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体制改革(197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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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以“二权”分置为特征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率先突破[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农村率先实现了改革的突破。1979~1984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废除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并与集体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济制度;二是农村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三是乡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四是恢复个体经济。本节只叙述其中的第一、二方面。第三、四方面不只包括农村经济改革,还涉及工业经济等领域的改革,分别放在第七、第八节中做专门论述。

一 家庭承包经营制[3]的发展过程

农业生产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合作化时期,再现于60年代初经济调整时期。但在“左”的指导思想下,它被视为“资本主义”并一直遭到批判和扼杀,尤其在“文化大革命”中连续10年受到禁止。但是,这种责任制适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能够根本破除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加在农民身上的“两根绳索”(一是剥夺了农民在生产上的经营自主权,二是剥夺了农民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因而,一直铭记在农民群众心中,对农民有强大的吸引力。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农村普遍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以它具有的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迅速发展成为主要的农业经营形式。

虽然长期存在的“左”的思想影响消除了,但是这种责任制优越性的进一步显示,人们思想的转变,以及赞成和反对这种责任制的“拉锯”状态的根本改变,都需要时间。因而,就全国农村而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78年秋至1979年冬:起步阶段

这一阶段,全国农村推行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普遍是发展“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但由于实行定额包工制社员付出的劳动与所得报酬没有直接联系,起到的增产作用有限,一些地方便开始试行各种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形式。1978年秋至1979年春,安徽、四川等省的一些生产发展水平较低的社队,为了改变穷困面貌,先后实行了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其中,实行包产到户最早的是安徽省。1978年,该省发生了特大干旱,秋粮种不下去。中共安徽省委决定,土地与其抛荒,不如借给社员种“保命田”,谁种谁收。该省肥西县山南公社在借地种麦的基础上首先实行了包产到户,结果麦子总产量比历史最高水平增产1435万斤。在此期间,省委书记万里等领导人多次前往调查并予以支持。到1978年年底全省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达1200个,占生产队总数的0.4%。但这时各级领导机关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认识还很不一致。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虽然肯定了“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的责任制,但仍然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

1979年9月,十一届四中全会修改并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依据国家农业委员会在同年3月召开的“农村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将草案中“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改为“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从而在政策上放宽了一步。1980年春,安徽、贵州等省相继召开了农业会议,并决定允许在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地区实行包产到户。这样,尽管包产到户这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比定额包工具有更加显著的增产作用,但在1979年年底以前仍然停留在少数经济落后地区。据农业部人民公社管理局统计,1980年1月,全国有84.7%的生产队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其中实行定额包工责任制的占生产队总数的55.7%,实行各种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占29%,其中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还不足1.1%。

2.1980年春至1981年年底:推广阶段

这一阶段,全国农村是以实行多种形式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为主,包括承包到组、承包到户等。由于对集体单位(生产组等)实行联产承包制,劳动成果的大部分仍然是按工分分配到人,社员付出的劳动与所得报酬的联系还是不紧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克服这一缺点的好办法,便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于是,从1980年春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经济落后地区开始推广,发展较快,对农作物的增产作用也比较明显。安徽省1979年年底,包产到户的生产队占10%,第二年春天增加到25%,到七八月又增加到30%。一些长期生产困难的社队,实行包产到户以后,面貌大变。该省凤阳县小岗生产队是全县出名的穷队,1979年包产到户,当年粮食总产量13.2万多斤,相当于这个队1966年至1970年五年粮食产量的总和;油料总产量3.52万斤,比合作化以来二十多年油料产量的总和还多。这一年小岗生产队向国家交售粮食3万斤、油料2.6万斤、肥猪35头。人均口粮800多斤,人均分配收入200多元,一年变成了当地的“冒尖村”。类似情况在其他地方也有。

