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在买方信贷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承保范围主要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即在买方信贷保险中,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政治风险包括:
(1)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2)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3)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4)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5)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商业风险包括:
(1)借款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
(2)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对出口商和项目有一定的要求,主要包括:
(1)出口项目符合双方国家的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出口国国家利益。
(2)出口商是在出口国注册的具有出口经营权的法人,财务状况良好。对于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出口商应具有相关资质和项目经验。
(3)出口的商品主要为出口国生产的资本性货物。出口的成套设备或机电产品的中国成分应占产品的70%以上,船舶及车辆类产品的中国成分不低于50%;对商务合同金额有最低要求。
(4)对于进口商现汇支付比例,船舶产品在交船前不低于贸易合同金额的20%,成套设备和其他机电产品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
(5)还款期一般在1年以上,机电产品还款期一般不超过10年,大型项目还款期一般不超过12年。
(6)进口国政局稳定,经济状况良好。
(7)贷款人和担保人资信在保险公司的可接受范围之内。
(8)项目的技术和经济利益可行并符合出口国的有关政策。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贷款协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协议的成立应符合协议双方国家法律和金融监管的规定。
(2)还款期在1年以上,一般机电产品还款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电站项目还款期不超过12年。
(3)贷款利率应参照同类贷款的市场利率水平,采用其他利率方式应符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
(4)贷款货币为美元或其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接受的货币。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各方的合同关系如图2—2所示,投保单参见附件1。
图2—2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各方的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