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全流程百案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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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否进入评审现场

案情

某市开发区管委会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项目,评审结束后,A公司综合得分89.15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B公司综合得分88.50分被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当日采购人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并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B公司认为己方报价最低,客观评分项均提供了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且主观评分项共10分,即使主观分全部失分,所估分数也不止88.50分,于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由于当地规定评审时除评标委员会之外的所有人员均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对于评审现场有关细节并不了解,评审报告也未详细记载得失分等评审情况,经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商议,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工作。

经评审委员会核实确认,负责评审B公司响应文件的专家李某对业绩评分项条款理解失误,致使B公司符合要求的2份业绩未被认定,B公司实际得分应为92.50分。评审委员会其余成员未对B公司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也没有对专家李某的评审数据进行核对,直接影响了评审结果。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评审委员会各成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无效,且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审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向市财政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分析

1.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并非与评审无关人员,应允许其进入评标现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属于“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为由,禁止其进入评标现场。实际上,这一理解是不正确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财库69号文)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从该文件的相关表述来看,财政部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属于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允许其进入评标现场。

2.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进入评审现场履行相应义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是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同时对评审现场进行监督。财库69号文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库69号文等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在评审现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主要有:

(1)核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保管工作人员的通信工具。在评审现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核对评审专家身份,落实好评审专家回避工作,避免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评审。

(2)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组织推选评审小组组长。在评审工作开始前,由采购代理机构宣布评审纪律和程序,有助于帮助评审专家对评审项目相关情况的了解,提高评审专家对评审工作的重视。

(3)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间有限,如由评审委员会成员自行熟悉采购文件,有时无法在短时间内了解项目基本情况,掌握评审要点、重点、难点,容易遗漏关键内容,或者出现以偏概全等现象,很多时候需要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介绍项目情况、采购文件重点内容和评审办法,以提升评审效率、避免评审错误。此外,相对评审专家来说,由于在一线从事政府采购工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政策的了解一般会优于评审专家,当出现分歧或其他需要法律、政策作为评审结论支撑时,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法律政策依据将有助于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4)依法组织供应商澄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在评审实践中,有些专家往往并不了解哪些内容属于可以澄清情形,有时甚至出现接受供应商的主动澄清或者接受供应商超出投标(响应)文件范围、改变投标(响应)文件中实质性内容的澄清和说明的情况。在评审现场,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一方面可以对此起到告知作用,制止违法澄清活动;另一方面还可以协助评审专家开展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如起草澄清要求文件,组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澄清文件等。

(5)加强评审现场管理,维护评审秩序。财库69号文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文件赋予了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评审委员会依法评审的义务。在评审现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权监督评审委员会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禁止与评审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

(6)校对、核对评审数据、结果。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委员会检查的基础上,应结合评审现场所掌握的情况对评审数据进行汇总、校对和复核,以减少评审失误,及时发现并当场解决问题。如不让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如分值汇总错误等一些明显的错误则有可能要等到评审报告完成或中标结果公告后才发现问题,徒增救济成本,如因此引发重新采购,将大大增加采购费用,影响采购效率,造成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方面的损失。

(7)记录评审专家的履职行为,及时报告评审专家或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如禁止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审现场,会造成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了解评审过程和细节,无法对评审专家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是否存在协商评分等情况作出准确客观的评价记录,对于需要了解评审细节才能有效应对的质疑投诉也将无从入手。

(8)处理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事项。在评审现场,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协助评审专家处理一些事务性的工作,评审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

3. 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擅自对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程序、标准进行修改和细化,而本案例中,评审委员会擅自修改了评审程序,实行分工评审,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之规定,且没有进行相互复核,直接照抄某位专家的打分情况,导致全体成员对同一供应商的评审错误。

囿于当地一些不合理的管理规定所限,评审现场之外的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无法直观地了解和掌握本案的评审过程和细节,整个评审过程完全处于封闭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评审委员会的一些分工和评审失误难以被及时发现,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制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与采购代理机构应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利于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客观性,避免有权任性的评审行为。

启示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并不违反独立评审原则,监督管理部门以保障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不受非法干扰为由禁止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剥夺了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工作的组织权利,此举违反了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刀切的禁止除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将造成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不受制约和监督,导致无法在评审现场及时纠正评审错误,从而引发严重后果。

采购监管部门一方面应正确理解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落实好法律政策文件的精神,摒弃“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审现场等同于非法干预评审活动”的“有罪推定”论,不能因追求形式化的监管而忽略对评审质量的保证;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影响评标专家的独立评审,其判定的重点在于进入评审现场的有关人员是否借助自身有利条件,向评审委员会作出倾向性的说明、干涉或影响评审委员会独立判断、要求评审委员会不按既定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等非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