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恢复个体经济
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面过宽,致使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的1957年,剩下的个体劳动者很少。其中,城镇个体工业劳动者只有64万人,比1953年的375万人减少了311万人。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大刮“共产风”,以至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必要组成部分的个体经济受到进一步摧残,到1960年,城镇个体工业劳动者又减少到35万人。经过1961~1965年的经济调整,1965年城镇个体经济劳动者也只达到39万人。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个体工业几乎被扫荡无遗,1976年城镇个体工业劳动者只剩下4万人。1977~1978年由于继续推行“左”的政策,这两年城镇个体工业劳动者又下降到3万人。[35]至于农村个体工业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的摧残,比城市个体工业还要严重,以至在统计资料中找不到这方面的数据。
在1978年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经济才逐步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为此,党和政府做出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重要的有:1981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1984年4月13日发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36]这里还要着重提到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在此期间,个体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就是在这些政策和法律的规范、指导下进行的。
经验证明,在坚持公有经济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恢复和发展城乡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都有重要意义。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在资金、货源、场地、价格、税收和市场管理等方面要给予个体经营户以支持。而且,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要依据需要和可能将一部分适合分散经营的手工业等租给或包给个体经营者经营。
个体经营户,一般是一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必要时可以请1~2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特殊技艺的,可以带2~3个,最多不超过5个学徒;请帮手、带学徒,都要订立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期限和报酬。
为了发挥个体经营户经营灵活、方便群众的特点,允许他们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如来料加工、自产自销、经销代销、建设摊点、走街串巷、流动售货等。个体经营户可以向保险机构投保,以解决老年、医疗等保险问题。个体经营者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者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国家要保护个体经营户的正当经营、合法收益和资产,但个体经营户也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
上述保护个体经济的一系列政策的贯彻执行,纠正了从1950年代下半期以来就存在的并且愈演愈烈的束缚、摧残以至于消灭个体经济的“左”的政策,促进了个体经济的迅速恢复。1981~1984年,个体工商户由183万户增长到933万户,增加4.1倍;从业人员由227万人增长到1304万人,增加4.7倍;注册资金由5亿元增长到100亿元,增加19倍。[37]
在城乡个体经济迅速恢复的形势下,一方面,由于对他们的管理工作一时难以跟上,特别是由于个体经济本身的局限性以及个体经营户中的一些人素质较差,因此违法经营问题(如坑害消费者和偷税漏税等)比较突出。另一方面,由于阻碍个体经济发展的“左”的思想还有待继续清除,发展城乡个体经济的各种条件(如原材料供应和融资等)也有待继续创造,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也还有不少困难。
还要提到,按照经济规律,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已经产生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不过在当时条件下,这些私营经济为了取得合法地位,都是在个体经济甚至在集体经济的名义下进行经营的。但直到1984年,党中央对私营经济采取了“看一看”的方针,既不禁止也不宣传,观察其发展趋势。当时采取这个方针,实际是谨慎允许其存在和发展的方针。由于私营经济毕竟没有取得合法地位,数量也不多,而且不以私营名义出现,因此统计资料中找不到私营经济的资料。这也是本节没有专门叙述私营经济发展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