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体制改革(197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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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经济实行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特征的改革

一 扩大国有企业[18]自主权

这一时期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的改革大体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1979~1980年: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的试点

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工作,最初是从四川省开始的。1978年第四季度,四川省首先在6个地方国有工业企业进行试点。当时着重是从发动群众讨论增产节约计划入手,确定在增产增收的基础上,企业可以提取一些利润留成,职工个人可以得到一定的奖金。这个做法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收到了较好效果。1979年1月,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总结了6个企业进行扩权试点的经验,制定了《四川省地方工业扩大企业自主权,加快生产建设步伐的试点意见》,并决定从1979年起,把扩权试点扩大为100个工业企业。四川省进行扩权试点的主要做法是:在计划方面,企业在国家计划之外,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制订补充计划,对于国家计划中不适应市场需要的品种规格也可以修改;在物资方面,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短线产品和炸药等危险产品仍由国家统购统配外,大部分生产资料可以进入市场,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不经过物资部门直接订立供货合同,也可以通过市场采购满足自己的需要,企业也可自销一部分产品;在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分配方面,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好坏分享一定的利润,并可用于进行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集体福利和职工的奖金;在劳动人事方面,企业有权选拔中层干部,招工择优录取和辞退职工。这些改革措施,给四川的工业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果。试点第一年,四川省84个地方工业企业的1979年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14.9%,实现利润增长33%,上缴利润增长24.2%,均高于非试点企业。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搞好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并为全面的体制改革摸索经验,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5个文件。这5个文件的基本精神就是逐步扩大工业企业的自主权,其主要内容如下。①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根据燃料、动力、原材料的条件,按照生产建设和市场需要,制订补充计划。按照补充计划生产的产品,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不收购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自销。②实行利润留成,改变按工资总额提取企业基金的办法,把企业经营的好坏同职工的物质利益挂起钩来。利润留成是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比例。企业用利润留成建立的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有权自行安排使用。③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及企业的留成比例。从1980年起,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70%由企业安排使用,30%按隶属关系上缴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在企业之间有偿调剂使用。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安排使用。除了扩大企业自主权以外,在对企业占用资金的经济责任方面也做出了新的规定:①决定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实行固定资产有偿占用,使企业对占用的固定资产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促进企业积极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率;②对国营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全额信贷,发挥信贷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减少物资和产品积压,加速资金周转。

扩大企业自主权的5个文件下达以后,全国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1590个工业企业里进行了试点,加上有些省、直辖市按自定办法试点的企业,共有2100多个。这批试点企业的利润约占当时全国工业企业利润的35%,产值约占26%。从试点情况看,利润留成办法,兼顾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把企业所得、职工福利奖金与企业经营好坏、利润多少直接挂钩,对发挥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促进企业关心生产成果,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增加盈利,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试点中也反映出扩权和实行利润留成的办法还不完善。为了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根据试点的经验,修订了《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国务院于1980年1月22日批转。[19]修订后的试行办法,扩大了试点范围,即经过整顿,生产秩序和管理工作正常,实行独立核算,并有盈利的国营工业企业,经过批准,可以试行利润留成。试行企业利润留成,要做到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根据这个精神,企业留成比例,全国平均大体是四、六开,即企业得到的好处(包括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两部分),约占当年利润增长部分的40%,国家约得60%。

1979~1980年,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工作不断发展,并已具有相当规模。到1980年年底,除西藏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试点的国营工业企业已有6000多个,占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42000个的15%,产值占60%,利润占70%。试点企业在利润留成、生产计划、产品销售、新产品试制、资金使用、奖励办法、机构设置以及人事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有了一些自主权。

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还选择了少数企业进行了“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试点。到1980年年底,全国进行这种试点的共有400多个企业。试行这种办法,是把税制改革同企业财务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国家对企业征收四税两费,即增值税、资源税、收入调节税、国有企业所得税以及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占用费。试点结果表明,这种改革使企业的经济权利、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得到进一步发挥。

