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十讲(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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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西文中的“法”“法律”等概念

(一)汉语中的“法”“律”与“法律”

古体的“法”字,由氵、廌、去三部分组成。其中,“廌”即獬豸(中国古代法律的图腾和象征,俗称独角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6]在西周时代,“法”和“刑”是通用的。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法”与“律”复合,使“法律”成为合成词,在古代文献中偶尔出现过,但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7]

现代汉语中的“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主要包括宪法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颁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国务院总理令的形式颁布)、设区的市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8]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学者一般将广义的法律称为“法”,而将狭义的法律称为“法律”,但在很多场合,所有的法也被称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