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的权利。[1]所有权制度是物权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从形态上说,所有权又可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所谓他物权,又称为定限物权、有期物权,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由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一定的处分权。我国《物权法》将他物权进一步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他物权与所有权一样,都具有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同样能够产生优先权和追及权的效力。但是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它在法律上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所有权是他物权产生的基础。这就是说,他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它是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他物权的取得一般是基于所有人的授权,或是基于所有权人与他物权人订立的合同。总之,他物权的产生要体现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他物权的内容不过是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在通常情况下,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后,可以产生由非所有人享有的独立的他物权。由于所有权的种类和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形式不同,由此形成的他物权形式也是不同的。但是无论如何,他物权的内容,不得超出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内容。还要看到,他物权的客体,一般也是所有权的客体。换言之,作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客体的物,是通过所有人移转占有并由非所有人占有的所有人的财产。
2.权利主体不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义务主体是非所有人,即除所有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我国《物权法》不承认所有权人可以为自己设立他物权。他物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而由所有人享有时,就因所有权与他物权的混同而导致他物权的消灭,此时,所有权即恢复其完整状态。在他物权设定以后,所有人尽管不能实际占有、使用其财产,但仍然享有对其财产的最终处分权,也可以享有对财产的收益权。所以,非所有人享有他物权以后,并不能取代所有人的地位而成为所有人。
不过,为保护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当代许多国家的物权法允许在他物权由所有人享有时,所有人为自己的利益而继续享有他物权。例如,在德国法上,在需役地与供役地属于同一所有权人所有时,亦允许设定地役权(所谓的所有权人地役权)。[2]但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承认所有人可以享有他物权。[3]
3.权利内容不同。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而称为“完全物权”,而他物权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非所有人享有他物权以后,一般只能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不能行使处分权。非所有人行使财产的处分权,既受到法律的限制,也受到所有人意志的限制。非所有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正当行使其权利。如果他物权是通过合同的方式确立的,并且合同对权利的行使设有明确的限制,则非所有人还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由于他物权在内容上受到法律和所有人意志的限制,因而它又被称为“限制物权”。
4.权利的存续是有期限的。非所有人享有的他物权,如果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的,只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存在。在合同终止后,这种物权随之消灭。所以,许多他物权在期限上相对于所有权而言是短暂的,因此,这些物权又被称为“有期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