扩大企业自主权,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活力,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果。1980年,由于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缩小基本建设规模,因此有相当一部分扩权企业生产任务不足,再加上原材料涨价、能源紧张等不利因素,给企业完成生产计划和上缴财政任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是,扩权在一定程度上把企业的权、责、利结合起来了,使企业获得了内在的动力;竞争的展开,又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外在压力,因此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促使绝大部分扩权企业实现了增产增收。据对5777个试点企业(不包括自负盈亏的试点企业)的统计,1980年完成的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6.89%,实现利润增长11.8%,上缴利润增长7.4%。上缴国家的利润占全部实现利润的87%,企业留利占实现利润的10%,其余的3%用于归还贷款和政策性补贴等,增长利润的大部分也归国家。这表明扩大企业自主权,实现了增产增收,国家和企业都增加了收入。

1979~1980年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试点工作,方向是对的,效果也是显著的,为后来的改革提供了初步经验。但在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在搞活微观经济的同时,宏观的调控没有及时跟上,出现了一些不按国家计划生产、重复建设、滥发奖金的现象;一些改革措施相互之间不够配套,也影响了改革的顺利进行。

2.1981~1982年:全面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

工业经济责任制,是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又是扩权的继续和深入。1979年,扩大工业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取得突破性进展,1980年试点工作全面展开,为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提供了经验,创造了条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普遍推行各种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对工业经济责任制的推行起到了很大的启示和推动作用。1980年,我国出现了严重的财政赤字。为了增加财政收入,1981年年初,各个地区从落实财政任务着手,对所属企业实行了“包干加奖励”的办法。1981年4月,在国务院召开的工业交通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建立和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此后,首都钢铁公司创造了一整套实行经济责任制的经验,推动了工业经济责任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1981年9月,国家经委和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根据半年多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的实践情况,下达了《关于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20],进一步明确了工业经济责任制的内容和应遵循的原则。

工业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实行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它要求企业的主管部门、企业、车间、班组和职工,都必须层层明确在经济上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建立健全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各项专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为国家提供优质适销的产品和更多积累;它要求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把企业、职工的经济责任、经济效果同经济利益联系起来,认真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有奖有罚,克服平均主义;它要求必须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要求各级工业管理机构和工业企业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必须全面完成国家计划,按社会需要组织生产,不能利大大干,利小不干,造成产需脱节,特别要保证市场紧缺的微利产品和小商品的生产;②必须保证产品质量,不能粗制滥造,向消费者转嫁负担;③成本只能降低,不能提高;④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逐年有所增长;⑤职工收入的水平只能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稳定增长,个人收入不能一下提得过高,要瞻前顾后,照顾左邻右舍;⑥必须奖惩分明,有奖有罚;⑦必须加强领导,加强国家监督,要有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

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必须抓好两个环节,一个环节是国家对企业实行的经济责任制,处理好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解决企业经营好坏一个样的问题;另一个环节是建立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处理好企业内部的关系,解决好职工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国家对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在分配方面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利润留成;二是盈亏包干;三是以税代利,自负盈亏。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①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这种办法适用于增产增收潜力比较大的企业。确定每年利润的基数,可将原来的“环比”办法改为按前三年平均利润数来计算。②全额利润留成。这种办法适用于生产正常、任务饱满、利润比较稳定的企业。留成比例按照前三年企业实际所得(包括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占利润总额的比重来确定。③超计划利润留成。这种办法适用于调整期间任务严重不足、利润大幅度下降的企业。④利润包干。其中有“基数包干、增长分成”“基数包干、增长分档分成”“基数递增包干、增长留用或分成”等。这些办法一般适用于增收潜力比较大的微利企业。增收潜力不大的微利企业实行“基数包干、超收留用、短收自负”的办法。⑤亏损包干。对亏损企业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留用或分成”和“亏损递减包干、减亏留用或分成”的办法。⑥以税代利、自负盈亏。这种办法适用于领导班子比较强,管理水平比较高,生产比较稳定,有盈利的大中型企业,经过财政部批准在少数企业中试行。

国营小型企业,包括县办工业企业和城市小型企业,参照集体所有制企业纳税的办法,改上缴利润为上缴所得税和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占用费,实行自负盈亏。

