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结束后发现资格审查错误怎么办
案情
某机关单位采购办公软件,其中有一项资格要求为:具备计算机软件企业证书。2018年4月8日投标截止前,共有A、B、C、D、E五家供应商提交了投标文件。投标截止后,经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查,有A、B、C、E四家企业通过资格审查进入评标程序,并于当日评审完毕并推荐了3名中标候选供应商。4月9日,采购人确定综合得分排序第一的B企业为中标供应商,并在指定媒介发布中标公告。4月10日,D企业向采购代理机构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4月12日答复称该企业未通过资格审查,未进入评标环节。D企业于4月16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经财政部门核查,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有误。关于资格审查错误该如何处理,财政部门出现了如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持这一意见的人士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结果有误,影响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应当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持这一意见的人士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此处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情形。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错误,评标专家在进行符合性审查前,应当对于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复核,但评标委员会未履行这项工作,应当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责令采购代理机构改正错误。持这一意见的人士认为,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错误,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分析
1. 资格审查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业界通说认为,法律责任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追究。本例资格审查错误的过错责任是采购代理机构,其法律责任依法应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如按照第一种和第二种处理意见,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中出现的错误,则变成了由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承担了,这一做法不符合立法本意。因此,本案例应当由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进行审查,改正资格审查错误。
2. 采购人应视重新审查结果不同给予相应处理。
实践中,资格审查错误不外乎以下两种结果:第一种情形是把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无效投标当成符合资格条件的有效投标,这种情形简称为“应否未否”;第二种情形是把符合资格条件的有效投标当成无效投标而予以剔除,这种情形简称为“不应否而否”。
对于“应否未否”情形,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重新认定其为无效投标即可。由于该投标文件原本不应该进入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对其作出的评标结论当然无效,可由原评标委员会修改评标报告中的相应内容。
对于“不应否而否”情形,由于评标委员会尚未完成对该有效文件的评审,可由原评标委员会对该份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评审,并重新对投标人进行排序。补充评审结果如不影响中标候选人推荐和采购结果的,修改该投标文件的评审结论,维持原采购结果;如补充评审结果影响中标候选人推荐的,由评标委员会重新出具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如补充评审结果影响中标结果的,采购人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
3. 应视错误被发现的时点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在评标开始前发现错误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时纠正错误;如评标过程中发现错误的,可组织原资格审查人员重新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后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审;如评标结束后发现错误的,应由原资格审查人员重新进行审查,纠正资格审查错误,并视不同情形修改或出具评标报告,或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直至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
启示
资格审查环节从评审环节独立出来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选派有经验、有能力的合格业务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同时加强必要的内控和监督审核,以确保资格审查结果的准确性。资格审查结果有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评审错误,并依据重新审查结果不同而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