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美国的争论:政府是否应当补贴艺术
认为艺术具有崇高目的、对艺术应当资助等观点,基本上是“旧欧洲”的文化共识。威廉斯与凯恩斯的差别,实际上仅限于政府是否应当资助、如何资助以及资助什么艺术等技术性问题。与欧洲不同的是,北美“新大陆”既无悠久的艺术传统,也缺乏欣赏艺术、资助艺术的贵族富贾。在一个崇尚自由的市场,在认为政府对经济、文化的干预应该最小化的气氛中,政府资助艺术是一个需要谨慎论证的问题。“对于一个不为农业或者住房提供补贴,不为工人提供失业保险,也不为最贫困人口提供生活保障的政府,人们不会要求它补贴歌剧、交响乐会或者芭蕾。”[30]直到20世纪中叶,以1960年“纽约州艺术委员会”(NYSCA)和1965年“国家艺术基金会”(NEA)的成立为标志,美国才形成明确的文化扶持政策。但从一开始,关于政府是否应当补贴艺术就有着无数争论。典型的例子是,20世纪80年代,当里根政府试图削减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科学基金会补贴的5%时,支持政府补贴艺术的自由主义者与赞同取消这个机构的保守主义者之间展开了一场有关文化政策的争论。
长期研究文化政策的马尔卡希(Kevin Vincent Mulcahy)在《公共文化的合理性》一文中提出了政府应当补贴艺术的五个理由[31]:经济理由,没有公共赞助的艺术机构无法生存;社会理由,公共赞助增加了艺术品和艺术活动的受众;教育理由,对艺术的公共赞助应当包括提高受众艺术鉴赏力的教育措施;道德理由,艺术体现和证实了我们的文化遗产和价值;政治理由,分配公共赞助应当鼓励多元主义而不是鼓励赞美国家的官方文化。
尽管上述每一点都可能存在争议,但它们还是代表了当代各国政府在赞助艺术时所持的态度。然而,对于保守派来说,这五个方面都不是政府的责任,因为人们的审美需要不是政府应当关心的事。在保守派看来,通过城市中的文化产业和大学里的师生所进行的活动,艺术已经得到了赞助。
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看,政府是否应该补贴艺术属于广义的政府干预问题。规制经济学认为,政府补贴存在的主要理由是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的原因在于垄断、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及信息不对称等。艺术市场作为市场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同样存在着上述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存在着外部效应的情况下,政府应提供一定的补贴来补偿外部效应所带来的激励缺失,以确保市场有足够生产艺术品的热情。然而,艺术会造成集体受益吗?“当人们观赏现场表演艺术、参观博物馆和美术馆或从事其他与艺术作品相关的活动时,都会从中获得私人收益,其中包括娱乐、鼓励及启发。然而不论这种个人得到的快慰是多么丰富或令人兴奋,除此之外,是否还存在某种类型的外部收益或集体利益?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并且是艺术经济学领域中争论时间最长的问题,这本身就表明了该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32]美国学者海尔布伦(James Heilbrun)和格雷(Charles M.Gray)给出了艺术有外部收益的六个理由,而它们又都存在着争论。
1.艺术是留给后代的遗产。但也有疑问:如果私营部门对艺术文化已有浓厚兴趣,那么是否无须政府补贴,它们也能得到妥善保存呢?传承文化是真正的外部收益,但这种遗产的边际价值很低,以至于根本不需要补贴。
2.艺术增进民族认同及威望。但人们也可以质疑:也许民族自豪感是这个时代的罪恶,不应补贴。或者说,在争取艺术补贴之前,人们不仅要证实补贴是达到有效目标的可能办法,还要证实这是成本最低的办法。比如,民族威望值得支持,但为什么是补贴艺术而不是补贴体育队伍去往国外旅游?
