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法治思维之法
经典名句
法者,定分止争也。
——韩非
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德]鲁道夫·冯·耶林
为了自由,我们做了法的奴隶。
——[古罗马]西塞罗
就像雄鹰一般,我们是生来自由的,可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制作一只法律的笼子,然后栖息其中。
——[英]波利索
要点提示
● 在中国的古代文献中,“法”与“刑”“律”通用。古人所说的“法”大都指制度规章,也就是国家的禁令,而法所体现的精神、道理则用“礼”“理”等字来表达。“法”与“律”复合成“法律”,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
● 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来表达,“法”融禁条、规范、制度、原理、精神于一体,一个“法”字涵盖了中文的理、礼、法、制所表达的内容。正如严复所指出的:“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
● 现代汉语中的“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1]学者一般将广义的法律称为“法”,而将狭义的法律称为“法律”,不过有时也将所有的法称为“法律”。
● 法是强制适用的普遍规则、底线规则;道德是自我约束及舆论支持的高线规则。有些道德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已经入法,但要防止将道德普遍法律化、规则化,因为不能总是强制他人做好事。
● 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有一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即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权规定。
● 领导干部为了解决具体问题而找法律依据时,应当坚持“根本法(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四原则。
案例讨论
案例1:著名男演员黄XX嫖娼事件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主要内容是废止1957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废止1979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该决定于发布之日生效。
2014年5月中旬,著名男演员黄××因嫖娼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后被转为收容教育六个月。在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被废止的背景下,公众人物因嫖娼被收容教育六个月,一时间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人们关注的焦点是,这样的收容教育有法律依据吗?有关卖淫嫖娼劳动教育的规定性质为何?
劳动教养的主要制度依据是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及1982年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此外,1986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以及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个别条文也包含适用劳动教养的规定。[2]《立法法》实施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有关劳动教养的主要规定被废除,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依然没被废除。有关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作出具体规定。2000年《立法法》出台,规定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上述事项的行政法规。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进行修正,但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规定并未修正。2011年国务院修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仅涉及个别条款的表述。2015年修正的《立法法》并未改变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的规定。
讨论问题:如何看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关于卖淫、嫖娼的规定?
案例2:温州“7·23”动车事故赔偿案 [3]
2011年7月23日,甬温线浙江省温州市境内,两辆动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本案事故的赔偿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有媒体报道称:“从17.2万元到50万元,再到91.5万元,几天之内,‘7·23’动车甬温线特大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完成了‘三级跳’。”[4]
17.2万元的赔偿标准包括15万元的人身伤亡赔偿、2万元的最高保险金、2000元的自带行李损失费。依据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现已失效)。
50万元赔偿的构成,是在“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5万元”加“强制保险2万元”加“20万元的保险理赔”这37万元的基础上,再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安葬费、家属赡养费等,共计不超过45万元。有媒体报道称,另外的5万元是早签协议的奖励。
91.5万元赔偿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费和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其中,30万元包括赡养老人、抚养小孩、意外保险、亲友往返路费和食宿开支等;其余61.5万元中,5万元为精神抚慰金,1.5万元为丧葬费,余下55万元为20年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浙江省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额,乘以20年期限的方式来计算。[5]其主要计算依据是《侵权责任法》。
讨论问题:该事故的赔偿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