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享有人权的应当是全人类的每一个人。人权属于不同文化、不同传统、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的每一个民族、每一个人。
变法维新的代表人物康有为和梁启超都阐述过关于人权的思想。康有为主张,国家应当保障公民的人权,包括平等权、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经济社会权利等。[12]梁启超强调,基于人性的人格是人权产生的前提,而人权就是“人人生而应得之权利”。[13]
20世纪20年代末,以胡适、罗隆基等为代表的立宪主义派(又称人权派——校者注),在全国掀起了一场人权运动。运动中的一些讨论,均涉及人权概念的外延。胡适于1929年发表了《人权与约法》一文。文章认为,人权不是抽象的,对于人权主要内容的“身体、自由和财产”的保障,应当是具体的,“就如‘自由’究竟是哪几种自由?又如‘财产’究竟受怎样的保障?”应当确立法治基础,“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以法律具体规定人权内容和保障措施,否则,人民的权利自由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还“说什么保障人权”!罗隆基在1929年发表的《论人权》一文中提出:“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须的条件。人权是衣、食、住的权利,是身体安全的保障;是个人‘成我至善之我’,享受个人生命上的幸福,因而达到人群完成人群可能的至善,达到最大多数享受最大幸福的目的上的必须的条件。”[14]罗隆基甚至针对当时中国社会状况,提出了35条“必争的人权”。套用今天的人权话语,“必争的人权”,就是不可或缺的基本人权,这些权利内容反映了当时人们对于人权概念外延的基本理解,但这个外延下的权利内容,却主要强调了国家存在必须具有合理性、合法性的基础,强调了国家对于保障人权的责任和义务,而对于某些应当属于人权概念范畴的内容,如结社自由、罢工自由、迁徙自由、无罪推定等,却只字未提。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创立的根据地颁布的宪法性文件中广泛使用了“人权”这个字眼。例如,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宣告:“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15]1942年颁布的《对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规定:“保障一切抗日的人民之人权、地权、财权及言论、出版、信仰、居住之自由权,……”[16]其他如1940年的《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1年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施政要端》《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3年的《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都在自己理解的意义上使用了“人权”概念。毛泽东也曾说:“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17]上述文件中使用的人权概念,基本上仅指人身权利,且其主体的范围也比较有限,与目前国际人权文书和中国政府使用的人权概念不可等量齐观。在革命根据地的另外一些宪法性文件中则使用“人民权利”的概念。例如,1941年颁布的《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规定的人民权利,其外延仅包括了人身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部分内容。在1942年颁布的《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中规定:“人民之一切权利,悉以本条例保障之……”[18]该条例所载人民的一切权利亦十分有限,主要涉及一部分人身权、自由权和财产权。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以“人民权利”作为其第二部分的标题,内容范围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平等权的部分内容,以及武装自卫权。由上可见,1949年以前革命根据地在宪法性文件中出现的“人权”概念,是“顾名思义”式的使用法,与今天人们使用的人权概念相比,具有三个特点:其一,外延极其狭窄,多指“人身权利”;其二,内容较为有限,仅包容了当时国际上使用的人权概念内容的一部分;其三,使用上的不一致,各革命根据地依其理解和需要予以规定,在词语和内容上不尽相同。
1949年以后,人权概念一度被视为“异端”而打入冷宫。即使到了1979年前后,还有学者坚持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出‘尊重人权’、‘争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去”。[19]尽管有人力图排斥“人权”概念进入现代中国社会,但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讨论以及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确立,为讨论人权概念、传播人权思想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环境,饱尝了“文化大革命”随意践踏人权之苦的中国公民仍不断提及和使用“人权”概念,理论界的有识之士也对“人权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这种具有觉醒意义的思考一直延续至今。中国学者在思考人权问题的过程中,先后提出了一些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权概念。这些概念对人权外延的界定达30余种。主要有如下一些。
其一,“人权实质上就是公民权”。[20]
其二,人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称谓”。[21]
其三,“人权是指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22]
其四,“人权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23]
其五,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24]
其六,“人权即人的权利。广义的人权指人的一切权利,包括人的基本权利和公民权。狭义的人权特指人的基本权利”。[25]
其七,“人权……是指人的权利。然而,由于历史条件和各国国情不同,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对人权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解释并不一致”。[26]因此,“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它有不同的含义”。[27]
其八,“所谓人权就是一定社会或一定国家中受到认可和保障的每个人实际拥有和应当拥有的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特别是基本权利”。[28]
其九,“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人权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三大类;人权的存在有三种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人权的实质是为一定的道德理想与伦理观念承认与支持的人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人权的产生根源于人的本性;人权的形成与发展伴随着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而始终,是一个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过程。[29]
由上可见,我国学者对人权概念之外延的理解也很不一样。从人权的主体来看,人、公民、人民是三个内涵不同的概念,以此来界定人权,势必导致人权概念外延的不同。从人权的内容来看,它是指基本权利,或者是指自由、平等的权利,还是指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包容的内容不同,其外延当然也就有异。从人权的形态来看,它是指应有的道德权利,还是指应有的法定权利,或是指实有的现实权利,或三者兼而有之,从不同的形态角度切入来解析人权概念的外延,得出的结论当然不一样。
199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阐明了中国政府对于人权概念及其外延的理解:人权是一个伟大的名词,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和崇高目标。人权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而且包括集体人权。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而是全体中国人民。[30]从白皮书的宣示来看,我国政府对人权概念的外延作了宽泛理解,已经突破中国学者许多狭窄的解释。应当说,白皮书的这种理解是符合国际人权发展趋势和中国实际的,但对于为什么人权的内容是如此范围,却没有作必要的证明或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