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一般情况下承保信用期限在1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为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产品品种有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买方违约保险及特定合同保险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出口经营权或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企业,均可选择投保相应险种以获得风险保障及融资便利。
1.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信用证、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出口货物或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其特点是既承保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收汇风险,也承保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收汇风险,承保范围大,保险费率低。
综合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
(1)货物、技术或服务从中国出口或转口。
(2)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等。
(3)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至360天。
(4)有明确、规范的出口贸易合同。
综合保险有一种附加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又称出运前保险,该险种可以承保企业出运前直接成本损失的风险,减少企业的坏账损失,同时满足企业出运前的融资需求,扩大融资空间,并提高企业的风险控制水平,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该险种的赔付对象为企业已经投入的原材料、人工成本等能够清晰核算和界定的直接生产成本。保险对投保人拟投保出运前保险的买家实行统保,出运前保险(附加险)和出运后综合保险(主险)实行整体费率和一体化收费,即出运前和出运后的保费同时收取。
目前,中国信保操作的特险项下的两张保单《特定合同保单》和《买方违约保单》,分别承保发运货物、提供服务后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成本投入损失的风险。
《特定合同保单》用于出口贸易合同,但不包括一般短期的、成批量的货物贸易,比如五金配件、化肥等都不在此保单项下。纳入该保单项下的贸易主要是单独签订商务合同的交易,且该交易付款期限超过30天(2年以内),并有一定比例的预付款。该保单承担出运后,由于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造成的直接损失,即发票列明金额的损失。这类贸易项下的货物具有采购期限短、转卖性强的特点。
《买方违约保单》主要用于采取分期支付方式的大型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或工程承包项目。产品或工程承包的特点是前期投入较大,转卖的可能性较小,一旦发生风险,成本投入损失较大。特别是在业主索赔保函的情况下,出口方的全部投入损失将由其自己承担。《买方违约保单》可以将材料采购、设计、运输、财务费用、人力工时等成本投入纳入保险范围。在投保阶段,投保人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成本投入预测表。如发生风险,保险人在核算企业损失时可按该企业实际投入核算,如预付款保函遭索赔,预付款可按投保人的自有资金投入核算。在已经发生的利比亚索赔案例中,保险人在核算企业损失时,未将有保函的预付款金额视为已收汇部分,而是视为企业成本投入部分。
2.统保保险
统保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合同规定出口货物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不能如期收汇的损失。统保保险的适保范围与综合保险相同。
3.信用证保险
信用证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由于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的发生而不能如期收汇的损失。
信用证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
(1)货物从中国出口。
(2)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L/C)。
(3)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到360天。
(4)有明确的出口贸易合同。
4.特定买方保险
特定买方保险承保出口企业对一个或几个特定买方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其承保范围与统保保险相同。但由于出口企业是选择性投保,所以费率相对较高。
5.买方违约保险
买方违约保险专为中国出口企业而设。它承保出口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口因发生买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其中,最长分期付款间隔不超过360天。它不仅适用于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而且适用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其特点是出口以分期付款为支付方式,分期付款间隔不超过360天。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进出口经营权及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其机电成套设备出口、国际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适用买方违约保险。
买方违约保险可以使投保企业享受多重利益:
(1)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特别有利于企业拓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市场。
(2)合同执行期长,可长达3年。
(3)融资更便利,增强企业经营能力。
(4)赔偿比例由客户自行选择。
(5)量身定制承保方案。根据具体商务合同,设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承保范围。
买方违约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
(1)货物或服务从中国出口。
(2)出口产品属于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或带有机电设备出口的对外劳务合作。产品价值中的中国成分不低于70%,船舶不低于50%。
(3)合同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其中预付定金不低于15%。
(4)支付方式为:按工程或服务进度分期付款,最长付款间隔不超过1年。
(5)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到360天。
(6)有明确的出口贸易合同,合同执行期不超过3年。
6.特定合同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专为中国出口企业而设。它承保企业某一特定出口合同的收汇风险,适用于较大金额(2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及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以各种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付款期限在180天以内(可扩展到360天)。其特点为:投保针对特定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非信用证。其收取的费用包括保险费、资信调查费、保单费。
特定合同保险可以使投保企业享受多重利益:
(1)便于投保企业更具针对性地锁定风险,特别方便出口企业开发新市场。
(2)支付方式灵活,可以是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等。
(3)融资更便利,增强企业经营能力。
(4)赔偿比例由客户自由选择。
(5)量身定制承保方案。根据具体出口合同,设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特定合同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
(1)货物从中国出口。
(2)出口产品属于机电产品或成套设备。
(3)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4)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
(5)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
(6)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到360天。
(7)有明确的出口贸易合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一般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两类:
(1)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在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国外债务人(在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下是国外买方;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是国外开证行或保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发生变动,造成国外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的风险。主要包括: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乱,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需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由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2)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下国外买方或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国外开证行或保兑行由于出现信用问题致使被保险人发生收汇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由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由买方拒收货物所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