些不同的意见。他的提议使我有机会反省自己——惯常使用的研究方法,包括自己的特点和局限。我曾经与选修“政治社会学专题研究”的研究生讨论该问题,他们也提出了各种不同意见,并在读书报告中反映出来。在此,通过联系“过程—事件”分析方法和研究生们提出的若干问题,让我对所使用的被定义为“结构—制度”的方法做一个说明。我的重点不在于对“过程—事件”分析做出评论,而是就该方法提出的批评做出一些反省回答,因为它和本书的分析方法有关。
这种说明的另一个意义在于它关系到近半个世纪以来,虽以不同术语出现在不同学科,但内容十分近似的一场方法论争论的继续。这场争论的核心问题是,对于解释社会现象而言,结构(或制度)与行动(或个体行动者)何者更为基本,实际上也就是,它们中何者能够令人更为深入地理解人类群体生活的基本秩序问题。这个问题曾以各种方式在社会学、人类学、史学和政治学等领域展开,在近年流行的“理性选择”与“新制度主义”两种潮流的对峙中,也不难发现它的踪影。
要使这场“继续”基本问题的讨论具备更新的含义,在我看来,就不得不涉足一系列哲学问题。上述讨论,由于其发生的历史时期,显然并不是后现代认识论意义上的话语形式,因此它没有触及后现代思考的若干假定。比如规范性陈述是否能从描述性陈述中推出,比如阅读者的地位是否高于叙事者,从而使阅读者超越叙事者的叙事目的成为积极主动的一方,……这些问题显然都关系到对主体与它者(社会人文环境)关系的定位,而如何假定这些关系又关乎一项研究的目的。现代性思维的一个特征是将上述问题化解为两个问题处理,观念(认识)问题和事实(实证)问题,在这样的处理中,前者是一个(主观的)认识体,后者是一个(客观的)被认识体,这就形成了客观(结构—制度)强制与主观(选择)行动的分立认识。这种分立认识在后现代假定中也许并不成立,但在现代性思维中却被广泛接受。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我强烈感到自己知识的有限。显然,我们需要社会学以外的知识参与。[9]
回到传统思维的层面上。结构—制度分析重视行为的社会规则,但规则不是规律,它们的不同在于前者不断变化,且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而后者被誉为绝对“真理”,并总是显示出“改造世界”的意图(因而有“宿命”之嫌)。我认为,人类对自身秩序控制的进步,突出地体现在新的行动总是试图(正式或非正式地)确立新行为的正当性,即确立新的社会规则。思想大师这样做,理论论证这样做,日常生活中的行动者也这样做。对行为正当性(规则)的创造是人类生活的自然需求。规则不是外在于他们的东西,对于人类生活的意义不仅仅有强制的一面,很多时候,人们需要规则增进安全和预期。
“过程—事件”分析者认为“结构—制度”分析者过分重视规则,我相信,这和研究者关心的问题有关。这种关心的差异,大约可以追溯到他们拥有的不同知识背景、学术训练、个人经验,乃至哲学观念和价值信仰上去。这些差异决定着研究者对各种“问题”之重要性的评估,而这类评估在某种程度上,强烈地影响着他们选择(或建构)理论及分析框架的目的——他们总是企图发现,在其心目中十分重要的那个东西的性质。采用结构—制度方法分析社会行为时,研究者往往会特别重视具体“事件”或“过程”反映的社会(结构)关系,因为他们假定,人的行动是被他生存其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所刺激、鼓励、指引和限定的,他们相信,“事件”是现时各种制度、社会关系(结构)复杂作用的“产物”。在这假定里边,制度之于行动显然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因为不同的制度会刺激出不同的行为(发生不同的事件),比如眼前的例子:废除公费医疗(制度)引发了抢购药品(行为/事件)。显然,“事件”的发生和制度变化的实质——不同人群的权利关系(结构)变化有关。
这里所说的“制度”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书面“规定”,因为没有实际作用的“规定”并不是社会规范意义上的“制度”,制度可能潜藏暗中,但必须是真正规范行为的东西。笼统地说,我理解的“制度”是广义的,它是对社会各种行为正当性的确定体系。由于“正当”的另一种意思是确定行动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边界,人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都需要依循这种基本边界(虽然也不乏有条件的弹性),故而“制度”也确定着人们的关系“结构”。制度有文字或非文字的形态,许多制度规则是以非文字的形式存在的,例如人们所说的惯例、传统或文化。但是,无论以什么方式存在,第一,它应实际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第二,它包含着一系列人们熟悉、效法乃至认同的基本原则。比如,村干部用“非正式”的方法成功地向朋友收了粮款,说明那里通行着——不能让朋友破费(替自己垫付)——的行为原则,不符合这一原则的做法会被当事人双方认为是不正当的。如果这种原则在特定的条件下一再被发现,即证明了那里通行着这样的制度(规范)惯例。
这里,制度执行的严格与否造成的差异,并不是“结构—制度”分析预设的条件,它并未假定有制度可以不执行的情况——这在他们是难以理解的事情。或许原因在于,社会规范意义上的“制度”起源于行为合约,它是依据大家同意的程序和原则产生的(因而规则往往同时也包含对违反者的惩罚方法)。而另一些制度只是反映单方面意愿的“规定”,它没有惩罚,或惩罚可有可无,或有惩罚“规定”但因实施成本高而无法实现,这样的“制度”起不到社会规则的作用。在制度主义者看来,“制度”必包括一系列监督它运作的制度体系,它们的作用是发现和排除那些不执行者,因此普遍的不执行很难发生。所有这些,都包括在对“制度”的假定中。故未执行的“制度”并不是一个真制度,用非真的制度批评制度分析框架似乎不能说服他们,因为他们会认为,问题在于研究者没有正确地使用“制度”的本来含义,于是建议去发现真正起作用的规则是什么。
