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与海外投资业务融资(管理者终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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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是在卖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向出口方提供的用于保障出口商收汇风险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引起的出口商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收的延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一些出口项目大多具有金额大、期限长、地区集中度高等特点,而且多集中在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因此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由于各国出口商都不愿放弃在经济欠发达国家存在的巨大市场潜力和发展机遇,因而这些市场上的竞争也比较激烈。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大多要求出口商提供延期付款等交易方式来缓解自己的资金压力。不同于买方信贷项下出口商签订的即期收汇合同,在卖方信贷项下,国内的出口企业面临着即期收汇还是延期收汇的两难选择,若坚持传统的贸易条件,则最后很有可能丧失扩大市场份额的机会;若提供给进口商延期付款的便利,获得宝贵的订单,则要承担巨大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此时,出口商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就可以帮助其在转移收汇风险的同时,增加与进口商的贸易机会。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承保的范围主要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政治风险包括:

(1)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债务人以贷款协议规定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债务。

(2)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

(3)债务人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或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商业风险包括:

(1)债务人违约,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和利息。

(2)债务人破产、倒闭、解散和被清算。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对出口商和项目有一定的要求,主要包括:

(1)出口项目符合进出口双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

(2)投保时,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应属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接受风险的范畴,且投保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进口国国家限额的余额。

(3)买方及担保人信用较好。

(4)投保人是在我国注册的具有相关出口经营权和资质的法人。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经历中,不存在不良记录或违约行为。

(5)出口标的应主要为我国生产的资本性货物、半资本性货物和与之相关的服务。船舶类产品的中国成分一般不低于50%;其他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中国成分一般不低于70%;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的中国成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出口项目技术可行,经济效益较好,且符合进口国的环保规定。

(7)商务合同金额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8)商务合同应规定有一定比例的现汇付款或预付款。船舶类产品交船前进口方现汇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其他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

(9)延付期自商务合同约定的买方第一笔还款日起,至最后一笔还款日止,一般不超过10年,大型项目最长不超过12年。宽限期为商务合同生效至延付期开始之前的期限,视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而定,但原则上不应超过建设期或发运期2年。项目信用期最长不超过15年。

(10)买方延期付款利率应反映市场的利率水平,原则上不应低于融资成本。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各方的合同关系如图2—3所示,投保单参见附件2。

图2—3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各方的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