1980年5月,邓小平高度赞扬了安徽省农村实行包产到户所引起的变化。他说:“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安徽肥西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增产幅度很大。‘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4]同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会后,中共中央依据国家农委报告的精神印发了会议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纪要充分肯定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对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也给予了一定的地位,并指出: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经济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就这些地区的具体情况来看,实行包产到户,是联系群众、发展生产、解决温饱问题的一种必要的措施。同时纪要还指出:在一般地区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然后根据情况的发展和群众的要求,因势利导,运用各种过渡形式进一步组织起来。[5]

这样,在纪要的推动下,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简称“双包”)发展很快。据1981年10月统计,当时实行各种形式联产承包制的生产队达377.7万个,占生产队总数的64.2%,其中,实行“双包”的则占到50.8%。

3.1982年:普遍推行阶段

随着“双包”的推行,包干到户以其具有利益直接、方法简便等优点,成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形式。包干到户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到户,耕畜和中小农具折价卖给农户,各户完成规定的农业税、交售任务和公共提留后,剩余产品全部归自己所有。农民把它称作“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这种联产承包制取消了集中劳动和按工分分配,最为直接地将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联系在一起,因而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能较好地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户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会议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会议针对一些人对包干到户的误解指出: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上的,农户和集体保持承包关系,由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一定公共提留,统一安排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有的还在统一规划下进行农业基本建设,所以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将会逐步发展成完善的集体经济。中共中央于1982年1月1日将这次会议纪要作为第一号文件批转全党。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双包”的性质和实行原则,促进了“双包”在全国农村迅速地推广。据1982年11月统计,全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已占92.3%,其中“双包”的占78.8%。从1983年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许多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东北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也迅速普及。到1983年年末,全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已占生产队总数的99.5%,其中实行包干到户的占到生产队总数的97.8%。这表明包干到户已经占了绝对优势。

1982年以后,农村社队集体经营的林业、畜牧业、渔业和乡镇企业,也借鉴种植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验,并根据各自的特点,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制度还逐步推广到国营农、林、牧、渔场方面。

在林业方面,除将原有集体经营的林木按不同方式实行承包经营外,还将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承包给农民经营,由林业专业户、重点户、家庭林场或联合林场等承包,投放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长期或阶段性地进行营林生产,联系造林、育林成果计算劳动报酬,或实行收益按比例分成。

在畜牧业方面,农区的大牲畜主要是实行合理作价、保本保值、归户饲养;集体养猪场一般连同饲料地承包到户,饲料和生产费用由承包户自负,生产队的猪舍和养猪用具借给承包户使用,规定承包户上缴给生产队一定的提留任务并完成国家下达的交售生猪指标。牧区多数地区推行了牲畜作价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经营形式,同时在坚持草场公有制的前提下,将草场划分到户或组,长期使用,允许继承和有偿转让。

在渔业方面,船网工具、养殖水面和附属设施等基本生产资料坚持集体所有,承包给作业单位经营;承包者自负当年生产费用,在保证完成向国家交售任务和上缴给集体折旧费、修理费、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前提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行分配,自负盈亏。

在乡镇企业方面,1983年,全国绝大部分乡村企业实行了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据1984年不完全统计,全国乡村企业实行“一包三改”[6]的已占90%以上。这类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改掉了企业管理上的“大锅饭”“铁饭碗”的弊病,建立起责、权、利紧密结合而又运转灵活的企业机制。

在国营农、林、牧、渔场方面,从1979年起,国家对国营农场实行了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亏损不补、有利润自己发展生产、资金不足可以贷款为内容的财务包干制。这项改革加速了农垦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和完善。1982年前后,各垦区国营农牧场和橡胶场在继续推行“定、包、奖”[7]责任制的同时,将承包单位由生产队改为班组和职工,实行“承包到组或到劳动力、联产计酬”,以后又发展到承包到户,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秋季起,各垦区、国营农场又开始试办职工家庭农场。职工家庭农场与职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比,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承包使用国有土地的限期更长;二是拥有自购的大中型农机具等生产资料;三是经营自主权更大,即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经营权主要归于职工家庭;四是经营规模比较大,经济效益也比较大。由于职工家庭农场具有上述优点,虽然开始试办不久,但很快便在全国各垦区普遍地发展起来。到1984年年底,全国农垦系统已兴办不同类型的家庭农场42万个。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农垦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在农垦企业内部要围绕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和推行各种经济承包制度,完善“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家庭农场的发展,1988年年底,全国农垦系统的职工家庭农场增加到116.26万个,职工达180.71万人。

