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标签瑕疵与食品安全
——吴某澎诉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厦门湖里商场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 闽02民终3627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 (上诉人): 吴某澎
被告 (被上诉人):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麦德龙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厦门湖里商场 (以下简称麦德龙公司湖里商场)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2日, 原告分三次向被告麦德龙公司湖里商场购买多力牌橄榄葵花油 (5L) 共93瓶, 并支付货款11904元。该多力牌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的瓶盖及提手部位为绿色; 标签以黄、绿两种颜色作为主色调, 分左、中、右三部分。标签中部显示如下: 底色为绿色, 最上部分标注红色的多力品牌的注册图案, 居中以黄色字体显示“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字样, 该字样下部标注有黄色的“精选多力葵花籽油与特级初榨橄榄油”字样, 其中“特级初榨橄榄油”字样另列一行,正面右下角则印制橄榄果实图案。标签左部显示: 底色为绿色, 文字标明配料为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 并标明了产品规格、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批号、贮存条件、生产企业及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受委托生产企业及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标签右部底色是黄色葵花图案, 并有营养成分表及“同时享有橄榄油与葵花籽油两种好油, 特别适合煎、炒、煮、炸、凉拌等中式烹饪!”字样。
【案件焦点】
1. 本案讼争商品是否存在标签瑕疵; 2. 标签瑕疵是否影响食品安全。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吴某澎因生活消费需要向被告麦德龙公司湖里商场购买产品, 双方形成买卖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 1. 4. 1 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中特别强调添加了或者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 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讼争的产品多力橄榄葵花调和油, 属于预包装产品, 应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有关标签的规定。本案中, 多力橄榄葵花油标签的大部分底色为橄榄绿颜色、在标签的中部有醒目的“橄榄葵花”字样, 在标签中部下方“特级初榨橄榄油”字样单独另起一行, 正面印制橄榄果实图案等,可以认定本案讼争的多力橄榄葵花调和油以图形、文字、文字说明的方式突出显示了“橄榄”, 强调了该调和油添加了橄榄油。因橄榄油的市场价格和营养价值均高于普通的葵花籽油, 故可以认定橄榄油在该食用调和油中是一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因此, 按 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 1. 4. 1条的规定, 涉案的橄榄葵花调和油未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 违反了食品安全的标签标准, 存在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为一千元。但是,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规定: “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中, 讼争产品的标签未标注橄榄油含量显然不会影响食品安全。结合“橄榄葵花调和油”的表述、橄榄油价值明显高于葵花籽油的常识、 5L装的调和油的单价为128元, 普通的消费者均可以判断该调和油并非以橄榄油为主要成分或重要成分, 也就是说本案讼争产品的标签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综上, 本案中的食品标签之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原告主张两被告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退还货款11904元并十倍赔偿货款119040元, 没有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
驳回原告吴某澎的诉讼请求。
吴某澎不服原判决, 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 涉案产品作为食用调和油, 由葵花籽油和橄榄油两种原料油调制而成。橄榄油作为食用油的一种, 吴某澎未能举证证明橄榄油是有别于其他普通植物油, 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 麦德龙公司、麦德龙公司湖里商场认为涉案产品的标识没有标明橄榄油具体含量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范中应当强制标明添加量的范围, 本院予以采信。其次, 从涉案产品外包装的文字内容分析, 该产品已经以明显较大的字体告知消费者其为“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其中“橄榄”和“葵花”的字体相同, 在其下方较小字体的“精选多力葵花籽油与特级初榨橄榄油”中“多力葵花籽油”与“特级初榨橄榄油”的字体亦相同。可见涉案产品标识的文字部分并未特别强调是“橄榄油”。该产品的图形部分, 不仅有“橄榄”,而且还画了“葵花籽”, “葵花籽”和“橄榄”的比例分配相当, 亦未特别突出“橄榄”的图形。吴某澎主张涉案产品的标签、说明及外包装已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依据不足, 本院不予采信。最后, 根据“谁主张, 谁举证”的法律规则。吴某澎主张涉案产品可能存在配比不科学而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 吴某澎应承担举证责任。目前, 国家未对食用调和油的配比作出强制性规定, 吴某澎亦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的品质存在安全和调配不当的问题, 吴某澎的上述主张,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吴某澎要求麦德龙公司、麦德龙公司湖里商场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不能成立。故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为一千元。但是,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 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讼争产品的标签是否存在瑕疵。多力橄榄葵花油标签的大部分底色为橄榄绿颜色, 在标签的中部有醒目的“橄榄葵花”字样, 在标签中部下方“特级初榨橄榄油”字样单独另起一行; 正面印制橄榄果实图案等, 可以认定本案讼争的多力橄榄葵花调和油以图形、文字、文字说明的方式突出显示了“橄榄”, 强调了该调和油添加了橄榄油。因二审认定橄榄油相对其他植物油并非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 故无须在标签中予以特别标示含量, 即本案讼争产品的标签不存在瑕疵。
实践中, 食品标签瑕疵是否会导致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价款十倍赔偿或者损失三倍赔偿。判法不一, 有的将食品标签瑕疵问题等同于食品安全问题, 作出有利于消费者或职业打假人利益的判决。笔者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 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标签违法事项可以认定为标签存在瑕疵, 但不会导致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价款十倍赔偿或者损失三倍赔偿。
首先, 标签的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其次, 瑕疵标签产品的生产者对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等核心信息不符合标准不存在主观故意。
再次, 标签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也就是说, 标签瑕疵不会让消费者对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规格、成分、生产者、有效期、销售状况、价格、所获荣誉等重要信息产生误解, 不会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最后, 实际上未发生因标签存在问题而导致的不良反应。
但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 标签瑕疵是违法行为, 监管部门有权要求企业改正, 拒不改正的, 可进行处罚。只不过按过罚相当的原则, 标签存在特定瑕疵不需承担价款十倍赔偿或者损失三倍赔偿的责任。
编写人: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陈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