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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人权并不是一个与马克思主义无涉的概念。在马克思的论著中曾经多次涉及人权问题,但就目前掌握的材料来看,他尚未专门系统论述过人权问题,也没有对人权概念的外延作过界定。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曾多次使用了“人权”概念,然而他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人权概念的,使用中没有保持形式逻辑要求的“概念的同一”。马克思主要在三种意义上使用人权概念。第一,马克思认为,人权是“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31]这里,马克思把人权作为一个普遍的一般的权利概念来使用,是一个在政治权利、私人权利之上的类概念。第二,“Droits de l’homme——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droits du citoyen——公民权不同的”。[32]公民权是“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而“与公民权不同的人权”则“表现为自然权”。显然,马克思在这里所使用的人权概念是用以指代自然权利。第三,人权的一部分属于政治权利。马克思指出:“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33]把这些论述加以综合、简化,可以看出,马克思使用人权概念并不统一,用今天的分类标准来评价,他的使用甚至存在一定的混乱:人权是与政治权利、私人权利不同的权利,是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人权主要是指自然权利;人权与公民权不同,但又有一部分人权属于公民权。应当指出,马克思的上述观点仅仅是在使用人权概念中出现的,它们不是为了论证或者阐释人权的内涵和外延,存在某些概念上的混淆并不奇怪。但如果我们今天拘泥于马克思的只言片语,妄断人权概念的外延即如上述所言,就将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最大讽刺,又是对人权科学的无知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