企业内部实行经济责任制,是把每个岗位的责任、考核标准、经济效果同职工的收入挂起钩来,实行全面经济核算。在分配上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①指标分解,即将工作量分解为若干个指标,每一种指标与一定的工资和奖金相联系;②计件工资,包括超额计件工资和小集体超额计件工资;③超产奖;④定包奖;⑤浮动工资。

从1981年年初到1982年年底,工业企业在很大的范围内推行了经济责任制。在县属以上国营企业中,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的企业占80%,并且取得比较好的效果。①调动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增产增收。实行经济责任制,地方和企业增加了压力和动力,使经济责任层层落实,对于落实财政上缴任务,起到了重要作用。1981年财政收入状况比1980年有明显好转,赤字从1980年的127.5亿元减到25.5亿元。[21]其中实行经济责任制,促进了增产增收是一个重要原因。②促进了企业整顿,企业的经营管理得到了改善和加强。实行经济责任制,增强了广大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在整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增强基础工作的自觉性等方面有了很大提高。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建立健全了定额管理、质量管理和经济核算,开展了职工培训,制定了岗位标准,整顿了劳动纪律,实行了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制度。③比较有效地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的问题,使按劳分配的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实行经济责任制,把企业、职工的经济责任同他们的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在包干指标、劳动定额先进合理,基础工作健全的条件下,能比较好地解决“吃大锅饭”的问题。④进一步改变了对企业统收统支、捆得过死的状况,使企业有了一定的机动财力,可以用于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兴办集体福利设施。⑤实行经济责任制,不仅对一线的生产工人落实了经济责任,而且对领导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辅助工人也在明确经济责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在对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同时,企业的主管部门,也相应地建立了责任制,积极搞好综合平衡,帮助企业解决好人、财、物、供、产、销等方面的衔接和生产中的关键问题,为企业完成国家计划改善了外部条件。⑥实行经济责任制,促进了工业的调整。1980年,由于国民经济的调整,重工业任务不足,面临很大困难。但由于实行了经济责任制,发挥了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许多企业积极主动地根据市场的需要,千方百计扩大生产门路,改变服务方向,调整产品结构,截长线,补短线,为轻工市场服务,为技术改造服务,开拓国际市场,促使重工业逐步走向回升。

但是,由于工业是社会化的大生产,企业与企业、部门与部门相互依存,问题比较复杂,实行经济责任制工作的难度比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大,因此在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实行经济责任制与计划管理结合得不够好,在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时,企业往往过多地强调企业自身的利益,一些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还不够落实,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问题还没完全得到解决。

3.1983年以后:实行利改税

从1980年开始,曾经在400多个工业企业中进行了以税代利的试点。其中有的是全市、县的试点,有的是一个城市范围内的全行业试点。总体来看,试点的效果比较好。参加试点的全部企业,销售收入的增长明显地高于总产值的增长,特别是实现利润和上缴税费的增长大大高于总产值和销售收入的增长。而且在企业实现利润的增长部分中,保证了大部分以税金和资金占用费的形式上缴国家,企业所得也增加了。试点效果说明把上缴利润改为上缴税金,是有益的。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22],决定1983年开始进行利改税的第一步,即实行税利并存的制度。在企业实现利润中,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和地方税,然后对税后利润采取多种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并从1983年6月1日起开征国营企业的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凡是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实现利润均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上缴国家的部分,可根据企业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固定比例上缴、缴纳调节税(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部分占实现利润的比例确定调节税税率;基数利润部分,按调节税率缴纳;比上年增长利润部分,减征60%)和定额包干四种办法。凡是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照1982年年底的数据,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150万元,年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为小型工业企业),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税以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者按固定数额上缴一部分利润。对于亏损的企业,凡属国家政策允许的亏损,继续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凡属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由企业主管部门责成企业限期进行整顿。在规定期限内,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适当给予亏损补贴,超过期限的一律不再贴补。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由税务机关办理。

