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物质量
1包装引用《本草纲目》对食品原料医疗功效的记载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胡某玲诉北京美廉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 京02民终2091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 (上诉人): 胡某玲
被告 (被上诉人): 北京美廉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美廉特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0日, 胡某玲在美廉特公司经营的“芦城美廉特生活超市”购买了一桶多力一级浓香花生油5L装, 单价为129. 9元, 美廉特公司赠送了多力黑芝麻糊一袋、多力一级浓香花生油400ml装一桶。涉案多力黑芝麻糊的包装上记载:“据《本草纲目》记载: ‘芝麻久服, 轻身不老。补中益气润养五脏, 补肺气, 细研涂发另长。”
胡某玲对商品质量无异议, 但认为该处引用《本草纲目》的宣传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欺骗误导了消费者,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为: 1. 美廉特公司退还货款129. 9元, 胡某玲退还美廉特公司货物; 2. 美廉特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1299元。
美廉特公司辩称, 胡某玲购买的是花生油, 所支付的129. 9 元是花生油的价款, 而诉争的是美廉特公司赠送的黑芝麻糊。赠品没有价款的概念, 胡某玲主张的价款及十倍赔偿与黑芝麻糊没有任何关系。摘录《本草纲目》的引用语, 是在客观描述原料 (黑芝麻) 特性的同时以原文复制的形式进行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 并未含有虚假内容及涉及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 根本没有说黑芝麻糊产品有此功能。《本草纲目》是收录草本植物等资讯的历史巨著, 而黑芝麻属于草本植物及药食同源的原料, 选用《本草纲目》摘抄也是合情合理。美廉特公司提交了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 证明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案件焦点】
1. 美廉特公司赠送的多力黑芝麻糊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美廉特公司是否应据此退货退款并赔偿十倍货款。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胡某玲从美廉特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了商品, 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应为合法有效。关于美廉特公司赠送的多力黑芝麻糊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 6条也规定:“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而本案多力黑芝麻糊包装上系引用《本草纲目》中关于芝麻的记载, 并不属于暗示涉案食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 应当真实、准确, 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 应当明确表示。”因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为一千元。但是,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涉案黑芝麻糊不存在胡某玲所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故对胡某玲要求退货、退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玲的全部诉讼请求。
胡某玲不服原审判决, 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 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请求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胡某玲上诉称, 美廉特公司赠送的多力黑芝麻糊存在违法宣传功效, 误导消费之情形, 但美廉特公司在食品外包装上系客观引用了《本草纲目》对于芝麻的描述, 适当标注了适用范围, 胡某玲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胡某玲又上诉称, 美廉特公司销售产品时存在强制交易之情形, 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 胡某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应予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和涉及的法律问题为: 第一, 经营者对赠品的瑕疵担保责任,即如果赠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经营者是否承担对整个商品退货、退款、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第二, 包装上引用《本草纲目》中关于芝麻医疗功效的记载, 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经营者对赠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经营者通常会采取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作出赠送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允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 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那么, 当赠品出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经营者是否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 经营者对赠品也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消费附赠行为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并不相同, 赠品虽然在购买时并未记载价格, 但它本身是有市场价格也是有价值的, 并不是经营者无偿、无条件的赠与。经营者通常是把赠品的价款或赠送服务的费用计入其成本之中, 通过赠品实现增加交易量、提高收益等目的, 可以说, 赠品实际上是商品的一部分。赠品通常会影响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 消费附赠行为不是独立于买卖行为而存在, 经营者不能按照一般赠与合同的规定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随意撤销赠与, 否则对消费者不公平, 所以经营者对其提供的赠品应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一样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赠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整个商品承担退货、退款、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
二、包装引用《本草纲目》关于芝麻医疗功效的记载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本草纲目》是我国明代李时珍撰写的著名医药学著作, 主要介绍历代诸家本草及中药基本理论等内容。黑芝麻属于草本植物, 也是药食同源的原料, 《本草纲目》中的确记载了关于黑芝麻“芝麻久服, 轻身不老。补中益气润养五脏, 补肺气, 细研涂发另长”这种描述医疗功效的文字。我国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也将黑芝麻纳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说明黑芝麻的确是国家行政部门认可的药食同源物质。但即使是食药同源的物质, 也不得在食品包装上宣传其医疗保健功效, 因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 6条也规定: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因此,在食品包装上宣传食品具有医疗、保健功效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 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但本案中, 涉案黑芝麻糊是在包装适当位置通过原文复制的形式, 客观摘抄了《本草纲目》中的描述, 并没有关联涉案食品黑芝麻糊本身的其他语句。根据《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 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 应当明确表示。”因此, 本案引述《本草纲目》中关于芝麻医疗功效的记载真实、准确, 并标明了出处。这样的引用说明黑芝麻食药同源的特性, 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涉案食品黑芝麻糊具有医疗功效的误导, 因此, 涉案食品不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经营者也无须承担退货退款和十倍赔偿的责任。
编写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蒋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