3.艺术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如吸引外地消费者、吸引新公司入驻等。但严格来说,地方经济受益不能要求国家必须支付补贴。
4.艺术有利于文科教育。这一点较少被提及,因为值得补贴的好像只是艺术教育本身,而非任何特定的教育设置以外的艺术生产和分配。
5.艺术参与者带来的社会进步。参与者得到改善,也为其他人带来满足,这当然是参与者产生的外部效应。然而,那些观看了拙劣戏剧或歌剧的人又会怎么样呢?没有科学依据可以支持艺术对个性或行为一定具有良好影响的说法。
6.鼓励艺术创新。创新是重要的,所以要用专利权去保护技术创新。但在艺术领域,创新是没有专利可言的。“某件艺术品,如一幅绘画、作曲或编舞是受到版权保护的。但是版权不能为任何创新原则——例如,一种新的绘画技巧或一种新的舞蹈风格——提供保护,而这些原则就体现在具体的作品中,如果不对其进行保护,就会造成社会效率低下。艺术实验是昂贵的,也是容易失败的。如果失败了,这些努力的艺术家或非营利机构将独自承担所有的成本(并且没有商业情况中的税收减免)。即使他们成功了,也无法阻止其他人免费使用这些新技术。从而,艺术创新者的积极性就会被削弱,他们所进行的实验也将低于社会期望的水平。”[33]因此,为了提高艺术创新者的积极性,需要对艺术进行补贴。不过,在实际情况下,我们不能臆断这些可用的政府补贴中会有多少用于艺术创新,实际上,提供捐赠的实体一般会避免实验风险以求稳定。
海尔布伦和格雷认为,如果艺术的外部收益或集体收益确实存在,那么它就是“公共物品”:它们是联合消费品,且不具有排他性。他们认为,艺术符合这两个条件,因此可以被视为“公共物品”,问题是应当如何计算艺术外部收益的实际价值。“我们可以努力查明的是,公众是否认为艺术文化能够带来外部收益,如果是,他们愿意为此支付的代价是多少。然后,就可以用人们愿意支付的总和与目前的政策补贴水平进行比较,看看实际的补贴量是小于、等于还是大于公众对艺术的外部收益的认可。”[34]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进行的调查表明,人们大体同意艺术能够带来公共收益,并愿意缴纳一定的税收以支持艺术。除外部效应之外,一些文化如博物馆呈现出递减特性;信息缺失使消费者由于不懂艺术而不去参加艺术活动,需求受抑又使很多艺术企业无法实现本应获得的经济收益;生产力滞后引起表演艺术实际成本的增加;所有公民都至少应该拥有一定的接触艺术文化遗产的权利,需要用补贴来克服高价格与低收入的障碍,所有这些也都是主张政府补贴艺术的理由。
在美国,收入不平等令贫困者很难接触文化。调查表明,相对贫困的人根本无法按市价负担大量现场艺术和文化活动,因此,让大多数人更多地接触文化传统,是对艺术进行补贴的强有力的道德理由。连带的一个问题是,艺术补贴是不是牺牲了富人而帮助了穷人,或是相反?澳大利亚的情况是,因为富人参加艺术活动要比低收入者频繁得多,这些高收入者从艺术补贴中获得的收益超过了他们为支持补贴而缴纳的税收,因此艺术补贴会使收入分配变得更加不合理。而美国的情况则是,对艺术的补贴稍微有利于穷人,因为高收入者缴纳的税收高于他们所获得的艺术补贴。因此,两位作者认为:“我们必须认识到,艺术补贴在任何国家都可能产生分配不当的结果,除非采取公平累进税制,或艺术补贴中包括大量明确针对低收入人群权益的方案……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那些将其收益有效地集中于低收入者的补贴计划都不会对收入分配产生不当影响。”[35]
因此,政府应当补贴艺术的理由有以下三点。一是除参与者的直接收益之外,艺术还为整个社会带来了外部效应,如为后代保留了文化遗产、对文科教育做出了贡献,以及艺术创新带来了集体收益。二是对艺术的享受是后天习得的品位,而许多消费者对此缺乏做出明智选择的信息和经验。三是公平性。所有公民都应该拥有一定的接触人类艺术和文化遗产的权利,这就需要用补贴来克服高价格和低收入的障碍,以及在地理上存在的难以获得特定文化艺术产品和服务的问题。