二 农村集体经济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和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意味着原有的人民公社体制基础的解体,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势在必行。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做了明确规定,指出:“人民公社的体制,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8]

实行政社分设,就是改变政社合一的体制,分别建立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的乡政府和独立自主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建立乡政府的工作便在全国陆续展开,到1985年春基本结束。全国共建立了9.2万多个乡(含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下辖94万多个村(居)民委员会。[9]除广东、云南以大队或几个大队为单位建乡,湖北、山东一部分以原公社的管理区为单位建乡以外,其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是以原公社为单位建乡。

随着承包经营制和乡政府的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群众意愿,采取了多种形式:有的以原生产队为单位设置,有的以村(原大队或联队)为单位设置;有的同村民委员会分立,有的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在这些基层经济单位之上,有的以乡为单位设立了不同形式的联合组织,有的则没有设立;这些基层经济单位和联合组织,有的叫农业合作社,有的叫经济联合组织,有的叫农工商公司,有的仍然保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名称。这类经济组织虽然在经营形式、组织规模和具体名称上不尽相同,但仍然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它同原人民公社的根本区别是经营形式的变化,即由单一的集体统一经营,改变为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双层经营即在合作经济组织的统一安排下,将公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交给农户承包使用,由农户按合同的要求组织生产和经营,使农户成为一个直接对生产经营效果负责的经营实体,将一些需要统一组织的生产环节,如水利灌溉、植物保护、繁殖良种和农业机械等,以及分散经营难以办好或农户无力经营的生产项目,仍由集体统一组织、管理和经营。这种双层经营,既能充分调动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能发挥集体经营的优越性,克服了过去管理过分集中的缺点。而且,由于统分结合的程度和方法可以灵活变通,它既适应农业劳动以手工为主的状况,又能适应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生产力不断发展的要求。

但是,集体统一经营这一层在全国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社队,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发展家庭经济的同时,由于乡镇工业比较发达,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大量的转移和集体经济有较大的经济实力,实行了“以工补农”,并在机械作业、灌溉、植保、制种等重要农业生产环节,实行了统一由合作经济的专业队提供服务,因此,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两个层次都得到了发展。

在多数生产力水平发展一般的地方,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上除了管理集体的农田水利设施和工副业以外,统一服务的项目不多,统一经营的作用不太明显;在那些农产品、商品量不多,土地又很分散的贫困山区的社队,农田分户承包后,统一经营的内容则更少,因而往往采取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或者将村自治组织与村合作组织合在一起。即使这样,他们仍然承担着管理和发包土地,生产服务,管理、协调和资产积累的职能。不少这类社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户对服务事业要求的增长,合作组织的职能也在日益加强。[10]

农村人民公社的解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并与集体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的建立,为农村市场经济初步建立了微观基础,并成为这个期间发展农业的最重要动力。据专家估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1978~1984年农业增长的贡献率为42.2%。[11]当然,农村经济改革仍需随着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继续推向前进,深化改革的任务仍然任重道远。

三 农村商品流通体制和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

在此期间适应经济调整、改革和发展农业的需要,在根本改革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同时,农村商品流通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也率先突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提高农产品价格。

