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研究(第二卷)(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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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针对代位权的抗辩

当一方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第三人能否根据其对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抗辩而向请求权人提出抗辩,则需要分析这种抗辩能否有效地对抗对方的请求。从原则上说,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合同关系为由提出抗辩,因为代位权作为法定的债权权能,已经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代位权制度乃是合同的相对原则的例外,如果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次债务人必须参加诉讼,根据法院的裁判向债务人作出履行。但在参加诉讼以后,次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以维护其权利。

在代位权行使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次债务人可以享有如下三种抗辩:

第一,以代位权成立要件欠缺为由提出抗辩以对抗债权人。如提出债务人并未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未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或者债务人的债权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等等。有一种观点认为,怠于行使权利的抗辩应当由债务人提起。笔者认为,代位权成立要件是否欠缺,直接关系到次债务人的利益,因此,次债务人也可以以此抗辩。

第二,可以根据其对债务人的抗辩,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次债务人享有的抗辩包括:权利不发生或消灭之抗辩、债权未到期或抵销的抗辩、保证人的先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免除的抗辩、权利瑕疵的抗辩等。

第三,以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理由来提出抗辩,如认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的时效已经届满等。由于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也可以有效地对抗债权人,如果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不成立或者已经被宣告无效等,可以用来否定代位权的成立,因而次债务人可以以此向债权人主张。例如,甲欠乙10万元货款未支付,甲提出乙交付的货物有瑕疵,同时,丙欠甲5万元工程款未支付,丙提出甲交付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乙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要求丙交付工程款?笔者认为,债权人可以基于其债权行使代位权,但代位权应受到抗辩权的阻碍。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都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次债务人能否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肯定说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便使次债务人享有对抗债权人的抗辩理由。因为债务人的权利不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受到影响,所以次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对于债务人所取得的抗辩权,也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否定说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以后,应禁止债务人作出权利处分行为,因此在代位权行使以后,债务人所从事的免除、让与、和解等事项,次债务人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笔者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原则上次债务人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因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也不得再行使处分权,否则构成对代位权的侵害。既然债务人不应当享有处分权,也就不应当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与次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时,次债务人也不得以此抗辩。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能否行使抗辩权?在债权人提出代位诉讼后,一般认为债务人不能再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而应当由债权人针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当然,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后,债务人可以、而且应当参与诉讼。笔者认为,既然债务人要参与诉讼,也应当允许其在诉讼中提出抗辩。因为,一方面,由于代位权主张的成立是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的,但此种债权是否存在、是否确定,必须在债务人参与诉讼之后才能明确,如果债务人对此有异议则应当提出抗辩。由于次债务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楚,因而这种抗辩也必须要由债务人提出。另一方面,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然而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应由债务人予以说明,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观点持有异议,也应当提出抗辩。所以,笔者认为,在代位诉讼中应当使债务人享有某些抗辩权,此种抗辩是不能完全由次债务人代替行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