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复核应在评标之前进行
案情
某市农业科学院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于2017年12月5日在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甲、乙、丙3名供应商参加投标。该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完成后,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向采购人推荐了甲、乙2名中标候选供应商,并于当日向采购人提交了评审报告。
2017年12月6日,采购人在复核时发现,该项目资格审查有误,排名第一的甲供应商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仅具有保洁服务、家政服务和物业服务等内容,未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劳务派遣或劳务服务等相关内容。
就该项目如何处理,采购人内部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甲供应商不具有相应资格条件,采购人应依法取消甲供应商的中标资格,由排名第二的乙供应商依序递补为中标供应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项目资格审查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人应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出具一份正确的资格审查结论,由于资格审查后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分析
1. 资格审查应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实施。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令第87号,把招标项目的评审划分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三个环节,对于三个环节赋予不同的行使主体,如下表所示:
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三家供应商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程序上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
2. 资格审查错误应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本案例所列情形,系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错误,依法应当由采购人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因此,本案例第一种意见“由采购人直接取消甲供应商中标资格”系法条适用错误,第二种意见由采购人“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出具一份正确的资格审查结论”缺乏法律依据。
3. 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应当废标。
本案例共有3名供应商参加投标,依法由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改正资格审查错误后,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只有2名。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项目应予以废标。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结合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废标后,应视招标文件和招标程序是否合法而采用重新招标或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启示
本项目资格审查后未及时进行复核,资格审查结论错误导致评标结果错误,评审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推荐名单都不具有合法性。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应当吸取教训,把对资格审查结果的复核,放在资格审查完成之后评标活动开始之前,以避免出现评审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