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新政运用及纳税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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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初识增值税

1.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增值额,是纳税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新创造的或新增加的价值量,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V表示的是劳动力的价值,M表示的是剩余价值)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的部分。增值税的类型,见表1-1。

表1-1 增值税的类型

续上表

纵观我国全面“营改增”的整个历程可以看出,我国增值税同样经历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税型增值税的过程。当然,目前全面“营改增”对取得不动产的增值税采取了分两年抵扣的政策(取得当期抵扣60%,13个月后抵扣剩余的40%),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还不是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

2.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的特点如下:

①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②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③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④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⑤在税收征管上上下游企业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