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肥胖的评估
一、肥胖的诊断标准
肥胖的诊断标准有多种方法,如体质指数法、身高标准体重法、体脂百分数法(包括水下称重法、生物电阻抗法、皮褶厚度估计法、围度法)等,目前常见的是下面几种方法:
1.体质指数法(BMI):体重与身高平方的比值,即BMI=体重(kg)/身高(m2)。其中BMI大于23kg/m2为成人超重;大于25kg/m2为成人肥胖。
2.身高标准体重法:肥胖度=实际体重(kg)/[身高标准体重(kg)-1]×100%。其中肥胖度在10%~20%是超重;20%~29%是轻度肥胖;30%~50%是中度肥胖;大于50%是重度肥胖。
3.围度法:是指腰臀比值(WHR),即腰围(cm)/臀围(cm),其中女性大于0.8cm、男性大于0.95cm为肥胖。
二、对肥胖或超重的评估
(一)对总体脂进行评估
目前定义肥胖或超重的常用方法是应用体重指数(BMI)。WHO肥胖的标准是BMI≥30kg/m2,超重的标准是25≤BMI<29.9;亚太地区的标准是BMI≥25诊断为肥胖,超重的标准是23≤BMI<24.9。BMI相对于体重而言,更能精确反映总体脂量。对于大多数患者来说,用BMI评估体脂总量简单方便而且可靠。
(二)判定腹部肥胖程度
腹部脂肪过量是心血管疾病的一个独立危险因素,目前,科研多用CT或MRI来测定腹部脂肪的堆积,但过于昂贵不适宜临床应用。腰围与腹部脂肪量密切相关,可预测严重的腹型肥胖。研究表明,腹部脂肪中的内脏的成分与心血管病的危险因素呈很强的相关性,而腹部皮下脂肪量则与胰岛素抵抗相关。所以,即使BMI正常,腹部总脂肪量增加也是一个独立危险预测指标。相对于腰臀比(WHR)而言,腰围对诊断腹型肥胖具有更高的价值。
腹型肥胖相关疾病
三、评估危险状态
(一)患者具有高度绝对危险因素的判定
下述各种疾病或高血压造成的靶器官损害显示患者有极高的绝对危险性,需要严格控制、治疗本病及去除危险因素。
1.是否有冠心病史:①有心肌梗死病史;②有心绞痛发作史;③有冠状血管手术史;④有冠状血管成形术史。
2.其他动脉硬化的疾病:①周围动脉疾病;②腹部主动脉瘤;③症状性颈动脉病。
3.2型糖尿病。
4.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二)其他肥胖相关疾病的诊断
1.妇产科疾病。
2.骨关节炎。
3.胆结石及其并发症。
4.张力性尿失禁。
(三)作为心血管病绝对危险因素的判定。
如果患者具有以下3个或3个以上的危险因子,那么该患者就有患心血管病的绝对危险。
1.吸烟。
2.高血压:舒张压≥90或收缩压≥140mmHg,或在使用降压药。
3.高LDL-胆固醇:其浓度≥160mg/dl,或介于130~159mg/dl范围,但有另外两项或以上的危险因素存在,也可视为高危因素。
4.低HDL-胆固醇:其血清浓度<35mg/dl。
5.空腹血糖受损(IFG):空腹血糖在110~125mg/dl,被认为是心血管疾病的非独立危险因素,是2型糖尿病发病危险因子。
6.有早发冠心病家族史:父亲或其他男性一级亲属在55岁或以前、母亲或其他女性一级亲属在65岁或以前,发生心肌梗死或猝死。
7.年龄:男性≥45岁,女性≥55岁(或绝经后)。
四、其他危险因素
1.缺乏运动:缺乏运动会增加2型糖尿病以及心血管疾病的发病危险,并使其危险性上升,但只属于冠心病发病或病死的非独立危险因素。增加体育活动可作为降低血压或血脂的治疗策略之一。
2.高三酰甘油:肥胖常常伴有三酰甘油增高,高三酰甘油是代谢综合征的组成部分。因此肥胖患者的三酰甘油升高是心血管危险性上升的标志。