据中央17个工业部门和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到1983年年底,实行利改税第一步的国营工业企业共有26500个,为盈利企业总数的94.2%。1983年全国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新增加的收入,以税金和利润形式上缴国家的部分约占70%,企业所得约占30%,其中用于职工奖励基金的部分约为8%。到1984年,国营企业留利占实现利润的比重,由改革前的5%上升到25%。[23]实行利改税的结果表明:在解决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上找到了一条比较好的途径。利改税以后,税率固定,企业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从法律上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和均衡入库,保证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既能使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又能使企业心中有数,企业留利也可在增产增收中稳定增长。企业经营管理得好,可以多得;经营管理得差就少得。

实行利改税的优点有:①增加了企业积极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动力和压力,加强了税收的监督作用,促进了企业的经济核算;②依照税法征税,可以初步避免实行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办法存在的争基数、争比例的扯皮现象;③有利于配合其他经济改革,逐步打破部门和地区界限,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调整企业结构,合理组织生产;④国家可以利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根据宏观经济的需要,对不同的行业、企业和产品采取调整税率、减免税收等措施,调节生产和分配,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但是,利改税的第一步还是有缺陷的,其主要问题有三点。①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好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实行税利并存的办法,企业纳税后还保留一块税后利润,国家同企业还得用包干或分成等办法进行再分配,因此还不能真正体现企业的盈亏责任制。②由于价格体系不合理,行业与行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利润水平悬殊,苦乐不均,利改税第一步是在这种不平衡、不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还没有完全起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③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利润的分配,仍然是按照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的,也就难以削弱“条条、块块”因自身经济利益而对企业进行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行政领导仍然是企业的真正主宰者。

为了克服第一步利改税的各种弊端,进一步完善税制,更充分地运用税收的调节作用,力求通过合理设置税种和税率,更好地调节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也让企业获得更大的自主权,具有更大的活力,又有更大的压力和责任,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二步利改税。[24]

第二步利改税的基本内容是: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利润按11个税种向国家缴税,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主要办法是: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然后按照企业的不同情况,征收调节税;对国营小型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适当放宽国营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使之逐步过渡到国家所有、自主经营、依法纳税、自负盈亏;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以调节因资源条件的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车船使用税,以促使企业合理利用土地、房产,适当解决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

第二步利改税仍然是在价格不合理、短时期又难以解决的情况下进行的。通过增加税种,合理确定税目、税率,实行多次调节,对于促进价格体系、劳动工资制度和分配关系的调整和改革,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起了很大作用。它缓解了由于价格不合理所带来的矛盾,使企业在利润悬殊状况有所改善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第二步利改税后,企业不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缴利润,有利于合理解决“条条”与“块块”、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

但第二步利改税,也有明显的缺陷和局限。从本质上来说,无论是第一步利改税,还是第二步利改税,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分开以及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问题,而且第一、二步利改税都有混淆税利不同功能的不妥之处。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第二步利改税没有也不可能解决合理确定调节税的问题,因而不能解决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和鞭打快牛问题。就实践结果来看,由于所得税率过高,企业创利大部分上缴国家,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和发展后劲。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弊病愈趋严重,以至后来由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改行以承包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就成为改革深入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萌芽

国有资产通常分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本书仅限于叙述经营性资产。

从广义上说,国有资产管理包括管理、监督和经营三个部分。本书要涉及这三个方面,但侧重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这两个方面。

1979~1984年,在改革国有企业体制的同时,实际上也萌发了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尽管这时也还没有明确提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概念)。为了说明这一点,先简要地分析一下1983年4月1日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25]因为这个条例系统地总结和反映了1979年以来的改革实践。这一点,尤其明显表现在关于企业的权限和责任以及企业和主管单位的关系的规定上。