若进一步追问,为何在不同的事件中,会发现不同的行动策略,难道这不是规则的变化吗?我的回答是,某种策略被选择,说明了在当下的制度体系中(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结构关系中),它们比较有效。这些背后的东西运行(working)的结果,使行动者能够预见应采取的“策略”方向和后果,而在其他的制度和关系结构下,该策略可能难以刺激出来。就是说,不同的制度运作体系影响着行动“策略”的选择和其有效性,策略的变化方向和幅度遵循一定的制度逻辑。因此,“事件”分析不会像其倡导者希望的那样,起到弱化制度的作用;相反,它还给“制度”和“行动策略”的相关选择关系提供了证据。只是,“事件”分析的关注重点是策略和过程,而不是影响策略选择背后的东西——其论证目的不在于制度而已。
退一步说,在中国,人们熟悉的大量制度规定并没有运转(因此它们不应当被视为社会规范意义上的“制度”),但这些东西,或许尤以中国研究为甚,也并非完全没有进行“制度分析”的价值。黄宗智教授新近的研究,就将“表达”和“实践”之间的“背离”界定为清代法律的制度性本质:县官老爷们的道德辞令和具体做法乍看似相互抵牾,正像一些诉讼当事人表面上的怯懦温顺与实际上的无耻和狡诈看上去难以共存一样——这些似是而非的矛盾,只有放在一个同时考虑表达和实践这两个矛盾方面的解释体系中,才能得到理解。[10]有的时候,一些矛盾性的制度因素相互作用,例如乡村干部收公粮行为的权威,受到多边制度变化的影响:粮食交易市场价格(之规则或制度)的出现,给了农民其他的选择机会,这种变化提高了传统渠道收公粮的机会成本。但收粮的“强制性”契约可以达成,乃是因为土地(“公有”或“集体”)所有权制度惯例,在这种制度下,不签订上述合约,收回该农民土地的行动(策略)便成为正当。这两个方面都蕴涵了制度体系对农民和乡村干部两方面行为预期的指引,市场规则的出现是降低干部收粮权威的因素,而土地集体所有制又是加强这种权威的因素。所以结论是,基层政权收粮的“有力”程度以及农民行动的基本策略,随着他们所处的各种(实际运行着的)制度关系的作用而变化。而这些制度分别代表着不同的权利分配体系,其中有些有利于强化基层政权的权力,有些则有利于农民选择权的增强。
结构—制度分析并非不重视过程(历史)的因素。比如,T.Skocpol从俄国、法国、中国三个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寻找使宏观结构变动的依据;V.Shue以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作为当今农村变革的基础历史资源;V.Nee则在社会学中以拓展制度分析为己任,在他看来,转型意味着规则(制度)的变化,因而才使生产者和再分配者各自的行动机会结构发生变化。更为突出的例子是制度经济学家D.North,他的主要工作便是用结构和制度的变动过程解释经济史。新近翻译出版的历史研究《叫魂》[11]也从一个民间的“事件”中,分析了君主权力和官僚权力的紧张和互赖关系。这些杰作表明,结构—制度分析和过程—事件分析并非对立,也不是相互排斥的,它们只是关注的焦点存在差异。而这一差异,我认为,和研究者的研究目的——要说明什么——直接相关。
对结构—制度分析的另一个批评是它过于“简单”。是的,它追求用概括的术语表达一些关系的最简洁形式,以突出它们的特征。但简单和肤浅有别,一个简单公式表达的往往是抽象关系,这些抽象关系极可能是对丰富材料——包括过程和事件——进行深入分析得出的结果。结构—制度方法并不轻视丰富复杂的实际描述,至少并不对立于它,只是它的主要追求,即它的论证目的不在于描述社会现象,也不在于资料收集,而在于评估一种作为认识工具的分析概念或框架。这就是我所理解的一类学术工作,当然还有其他类别的工作,例如访问、记录和收集资料,例如描述,例如评述或评论,例如批判或战斗,它们各有目标,且关心的问题或要实现的任务是不同的。分析工具的“简单”和“形式化”,在于它省略了大量的资料,追求从具体的现象描述一般化为概念框架的评估和推演,从丰富的历史事实一般化为简洁的抽象概念,从而产生对具体的超越和自主性,这时它的丰富性并非不存在,相反,是深嵌在简单关系表述的内容中的。
因此,问题似乎不在于该不该产生框架,而在于为什么框架总是简单的。我以为,这与研究工作的重要环节“抽象”的层级密切相关。A.J.Nathan这样来表述这个哲学性问题:事件的独特性在研究者的处理中是抽象阶梯(the ladder of abstraction)状态一个函数,[12]它随着抽象位置的移动而变化。在这个阶梯中,向上走是一个简化过程(减少定义属性的数量),事件的抽象性增加;而向下走是一个复杂化的过程,事件的丰富性增加。因此,由上至下,分析事件的属性趋于复杂、具体和独特;由下至上,则分析事件的属性趋于简单、抽象和一般。这种抽象性阶梯是研究者的工具,没有它,不能想象人们如何辨认、分类、定性其认识的对象。这个意义上的知识活动,正是研究者根据他关注之问题的需要,对“抽象阶梯”的各种位置进行选择的认识活动。
但是,研究者必须保持清醒,因为“框架”作为分析工具引导思维也有另一面的作用——容易使事件成为“定义”意义上的真实,因而妨碍研究者去发现新的东西。不能不遗憾地说,在这一意义上,研究工作往往是使用定义的真实去理解事实的真实,除非那是一个未经研究,即未经研究者处理的真实。一旦研究对象进入学者分析的视野,“前定义”(框架及假设)必定对其认识真实发生作用,这种作用的一个明显后果是,“事实”——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个概念界定的产物。这是认识框架的局限方面,所以,优秀的研究者总是对各种框架保持好奇而又警惕的态度。