在这个前提之下,海尔布伦和格雷介绍并反驳了保守主义者反对公共补贴的理由。
一个理由涉及政府的权力问题。社会学家哈格(Ernest van den Haag)以为,政府没有适当的社会政治理由强迫纳税人补贴政府选择的艺术。他否认艺术可以带来集体收益,以歌剧为例:“无论歌剧拥有什么样的价值,我们也不能说——即使在意大利或奥地利可以对其这样认为——它对我们国家的凝聚力、历史、文化或意识做出了什么贡献,或者说它现在有任何可能做出上述贡献。歌剧如此,古典音乐、包括芭蕾在内的舞蹈,以及就总体而言,我们博物馆内的伟大艺术也是如此。它们在我们的历史上,或者在形成、公布我们的国债上都不占重要的地位。博物馆的内容与我们的国民生活无关,它们对我们的国家凝聚力或认同感也没有任何贡献。”[36]海尔布伦和格雷认为,此论忽略了很多艺术分支具有浓厚的美国传统,而且有些博物馆专门致力于美国的绘画和雕刻。进而此论也暗示了欧洲传统不能对美国文化的发展起到任何重要作用,但实际上美国很多的艺术来自欧洲,高雅艺术的国际化已经打破了地域的局限。这种建立在单一情况下的论点,当然不具说服力。
另一个理由涉及政府补贴的公正性。哈格认为,政府补贴艺术是在迫使所有阶层去补贴中产阶级。补贴结果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艺术补贴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二是为提供补贴而征收的全部税收都不可避免地影响一些人的消费。哈格没有明确说明他究竟反对哪一种情况,只是以歌剧院为例,说明有些纳税人更喜欢将钱花在未受补贴的电影或百老汇表演上,拿走这些人的钱,会使中上层阶级受益。由于这在公共政策论争中有普遍性,海尔布伦和格雷认为,这表明哈格关注的是分配效应。虽然如此,一些非常具体的研究已经表明,美国的艺术补贴和征税的再分配净效应,是拿走富人的利益去补贴相对贫困的人,而中等收入的人基本上收支平衡。此处,哈格忽视了两个事项。第一,如果一项补贴方案能够纠正由市场失灵引起的资源分配不当,那么它就不应该因其将会产生的分配效应而被否决。我们应该通过另一套有关收入分配的政策予以补救。第二,尽管如此,如果一个人坚持考虑配置政策的分配效应,那么艺术补贴不会对收入分配产生不利影响,任何一项例子中所出现的反常效应都不构成反对艺术补贴的一般情形。
最后一个问题涉及政府艺术补贴的实际效果。哈格认为,若政府不能区分艺术的好坏,只能无差别地发放补贴,冒牌艺术家就会被吸引到这一领域中,大量的政府预算就会被浪费在“愚人金”的生产上。而且,当政府用补贴构建一个虚假艺术的世界时,真正的艺术家可能会发现,成功实际上变得更加遥远。虽然多数资助艺术的机构也有政治上的考虑,而且没有完全成功,但海尔布伦认为,这是一种空想,因为这些机构常依赖于专业考察的完善体系,力图使其资金支出更加有效。
另一位社会学家班菲尔德(Edward Banfield)在《民主的缪斯女神》中提出了反对补贴的另外一些理由。他强调,市场竞争具有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能力,承认外部效应会导致市场失灵的理论可能性,但即使如此,他也不认为外部效应是进行补贴的一个理由,同时,不认为不完全信息可以成为补贴的理由。如果消费者认为信息对他们是有用的,他们将愿意为此付费,私人市场将自动提供信息。海尔布伦认为,此论忽视了多数消费者并不知道他们将从熟悉的艺术信息获益,因此,不会为有关艺术的介绍性信息或经验付钱。班菲尔德更重要的理由在于,根据他的理解,《独立宣言》和宪法原则是排斥这种干预的:“如果艺术很显然极大地影响了与个人福利相对的社会质量,那么政府可能就不会对其进行适当的补贴或干预。有许多事通过使人们变得尊贵或卑贱的方式来影响社会,通过获得大众一致同意而与政府无关的方法来影响社会,因为政府没能力管理它们(如对文明礼貌的强制规则),或政府的存在显然是为了其他目的。”