关于企业的权限和责任,主要规定如下。企业在保证完成企业主管单位下达的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如原材料、能源有保证,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需要,编制自己的生产经营补充计划,并报主管单位备案。企业有权拒绝计划外没有必需的物质条件保证和产品销售安排的生产任务。企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有权自行选购计划分配以外的物资。企业按计划完成国家订货任务后,有权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自销产品。企业有权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和议定产品的价格。企业有权向中央或地方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有出口产品任务的企业,有权按国家规定参加外贸单位与外商的谈判、签订合同、提取外汇分成。企业有权按国家规定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在国内有偿转让,或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国外有偿转让或申请专利。企业对经过注册的产品的商标,享有专用权。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资金。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出租、转让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并把所得收益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本企业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工资形式和分配奖金、安排福利等事项。企业有权根据本企业定员编制、国家下达的劳动力计划和本行业招工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招工范围内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新职工,拒绝接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企业有权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按实际需要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企业必须全面完成企业主管单位下达的计划,按计划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企业必须根据国家的技术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的以节约能源、原材料,增加品种,改进质量和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的技术改造规划,有条件的也可引进必要的国外先进技术,使产品达到和超过国内外先进的技术标准,并具有更大的竞争能力。企业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企业要实行全面的独立经济核算,合理使用资金和劳动力,节约能源、资源和各种物资,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企业必须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各级银行的监督,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利润和其他费用。

关于企业与主管单位的关系,主要规定如下。企业必须接受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全面完成由企业主管单位综合平衡统一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应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按照分工的主次,确定一个主要的企业主管单位。企业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计划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计划,要报企业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企业做出的决定,不得与企业主管单位的决定相抵触。企业主管单位负责确定企业的产品方向和生产规模。企业主管单位要统一下达各项计划指标,考核企业的各项计划指标完成情况。企业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厂长、副厂长和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厂级经济技术干部的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

上述各项规定清晰地表明:第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资产管理的三项主要内容(即国有资产使用权、收入分配权和处置权)和四个主要特点(即政企职责不分、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不分、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条块分割)基本上没有变动;第二,相对于计划经济时代来说,这时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已经有了更大程度的分离,这一点表现在企业的生产、物资选购、产品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产品和外汇分成、专利转让、商标专用、多余固定资产处理、收入分配、招工和机构设置等方面,这种分离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国有企业活力。

伴随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源于改革实践的需要,萌发了比较明显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其具体表现如下。1979年,国家为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解决企业资产闲置浪费与投资不负责任的问题,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开始实行有偿调拨。1980年国家又开始对国营工业企业征收固定资产占用费,对中外合资企业开始征收土地使用费。1982年国家又明确指出,国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都是国家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这些产权管理对保护国有资产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经验,对在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产生一定分离的情况下,需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缺乏认识,出现了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滞后于国有资产改革的状态,从而诱发了相当普遍的滥发奖金的现象,侵蚀了国有资产。

三 国有企业内部领导制度的改革

这里有必要首先简要提及作为这一期间整个经济发展指导思想的“八字方针”重要组成部分的整顿,这同时也是国有企业内部领导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原因在于:十年“文化大革命”不仅严重破坏了整个经济的管理制度和运行秩序,而且严重破坏了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运行秩序。1978~1984年进行了企业整顿,这项整顿工作,为企业内部领导制度的改革创造了条件。[26]

这一期间国有企业内部领导制度的改革包括以下两个重要方面。

1.从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逐步改为厂长负责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阐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问题时,指出要认真解决党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的现象。[27]1980年1月,邓小平在谈到改善党的领导的问题时又指出:“工厂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样是不是有利于工厂……的工作?能不能体现党的领导作用?如果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可能损害党的领导,削弱党的领导,而不是加强党的领导。”[28]这些重要论述,提出了我国工业企业领导制度中一个长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打开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思想禁区,推动了对这个问题的重新研究。于是,1980年,根据党中央的精神,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在北京选择了若干企业进行企业领导制度改革的试点。通过调查研究和改革的试点,开始认识到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一些弊端。①不利于真正加强党对企业的思想政治领导,党委陷于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党组织变成了一个普通的行政机构,形成了党不管党、以党代政的现象。②不利于发挥厂长集中统一指挥的作用,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在实际上已普遍成为党委书记一长制,决策权和指挥权集中于党委书记,削弱了厂长对生产经营的统一指挥职能。而且名义上是党委集体负责,实际上是谁也不负责任。因此,这种制度本身容易造成企业管理效能低。③不利于发挥专家的作用。多数企业的决策权、指挥权集中于一些不太懂技术、不太懂经济也不太懂管理的干部手中,因此往往造成瞎指挥。而企业里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往往受到抑制。④不利于加强法制,健全经济责任制。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一个明显缺陷是权利和责任分离,党委行使决策权,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负经济责任。厂长作为企业法人的代表,应当负经济责任,但没有决策权和实际上的指挥权。责任和权利的分离,使厂长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往往当断不断,当决不决,降低了管理工作的效率。⑤不利于按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实行跨部门、跨地区的经济联合。经济联合体大多数需要有经济联合委员会或董事会作为该联合体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最高决策权。而隶属某一地方党委的企业的党组织,不可能作为经济联合体的最高决策机构。

