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从犯的认定
——吕超、李顺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被告人吕超(英文名KEN)、李顺智(英文名MR.LI)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甲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吕超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4年年底至2015年7月中旬,被告人吕超、李顺智在北京市丰台区乙小区丙园一区8号楼809、902、2308房间内,以甲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主要开展通过网络介绍菲律宾籍、印度尼西亚籍的女子给中国境内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业务。被告人吕超、李顺智在明知国家法律禁止外国人持商务签证、旅游签证入境务工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及QQ群结识境外人员DAVID、RICHIE、NIKEN,由境外人员DAVID、RICHIE、NIKEN分别在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招募、安排菲律宾籍、印度尼西亚籍女子以虚构的旅游事由、伪造商务邀请函的方式骗取中国签证。被告人将招募条件(如年龄、经验等条件)告知RICHIE或DAVID(菲律宾)、NIKEN(印度尼西亚),而后RICHIE或DAVID根据条件在菲律宾招募来华务工人员,NIKEN在印度尼西亚招募来华务工人员。菲律宾籍人员被招募后通过俞某帮助办理商务签证(M),由RICHIE或DAVID购买机票,经由马来西亚吉隆坡转机,由马来西亚的JOLY LIU安排住宿并购买来华机票;印度尼西亚籍人员被招募后由NIKEN办理旅游签证(L)、购买来华机票。二被告人将机票、酒店住宿及办理签证等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转到相关人员的账户上。由RICHIE或DAVID办理的来华务工的菲律宾籍人员十几人,由NIKEN办理的来华务工的印度尼西亚籍人员六七人。外籍人员抵京后,吕超、李顺智二人去首都机场接机,从机场将外籍人员接至二人租住的丰台区乙小区丙园一区8号楼的809、902、2308三套公寓中,并通过扣留外籍人员的护照、不准外籍人员出门等方式限制外籍人员的自由。二被告人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寻找雇主、安排雇主与外籍人员面试,介绍外籍人员前往雇主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介绍成功并经查实的有两起,介绍成功后以中介费、签证费、代扣工资等名义向雇主收取约23000元、44000元不等的费用。截至2015年7月,吕超、李顺智已为邵某、郭某等中国居民成功介绍外籍人员提供家政服务,并采取上述方式先后策划组织了哈某(印度尼西亚籍,HARTATI)、里某(印度尼西亚籍,SETIAWATIRINI)、罗某(印度尼西亚藉,ROYANII-DA)、瓦某(印度尼西亚藉,WARINIH)等六名印度尼西亚籍女性及弗某(菲律宾籍,MARISCOTES LIZA MARIE FRIAS)、格某(菲律宾籍,MANZON MA-RY GRACE SORIANO)等八名菲律宾籍女性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准备在京从事家政服务工作。
【案件焦点】
被告人吕超、李顺智均辩解称二人系从犯,如何认定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超、李顺智无视国法,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且人数众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超、李顺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超、李顺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吕超、李顺智通过他人介绍和互联网通信工具结识境外人员,要求境外人员为其招募外籍人员,被告人吕超为此事专程于2015年3月去菲律宾考察,与当地的中介DAVID见面商谈外籍人员来华务工事宜。吕超、李顺智二人于3月底曾同去马来西亚考察此事,说明二人主动寻找境外中介并去实地考察,目的是积极促成境外中介的招募工作。境外中介招募到外籍人员后为她们办理护照及签证并支付机票的费用,这些费用均由境外人员先行垫付,由被告人吕超、李顺智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中介,并向外籍人员说明这些费用需要在未来的工资中扣除。在办理菲籍人员来华过程中,因菲律宾来华签证办理较为困难,被告人吕超、李顺智安排菲籍人员通过马来西亚入境来华,并安排专人在马来西亚接待菲籍人员,在该人无法办理签证时又联系俞某办理伪造的商务邀请函。可见外籍人员来华均在被告人吕超、李顺智的策划、指挥下,不属于从犯,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吕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超有立功情节的意见无相关证据证明,故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吕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顺智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吕超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李顺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后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解释亦对“偷越国(边)境”行为进行了界定:(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吕超、李顺智通过他人介绍和互联网通信工具结识境外人员,要求境外人员为其招募外籍人员,吕超为此事专程于2015年3月去菲律宾考察,与当地的中介DAVID见面商谈菲籍人员来华务工事宜。吕超、李顺智二人于3月底曾同去马来西亚考察此事,说明二人主动寻找境外中介并去实地考察,目的是积极促成境外中介的招募工作。境外中介招募到外籍人员后为她们办理护照及签证并支付机票的费用,这些费用均由境外人员先行垫付,由吕超、李顺智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中介,并向外籍人员说明这些费用需要在未来的工资中扣除。在办理菲籍人员来华过程中,因菲律宾来华签证办理较为困难,吕超、李顺智安排菲籍人员通过马来西亚入境来华,并安排JOLY LIU在马来西亚接待菲籍人员,在得知JOLY LIU无法办理签证时又联系俞某办理伪造的商务邀请函。由此可见,外籍人员来华的每一步都在吕超、李顺智的策划、指挥下,二人以招募外籍人员来华从事家政服务为目的,积极通过多种渠道为外籍人员办理签证。外籍人员来华后,吕超、李顺智到机场接人,并带到二人租住的丰台区乙小区丙园一区8号楼的809、902、2308三套公寓中,将外籍人员的护照没收,限制外籍人员的自由,并对外籍人员进行家政业务的培训。二被告人在网上发布广告、联系雇主并安排雇主与外籍人员的面试,面试成功后与雇主签订合同,外籍人员从被招募到来华直到被雇主雇用整个过程均在吕超、李顺智的掌控之下。综上,被告人吕超、李顺智并非只是参与接待等末端环节工作,而是从源头上进行组织并掌控了外籍人员非法入境的全过程,二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不属于从犯。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董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