[37]班菲尔德援引《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论证策略,反映了关于政府是否应该补贴艺术的争论底线:对政府权力的任何扩张都持怀疑态度的人,不会认为政府应该进行艺术补贴;而那些认为政府能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相信艺术补贴能够作为提高社会福利的一种方法。就此而言,关于政府是否应该补贴艺术的争论,是一个更大范围的论争: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有权介入市场和社会?这是一个无法获得统一认识的问题。
发生在美国的争论有三个层次。一是政治立场,主要涉及政府权力的限度和政府行为的边界,因此,这一争论被认为是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之争。立场问题更多地基于信念和选择,因而不是简单的理性分析和论辩所能奏效的。二是事实论证,即艺术是否具有外部效益,艺术是否为“公共物品”。总的来看,肯定的一方更能得到历史与逻辑的支持。三是技术手段,即政府补贴怎样才能达到目的?由于文化艺术生产的复杂性,“愚人金”的现象比比皆是,19世纪的高更早就提出了这个问题。但即使上述第二点得到了认可,我们也不能因为补贴不能达到效果就否定补贴本身。技术性的错误只是提醒我们,政府不是万能的,真正的文化繁荣主要还是靠艺术家的创造和公众的参与。争论归争论,至今为止,美国联邦政府、州两级依然对艺术实施补贴政策。所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政府资助艺术都得到了多数人的赞同。
争论是有益的。威廉斯和哈格等人基于不同立场和考虑而发出的种种质疑,至少有助于政府文化政策的调整与完善。就中国来说,扶持民族民间艺术、补贴高雅艺术、资助各种文化项目等已经是国家文化政策之一,尽管政府的支持力度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但现有的扶持行为中已经有不少经验教训需要总结,如公共资金的使用是否经过必要的程序性审查和监督,政府扶持的标准是否符合广大公众的标准,权力介入与意识形态考虑是否限制了艺术家的创作个性,资助对象的遴选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公开,资助的效果是否经过严格评估等。总的来说,完善我国文化政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结合威廉斯的观点来看,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处理“艺术”与文化产业的关系。正如英国学者奥康诺(Justin O' Connor)所说,政府资助艺术的政策与一种排他性的同义反复联系在一起:“公共资金面向了艺术,而市场面向了文化产业。……因为艺术的非商业化,它才是最‘纯粹’的创意,但它被认定为‘艺术’的依据,恰恰是它不是商业‘产业’的一部分。翻译成日常的文化政策就是:如果你在商业方面是可行的,那你就没有资格获得补贴;如果你有资格获得补贴,那你就必须被认定是更加纯粹的创意。”[38]文化产业几乎把所有的艺术都卷入了市场体制,对于专门的“艺术”机构来说,仅仅把自己视为非商业机构并关注政府补贴,不但越来越困难,而且会使自身的发展空间越来越狭窄。更重要的是,这样做等于把文化领域所有剩余的部门留给市场,并屈服于经济利益的优先权。其后果是,获得资助的“艺术”将面临更大的市场压力。因此,艺术在文化产业时代的发展,不能仅仅满足于政府补贴、政府资助这一种模式。应当说,政府资助是有效的工具,也是生硬的工具,中国文化政策的完善,必须通盘考虑整个文化领域,使这个工具更具弹性和多样性且不再是文化政策的中心。这是一个需要专门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