但是,对于上述问题的认识,人们的意见并不是一致的。一种意见认为,产生上述问题,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种领导体制的必然产物,不是哪一个人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问题。因此,必须改革这种领导体制本身。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领导体制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需要对这种领导体制进行完善。如果要取消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就会削弱党对企业的领导。由于认识截然不同,如果立即取消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势必造成思想上和管理工作上的混乱。党中央对这个问题采取了十分慎重的做法,一方面继续在少数企业进行改革的试点,另一方面在大多数企业继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并根据新的情况,不断改进企业的党政工作。

198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29]条例明确地规定了厂长责任、职权、指挥系统和责任制,以及对厂长的奖惩。条例规定,工厂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厂长是工厂的行政负责人,受国家委托,负责工厂的经营管理和生产,这方面的问题由厂长全权决定。厂长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委派,或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由上级任命,厂长的任期一般为4年。这个条例虽然延续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企业领导体制,但在实行党政分工,克服以党代政,加强厂长责任,赋予厂长以更大的生产经营指挥权方面,大大前进了一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厂长责、权、利的统一,从而为逐步推行厂长负责制做了准备。

为了加强和改善企业中党的领导,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中共中央于1982年5月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条例明确了工业企业中党委的地位与任务。条例规定,在社会主义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按照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根本原则,不断改善和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企业中党委是企业的领导核心。

但是,由于企业领导体制还没有从根本上加以改革,因此前述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所带来的弊端也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尤其是权、责、利的不统一,使厂长难以有效地行使对生产行政工作的统一指挥。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改革的深入发展,这些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同时也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必须改革长期以来所实行的企业领导体制。

于是,在企业的全面整顿过程中,1982年即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沈阳、大连、常州6个城市的191个企业中进行厂长负责制的试点工作。后来逐步扩大到各地区、各部门的2913个企业试行厂长负责制。厂长负责制的建立,带动了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劳动人事、工资奖励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配套改革。试点搞得好的企业,厂长指挥灵了,决策快了,效率高了。同时,党委开始集中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民主管理也有了加强。根据党中央精神、人们认识的发展和对实践经验的总结,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宣布国营企业将逐步实行厂长负责制。在这种精神的指引下,我国工业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又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厂长负责制开始在所有工业企业中推行。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步完善

粉碎“四人帮”以后,在企业整顿中,一些企业逐步恢复了党委领导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1978年4月颁发的《中共中央有关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企业定期举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听取企业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企业有关重大问题,对企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企业的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有权向上级建议处分、撤换某些严重失职、作风恶劣的领导人员。

198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委、中央组织部共同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所属的企业贯彻实施。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主要职权包括:讨论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企业职工福利、奖励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讨论通过企业体制改革、职工调资、职工培训计划及全厂性重要规章制度问题;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建议上级机关对卓有成绩的干部予以表扬、奖励、提职晋级,对失职人员予以批评、处分或罢免;根据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选举企业行政领导人员,民主选举的干部要依照干部管理范围报主管机关审批任命;厂长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负责执行和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企业生产、行政方面的决议和提议,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维护生产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的意识。

条例的颁发和贯彻执行,使我国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为后来的企业领导制度的改革积累了经验,准备了条件,使企业的民主管理逐步得到加强。在实行厂长负责制以后,如何把厂长负责制同职工的民主管理结合起来,成为企业领导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新的课题。从一些企业的经验来看,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重点要转向:①审议企业的重大决策;②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的工作;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④发动职工为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⑤加强对职工的教育,提高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通过这些工作,既支持了厂长的集中统一指挥,又保障了职工群众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