从1953年开始,中国先后对粮棉油实行统购制度,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实行派购制度。这些制度对于积累工业化资本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据测算,“剪刀差”的相对量1952年是12%,1957年是18.7%,1965年升至28%,改革前夕的1978年为28.1%。[12]20多年来,农业通过“剪刀差”向工业提供的资本积累高达6000多亿元,相当于1982年全部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这种不等价的工农产品交换必然使得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陷入贫困境地。据计算,1978年,每个人民公社的财产仅有543万元(不包括土地);每个生产大队的集体积累不到1万元;农户家庭平均拥有的财产估值不超过550元;农业人口的年平均收入只有70多元,其中四分之一的生产队社员年收入在50元以下。因此,从提高农产品价格入手的举措完全正确,而且迅速见效。据此,政府于1979年3月开始对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进行了调整,提价的平均幅度为24.8%;对粮油的超购部分,在提高的统购价基础上将加价幅度由原来的30%提高到50%;棉花以1976~1978年平均收购量为基数,超购部分加价30%,并对北方棉区另加5%的价外补贴。[13]1979年以后,农产品的购价又有过几次提高。至1984年,全国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比1978年提高了53.6%,而同期农用工业品零售价格水平的上升幅度为7.8%,“剪刀差”缩小了29.9%。提高农产品价格对这一期间的农业发展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据专家估计,提高农产品价格对1978~1984年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15.9%。[14]

第二,调整农村商品流通体制。

一是缩小农产品统购范围和比重。到1984年年底,属于统派购的农副产品由1978年的170多种减少到38种(其中24种是中药材),共计减少了77.6%。农产品出售总额中,国家按计划价格收购的比重由1978年的82%下降到了73%。[15]

二是恢复和发展集体商业。①恢复供销合作社的合作商业性质。供销合作社是20世纪50年代初,由农民集资、在国家扶持下创办和组织起来的,是沟通城乡商品流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长期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同国营商业时分时合,进而成了国营商业的组成部分,失去了合作经济原有的自主经营特点,不能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因此,1981年,全国农村工作会议提出供销合作社要逐步进行体制改革,恢复其原有性质。经过几年改革,供销合作社不仅在扩大农民股金、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上有了很大进展,而且在经营方式、内容上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促进了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②贯彻落实对老集体商业(即合作商店)的政策,并支持新集体商业(1978年以后城乡创办的集体商业)的发展。1978~1984年,供销合作社以外的集体商业人员、网点和零售额分别由199.6万人增加到611.8万人,62.3万个增加到77.9万个,115.3亿元增加到594.6亿元。

三是支持个体商业的发展。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个体商业所剩不多。由于“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到1975年大约只有8万人。改革以后,政府对发展个体商业逐步放宽政策,使得个体商业有了迅速的发展。1985年,个体商业的网点达到870.3万个、人员1221.8万人、零售额661亿元,三者分别比1978年增加47.8倍、45.6倍、205倍。

四是大力恢复和发展城乡集市贸易。集市贸易是中国农民之间、城乡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一种传统形式。农业合作化以后,在“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农村集市贸易受到限制,在“大跃进”中,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更是遭到严重摧残。“大跃进”时期,绝大多数农村集市被关闭,所剩无几。但从1960年冬开始,农村集市贸易逐步恢复,集市数量一度达到41000个,接近人民公社化运动前的数量。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到1976年年底,全国农村集市只有29227个,成交额仅102亿元。从1978年起,开始恢复农村和城市的集市贸易。1979~1984年,全国农村集市贸易由36767个增加到50365个,成交额由171亿元增加到390亿元;城市集市贸易由2226个增加到6144个,成交额由12亿元增加到80.3亿元。[16]

第三,调整农村金融体制。

一是恢复农村信用合作社原有的集体经济性质及其经营特点。要恢复和增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充分发挥民间信贷的作用。经过改革,从1979年到1988年,全国已有6万多个信用社和33万多个信用服务网点、75万多人;信用社股金达到36亿元,盈利16亿元,自有资金167亿元;各项存款余额达到1397.63亿元;发放贷款5726亿元。二是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

上述各项改革措施再加上当时推行的调整农业的措施,有力地促进了这一时期农业的高速增长。1984年的农业增加值由1978年的1027.5亿元增长到2316.1亿元;增速由1978年的0.9%提高到7.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