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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理由在当代行政法中的地位
“理由”在当代行政法中的地位已经日显重要。随着单纯的形式合法性日益不足以支撑公共治理所需要的合法性基础,一种基于相互性标准的政治合法性理念正在发展,它可以被表述为:“只有当我们真诚地相信我们为我们的政治行动所提出的理由——假定我们要作为政府官员来提出这些理由——是充分的,而且我们也合乎情理地认为其他公民也可以合乎情理地接受那些理由,这时我们对政治权力的行使才是恰当的。”[1]现代世界正日益建基于理性交往与商谈之上,公共治理的合法性则日益需要公共理性的支持,而种种“理由”构成了这个理性秩序的主要素材,它们正在不断地发展和成熟,成为公共论辩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当代行政法的视野正从简单地着力于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这一孤点,不断扩展到由行政过程中各种程序、理由和法律关系交织而成的广阔天地。行政程序与行政法律关系在当代行政法中的冉冉上升固然引人注目,理由的登场和发展更是行政法开疆拓土的里程碑:说明理由与对理由的司法审查,意味着行政法的实体法视野从行政行为合法性之一点,扩展到行政行为背后的整个思维过程,使得行政法与行政法学得以开启一条更多维度、更深内涵的拓展之路。当行政法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一纸决定、一个最终的行为时,它就必须承载更为丰富的内容和更加深邃的考量。
我们对理由在公法中地位变迁的考察也正是表明:作为一个曾经如此重要的概念,它为何会在近代的公法中短暂消失,又如何在当代公法中隆重回归。也正如本书后续各章即将展现的那样,说明理由的程序法要求以及对行政理由日益深入的司法审查,正在倒逼行政法开始一场意义深远的变革:表面上看仅仅是从行政合法性到行政合理性的扩展,实际上却蕴含着整个行政法认知范式和价值内核的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