我主张对各种框架有益成份的包容,而不是排斥。我相信,不同方法将引导研究者发现不同的东西,因而更适当的态度是,不妨去尝试各种方法,但不必排它。因为既然我们都同意世界的不确定性,就“没有人知道我们面临问题的真正答案”,[13]自然也就没有人可以肯定,认识这些问题的最佳方法是什么,以及是否存在着某种唯一正确的方法。
或许,不是框架本身的简单危险,对框架的简单运用倒是更为普遍的危险。比如科斯定理曾被人讥笑为“猴子为什么上树?交易成本使然”。在政治社会学分析中,也不乏诸如此类的现象:农村为什么发生冲突?“国家与社会”紧张关系使然;为什么设立基层组织?“国家政权建设”使然;为什么出现社会运动?“公民社会”使然;为什么实行选举?推行民主使然;等等。不用多说,读者就会分辨,这些结论的不可靠,与其说是框架的问题,不如说是应用框架所致。研究是进行“因果”分析还是“过程”分析,是进行“结构”分析还是进行“事件”分析,应交由研究者根据他关心的问题及所得到的资料性质去决定,我看不出这些分析有什么根本的对立性,其结论上的对立更难预见。过程—事件分析如果希望以丰富的、具体的、过程的描述为己任,甚至以未经加工的资料记录为目的,也并不表示它和抽象的、模式化的、分析性的模式相对立,因为它完全可以被模式分析进一步使用。
也许,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会因不同的问题关怀及所得资料的性质而尝试其他的分析方法,但重视经验材料、重视理论问题、重视历史遗产、重视制度和组织的作用,不断从它类方法中汲取有助于理解的成份,将是我追求的基本“方法”原则。
[1]陈锡文:《股份合作制:农村经济新的经营组织形式》,载缪建平主编《中外学者论农村》,华夏出版社,1994,第270页;浙江省委组织部调研室、组织处主编《新时期浙江农村蹲点调查——不同经济类型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研究》,1997;Jean C.Oi,“The Role of the Local State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The China Quarterly144(1995): 1132-1149。
[2]转引自浙江省委组织部调研室、组织处主编《新时期浙江农村蹲点调查——不同经济类型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研究》,1997。
[3]张厚安、徐勇主笔《中国农村政治稳定与发展》,武汉出版社,1995,第158页。
[4]参见李学举、王振耀、汤普苏编著《中国乡镇政权的现状与改革》,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研究课题组:《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中国社会出版社,1993;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研究课题组:《中国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
[5]马克·谢尔顿:《家庭、合作社和国家对中国农村未来的影响》,载缪建平主编《中外学者论农村》,华夏出版社,1994,第273页;张静:《农村基层政权研究的若干问题》,《中国书评》1996年第10期,第165页;王振耀:《基层政权建设十年》,1997年11月国际会议论文。
[6]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张厚安、徐勇主笔《中国农村政治稳定与发展》,武汉出版社,1995;王仲田:《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结构、功能和权威基础》,1997年11月学术研讨会论文。
[7]Daniel Kelliher,The Chinese Debate over Village Self-Government (Paper in Conference on Elections in mainland China,Hong Kong and Taiwan,September 1996,Duke University).
[8]王国斌:《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
[9]我在《哈佛笔记》(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一书中介绍了后现代哲学和建构理论的部分,继续讨论了相关的问题。
[10]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3页。
[11]孔飞力:《叫魂》,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
[12]Andrew J.Nathan,“Is Chinese Culture Distinctive? —A Review Article,”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52(1993): 923-936.
[13]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第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